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复习大纲(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7-2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行政管理的地域划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管辖权。 地域管辖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实施管辖为一般原则。 (二)职权管辖

职权管辖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职能对实施行政处罚权所作的分工。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机关以决定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一事不再罚规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规则 1、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追溯时效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时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实施处罚有法律依据;

(3)对公民处以50元(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步骤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填写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3)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4)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告知当事人权利。 (二)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

(2)实施处罚有法律依据;

(3)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3)询问或者检查并制作笔录;

(4)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单独或集体讨论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受处罚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和日期。 7、送达处罚决定书

(1)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2)除直接送达外,送达方式还有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的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 2、听证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八、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 1、当事人自觉执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二)当场收缴程序 1、适用范围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款确有困难且当事人提出的。 2、具体程序

(1)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罚款。 (三)代收机构收缴程序 1、适用范围

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罚款都适用于代收机构收缴的范围。 2、具体程序

(1)确定收缴罚款的代收机构; (2)代收机构收缴当事人的罚款; (3)代收机构通知行政机关; (4)代收机构将罚款上缴国库。 (四)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 1、暂缓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考试复习参考书目】 1、《行政处罚法教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编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4、《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5、《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 6、《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五部分:行政强制基础知识

培训要求:掌握行政强制的概念、基本原则;重点了解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适当性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正当行使原则

5、保护当事人合法与正当权利原则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其它规范性文件没有设定权。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

1、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5、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紧急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严格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普通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复习大纲(6)在线全文阅读。

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复习大纲(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jiaoyu/113706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