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重大事故处理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责任可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由公司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安全检部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组织处理的形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的形式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第五条 矿井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条 矿井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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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
第七条 矿井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矿井一年内本系统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矿井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比照第五条进行处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全矿井非正常停工八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三昼夜以上 的;
②突出危险区误揭突出煤层的;
③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测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
④瓦斯异常涌出、浓度达3%以上的;
⑤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的; ⑥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⑦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的。
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 ⑨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⑩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 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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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二小时以上,但不足八小时或 采区停工八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的;
②井下出现明火或co浓度超过400PPM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的;
④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采区停产或影响生产的; ⑤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⑥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米以上(含3米)的; ⑦巷道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第十二条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①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1%(含1%)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1.5%(含1.5%),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处分; ②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2%(含2%)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2%(含2%),给予有关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③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2%—3%(含3%)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2%—3%(含3%),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④浓度达到3%以上,给予有关责任人3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①无计划停电停风; ②保护甩掉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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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电气失爆。
第十四条 地面单位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地面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特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机械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②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③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的;
④主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斜井跑车,皮带、电缆着火的;
⑤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及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机械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 ②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的;
③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④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下;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的;
⑤主提升设备暾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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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的;
⑥瓦斯突出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的; ⑦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以下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下的。防尘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八条 地面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根据消防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地面生产、办公区域及职工公共活动场所发生一般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地面单位发生死亡事故进行处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处理人员薪酬及相关待遇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分管副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正职;党政领导责任共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对其党政领导根据所负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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