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人数、专有部分面积进行了核实,现公告如下:
一、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业主在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人数共计 个,建筑物总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特此公告。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八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
(第 号)
(适用于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经筹备组讨论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式进行。
特此公告。
(适用于集体讨论的形式)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经筹备组讨论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进行,届时将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以幢、单元、楼层、划分推荐区域为单位,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特此公告。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九 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
案)》修改意见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决定,现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张榜公布,并以 等方式告知不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征求全体业主的书面意见,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筹备组于上述时间的上(下)午 时至 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地址)受理业主的咨询,并听取意见;同时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地址)设立意见箱,在QQ上设立意见栏,接受业主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示。
附件:《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 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事项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类型分布的具体特点,考虑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和不同物业类型专有部分的分布比例,现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委员候选人条件及选举办法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拟由 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名,候补委员 名。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七)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拟采用下述第 项办法产生:
(一)筹备组根据业主自荐情况、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占总人数5%或 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以 为 区域确定 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共计 名。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审定。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成员被筹备组正式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业主代表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四、选举工作要求:
(一)全体业主应配合业主大会组织者做好有关选举工作; (二)进行书面表决的时间不少于15日;
(三)本次选举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五)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本公示期为 日,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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