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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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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发布文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杭房局〔2011〕217号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1-11-11 发布机构级别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市)建设(房管)局(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指导和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经调研,我局重新修订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1版)、《(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1版)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2011版)等三十七个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局,以便于修改完善。示范文本可登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下载。网址:www.hzfc.gov.cn 附件: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1版) 2.《(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1版)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2011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2011版)

使 用 说 明

1、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拟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表决通过后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 区(县、市)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办公、其他): 。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五)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

(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业主非理性、过激的维权事宜,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 ;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召开时间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 。

第九条 属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随附提议人权属证明; 4、 。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并进行分析、研究,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形式召开,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以第 种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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