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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和《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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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上业主同意。业主分户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3、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相关通告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上张贴通告连续15日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4、 。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方式(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均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 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进行公示;

2、 。

第三十四条 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按户数确定;

3、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成本占经营性收入比例不得超过 50 %)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五)其他 。

上述用途的比例分别为 %、 %、 %、 %、 %,合计为100%。

具体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临时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 (可多选)项共同管理权: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 。

第三十九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加收违约金或滞纳金。

第四十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约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承诺书

(适用于签订临时管理规约)

本人(单位)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单位)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建设单位)制定的“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单位)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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