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
(九) 。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5至11人的单数),候补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年(最长不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二者可任选一种。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为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相应顺序的候补委员,其人数为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候补委员补位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执行。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所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结束期限应当一致,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推选。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
有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四)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
(四)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依约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共同约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公告。无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在重新选举之前,任何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应当提前7日,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并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5日向业主大会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予以公告: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 业主可以查阅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印、录影、录像的,应当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印章管理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
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支出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 。 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作和津贴,共计费用 元 /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元/月; (2)、 ,费用 元/月; (3)、 ,费用 元/月; (三) 。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每 (季度/半年/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质询,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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