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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复习大纲(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7-2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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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上述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7、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8、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9、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

(一)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参加复议活动,提出书面答复、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真回答复议人员的询问,协助复议机关进行调查。 (二)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审理过程

(一)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三)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七)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八)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十)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十一)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10中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七、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踪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六)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八)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九)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十一)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十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八、法律责任

(一)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考试复习参考书目】

1、《行政复议法教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编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 第八部分:行政诉讼基础知识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受案范围、期间;熟悉行政诉讼的管辖;了解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判决种类等内容。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

(四)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五)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可以受理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4、被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

5、被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解释》关于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补充规定: 5、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6、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7、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8、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9、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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