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有机溶剂使用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机溶剂使用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其中印刷包装、汽车涂装等已有具体计算方法的有机溶剂行业按照已有方法计算。
表1-1 本办法适用行业范围
C3610 C3620 汽车制造 C365 C366 C3731 船舶工业 C3735 C211 C212 家具制造 C213 C214 C219 电子产品 橡胶制品 木材加工 C396 C397 C291 C201 C202 C203 C242 C331 C333 C336 (主要涉及设备制造、机械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 C341 C342 C343 C344 C346 C351 C352 C354 船舶改装与拆除 木质家具制造 竹、藤家具制造 金属家具制造 塑料家具制造 其他家具制造 电子器件制造 电子元件制造 橡胶制品业 木材加工 人造板加工 木制品加工 乐器制造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金属船舶制造 汽车制造业 改装汽车制造 -41-
C357 C371 C372 C374 C375 C376 C381 C382 C383 C385 C386 C434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摩托车制造 自行车制造 电机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 2、计算方法
有机溶剂使用行业VOCs产生主要来源于使用的有机溶剂在生产过程中VOCs挥发逸散或经由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E
有机溶剂
= E
物料
-E
回收
-E
废水
-E
去
除
(式2-1)
E印刷:统计期内VOCs排放量,千克;
E物料:统计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的VOCs量,千克; E废水:统计期内企业废水中含有的VOCs,千克; E去除:统计期内污染控制措施VOCs去除量,千克;
E回收:统计期内使用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的回收量,千克。
2.1物料中VOCs含量
统计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的VOCs量计算见公式4-2,计入核算量的有机溶剂包括但不限于:涂料、胶黏剂、油墨、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
E物料??Wi?1n物料,i?WF物料,i (式2-2)
W物料,i:统计期内所有含VOCs有机原辅料i投用量,千克,以企业原辅料购入凭证为核定依据。
1有资WF物料,i:统计期内物料i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根据下列三种方法计算:○
2以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
3告(MS/DS文件)为核定依据,如文件中的溶剂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表1给出的含量比例计。其中,电子、装备制造等行业涉及到印刷包装的工艺应按照印刷包装行业中相应溶剂VOCs含量计算。
表2-1 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
涂料 油墨 类型 溶剂型涂料 水性涂料 UV涂料 粉末涂料 高固体份涂料 溶剂型油墨 水性油墨 VOCs比例 80% 15% 15% 0% 10% 80% 15% -42-
胶黏剂 其他溶剂 UV油墨 水性胶黏剂 溶剂型胶黏剂 稀释剂 固化剂 溶剂型硬化剂、处理剂、稀释剂、天那水、去渍油、清洗剂等 水性硬化剂、处理剂、清洗剂等 0 15% 80% 100% 50% 100% 15% 2.2 VOCs回收量 企业回收有机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含量,计算公式如下:
E回收=E废弃+E回收溶剂 (式
2-3)
式中:
E回收:统计期内使用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的回收量,千克。 E废弃:指统计期内回收的废弃物中VOCs含量,千克。
E废弃??Wi?1n废弃,i?WF废弃,i (式2-4)
W废弃,i:统计期内废弃物i的回收量,千克,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出具发票为依据;
WF废弃,i:统计期内废弃物i中VOCs的含量,%,以实际测试分析结果或同类物质类比参照结果为依据。
E回收溶剂:指统计期内生产过程中有机溶剂VOCs回收量,千克。
E回收溶剂??Wi?1n回收溶剂,i?WF回收溶剂,i
W回收溶剂,i:统计期内有机溶剂i的回收量,千克,该部分溶剂不再进入生产系统回用,以企业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WF回收溶剂,i:统计期内有机溶剂i中VOCs的含量,%,以企业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2.3 废水中VOCs含量
企业废水中含有的VOCs。
E废水??W废水,i?WF废水,i (式2-5)
i?1n式中:
E废水:统计期内企业废水中含有的VOCs,千克。
W废水,i:统计期内企业所排放废水i的质量,千克,以企业工艺技术报告为依据; WF废水,i:统计期内企业所排废水i中VOCs的含量,%,以实际监测结果或类比参照结果等为核算依据。实测方法参照《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501-2009中可吹脱有机碳(POC)的测试和计算方法,其中POC为总有机碳(TOC)与不可吹脱有机碳(NPOC)的差值。无法获得比例的,废水处理设施VOCs产污系数按0.005千克/立方米计算。
2.4 VOCs去除量
VOCs去除量按VOCs污染控制设施的实测去除量或相关规定计,具体见附件4。
? ? E去除??Ei?1n去除,i (式2-6)
-43-
式中:
E去除——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总量,千克; E去除,i——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附件4 重点行业VOCs去除量计算方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重点工业行业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VOCs去除量的计算。其中,使用更换型活性炭、吸收塔、简易喷淋及水帘等无法连续稳定去除VOCs的污染处理设施,原则上不予核定去除量。
2.计算方法
VOCs去除量计算可分为实测法和公式法两种进行。优先选择实测法计算VOCs去除量,无法获取实测数据的情况下,采用公式法或者环保部门、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2.1实测法
按相关规定监测方法开展排气筒排放测试,以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或者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手工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实测法原则上以非甲烷总烃为表征因子,如排放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计算方法如公式5-1。
E去除??Ei?1n去除,i (公式5-1)
式中:
E去除: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千克; E去除i:污染治理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E去除,i?(C进口,i-C出口,i)?Qi?ti?? (公式5-2)
式中:
E去除,i:污染处理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C进口,i:污染处理设备i进口的VOCs排放浓度, 千克/立方米; C出口,i:污染处理设备i出口的VOCs排放浓度千克/立方米; Q i:污染处理设备i的烟气量,立方米/小时;
ti:全年生产时间,小时;
α:去除工艺及集气设施的基础运行情况调整系数,见表5-1;
2.2公式法
无法获取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实测数据的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满足国家级省内相关技术规范,且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采用公式法进行VOCs去除量的计算,如公式5-3所示。
E去除,i?E产生,i?30%?? (公式5-3)
式中:
E去除,i:污染处理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E产生,i:统计期内某排放环节的VOCs产生量,千克,产生量是指通过集气设施收集并接入末端治理设备的相应环节VOCs产生量,未采用集气设施收集处理的产生量不计入。
α:去除工艺及集气设施的基础运行情况调整系数,见表5-1。
-44-
表5-1 去除效率调整系数α取值
企业VOCs管理情况 抽查数据中缺失数据占5%以下 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管理 Α 1.00 抽查数据中缺失数据占5-20% 0.80 抽查数据中缺失数据大于50% 对该治理实施不予认定 市级环保监察机构日常监察中发现集气设施或治理0.90 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 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市级环保监察机构日常监察中发现集气设施或治理0.80 设施不正常运行两次 不正常运行超过两次 对该项设施不予认定 未申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或申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0.80 设施申报登记情况 未申报VOCs相关指标 附注:1、核算期内现有企业VOCs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为0。 表5-2 实测法技术规范 采样分析方法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方法来源 HJ/T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DB32/2862 表5-3 污染治理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名称 方法来源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6—2013 HJ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37—2013 含多氯联苯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3年第31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指南 苏环办〔2014〕128号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苏环办〔2016〕95号 表5-4 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设施名称 应记录的操作条件 用电量,废气流量,气体进、出口温度,冷凝剂出口温度,冷凝液冷凝设备 流量,制冷剂更换量及更换日期(制冷剂为冷水者,不记录) 用电量,废气流量,气体进、出口温度,吸附材质名称,更换量及固定床式吸附塔(罐) 日期,VOCs进出口浓度 用电量,废气流量,气体进出口温度,吸附材质名称,更换量及日连续式吸附-脱附,后期,进气VOCs浓度,冷凝剂出口温度,冷凝液流量,制冷剂更换接冷凝处理 量及更换日期(制冷剂为冷水者,不记录) 洗涤(吸收)设备 用电量,废气流量,洗涤(吸收)液流量 污染治理设施 生物处理 连续吸附-脱附-焚烧处理 热焚烧炉 催化焚烧 光催化 等离子体 其他污染治理设施 集气设帷幕式气罩 用电量,废气流量,进口温度,出口相对湿度,pH值 用电量,废气流量,进口气体温度,脱附温度,吸附剂,更换数量及时间,燃烧温度 用电量、废气流量、炉膛温度、燃料用量及热值 用电量、废气流量、催化剂种类、入口温度、出口温度 1.用电量;2.废气流量;3.催化剂名称、更换数量及日期;4.光管名称、光源强度 1.用电量;2.废气流量;3.电极名称及电极源强 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用电量、抽风量、风速 -45-
施 一般气罩 密闭负压操作 用电量、抽风量、风速 用电量、压力差、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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