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语境主义的倡导者是理查德·罗蒂(人们也可以加上迈克尔·沃尔泽的“相关的社会批判者”概念)See Michael Walzer, Interpretation and Social Criticism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35-66. ;而“超语境内在批判”的倡导者是哈贝马斯和霍耐特。如此,人们就可以在一般批判理论和“正式批判理论”之间想象性地划出界限:哈贝马斯和霍耐特是一边,激进的语境主义是另一边。哈贝马斯和霍耐特的内在批判之所以具备超语境能力,在于这样的事实,即某些规范性观念,对哈贝马斯来说是商谈共识的理想化条件,对霍耐特来说是承认的三个社会领域中的道德法则,尽管蕴藏在地方文化中,但它们“不仅是我们最深切希望和志向的表达”,而且也“代表了每个人作为人能实现其潜能而应有的希望和志向”。M.Cooke, Re?Presenting the Good Society,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06),p.15. 然而,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很难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为什么不是“批判的”。因为道德律令建构起每个人必然具有的、内在的道德观的本质(只有恶魔般的生物可以免于此道德律令的召唤。我们人类可以不理睬它,但却不能不受到其道德律令的召唤),并使我们超越深埋在现象学本性中的特殊倾向Chr. Korsgaard,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121. 。
于是,我们又再次回到那个基本问题:如果把批判理论理解为一种超语境的内在批判,那么“超语境内在批判”的独特性在哪里?
(四)重思批判理论的“超语境”方式
我将从两个基本特征来概括批判理论的特殊性。第一个特性是“激进的方法论反思”。批判理论维持着其他批判传统所分离的东西:(1)以发展对象为目标的内在批判法;(2)对正当性基础的反思。事实上,没有哪一个批判传统会像批判理论一样对自己批判的正当性基础如此忧心忡忡。这个显著特点最初是由霍克海默在其“传统和批判理论”文章中创立,并由哈贝马斯达到顶峰See, Max Horkheimer, “Traditional and Critical Theory”, in M.Horkheimer, Critical Theory. Selected Essays (New York: Continuum, 1972), 188-243. 。
第二个特性关注的是与“内在批判”相关的超语境因素的“性质”。我们需要深入地思考这点。在批判理论的现存形式中,超语境是存在的,但却是以“内在性”为代价。内在性因素非常微弱。因为超语境因素的那种普遍性(如我作为交往行为者的能力)使我在超越自身的特性时,给我自身的独特性、差异性或非同一性留有非常小的空间。如此构想的超语境批判置我们于一种悖论式的困境中:如何能在我们的缺点中和偏离要遵守的规范性基础时,保持一种独特性?这一直是第二代(主要是哈贝马斯)与第三代批判理论家之间的基本矛盾因素之一。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这种诉求批判理论的方式使得它与“规范性理论”难以区分。
我的观点是,没有独特性的内在性是虚假的内在性。因为我们要回应的规范性原则不是“我们自己的”,而是我们个体参与的更大群体的。就像在所有传统的规范性设计中,从物理学到上帝的意志,到理性的自治,再到历史中的理性,其中我们只是更大范围的规范性现实的一部分。
(五)范例规范性(Exemplary normativity):真正内在的“超语境”批判基础
我认为,哈贝马斯式的“内在超越”后果归咎于一种“不加批判”的超语境概念。反过来,这种超语境概念产生在语言学转向的解释中。这种语言学允许一种程序式的例外,一种程序式的语言游戏(也就是话语),允许多种语言游戏通过话语连接起来。See Jürgen Habermas, “Hermeneutic and Analytic philosophy. Two Complementary Versions of the Linguistic Turn?”, in Anthony O?Hear (ed.), German Philosophy since Ka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413. 我们需要克服这个困境,并将批判理论奠基在真正的内在规范性上。我们需要一种内在批判模式,以避免将主体还原为非个体的规范性原则的接收器,而不是将主体的大量批判看作是为了发展批判。在阿多诺的词汇中,我们不愿意用非同一性再次拜倒在同一性脚下的代价来把握超语境,即使同一性等同于奠基良好的规范性。内在批判需要一种真正的内在规范性根源作为基础。这将会是什么?
我的建议是转向一种不同的超语境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对范例(exemplarity)和关于范例的判断的批判影响下。激进语境主义者错失了这个规范性来源,因为他们忽视了这样的事实:超常的自我结盟和自我团结会展现出他们自身的一种规范性力量,一种不同于原则和规范所反映的规范性力量。这就是范例的作用。这同样发生在艺术作品中。艺术作品往往以一种象征资源风格来完成,但它却能通过公众,产生一种审美效应,即根据其本应所是的存在特征,就如同使用了不同的风格。同样,开创性的政治改革经常使用一种同样的姿态,却揭示了规范性的新维度,展现出新维度自身。
另一方面,超语境主义批判家偶尔确实会采用批判规范性基础的模式。例如,哈贝马斯就对这种模式表示过含蓄的赞同。当不谈理想的言谈情境时,他讨论了现代性的规范性内容(也就是说,我们不能选择非现代),谈到学习过程的不可逆性(即我们所学习到的东西经常不可逆转地改变着我们是谁),还谈到宪法的权力,认为其是建立在我们与祖先“同处一条船”的认知上,这些祖先相互认可的那些权力,我们现在必须尊重。
在阿多诺的词汇中,范例的规范性等同于“与自身同一,但同时又不同一”。这就允许我们将规范性与一般性区分开,并把它与独特性连接,如艺术作品的内在规范性、超自然的结构或生命历程。想想路德的话:“我站在这里,我不能做其他事情。”在此,阻止路德施以不同行为的规范性来源完全是内在的、独特的。想想康德有关艺术作品中的美的概念,这种美与下列因素相关:不同官能间永不停歇的相互作用、一种从没有达到同一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观点,从中我们能够把握整体的独特一致性。想想齐美尔的“个人法”观念。由于适用于一个人和只是个体的情形,因此这个“个人法”的观念就不仅仅对我有约束力Georg Simmel, “Das individuelle Gesetz” (1913), in G.Simmel, Das individuelle Gesetz. Philosophische Exkurse (Frankfurt: Suhrkamp, 1987), 217. 。而且,这个观念还在上个世纪末重新出现在克里斯蒂娜·克尔斯戈德的观点中,“自我概念对理性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Christine Korsgaard,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247. 。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我们发现规范性观念产生和源自于某些独特的事物中,它可能是人的特性或一件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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