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语言与形式显示方法的形成
语言表达问题不仅是导致海德格尔思想方法形成的外部契机,而且直接关乎形式显示方法本身的形成。
形式显示或解释学直观与胡塞尔范畴直观有密切联系。“我的兴趣便再一次指向了《逻辑研究》,特别是第一版的‘第六研究’,其中所强调的感性直观和范畴直观之间的区别,在其对于规定‘存在者的多重含义’的作用方面向我显露了出来。”[德]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第93页;GA 14, S.98. 正是在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的区别的基础上,海德格尔发展出解释学直观,也就是作为形式显示的现象学。
范畴直观思想是胡塞尔意识现象学的一个重大突破。在传统哲学中,直观一般是针对感知对象而言的。但胡塞尔注意到,在充实感知陈述的时候,存在着一个关键的区别。比如,充实“这张白纸”与“这张纸是白的”这两个感知陈述的过程中,所关涉的感知对象是同一个,但是它们的充实过程并不因此而被等同。这两个陈述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意向,涉及两种完全不同的充实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很难只诉诸感性直观的差别来说明。也就是说,在我们充实感知陈述的时候,存在一些超出“质料”(亦即感知对象)的形式因素。这些含义因素或“范畴形式”的因素是不能被个体的感性直观所充实的。[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135页。Edmund 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Zweiter Teil, The Hague : Nijhoff, 1984, S. 134-135. 为此,胡塞尔在感性直观的基础上提出了范畴直观,来说明相关语言含义因素的充实。比如,我们用眼睛看到不同的颜色是一种感性直观,但是,把颜色作为颜色(作为其所是)来把握,并不是眼睛的功能,眼睛是看不到颜色的“存在”或“是”的。系词关系涉及的范畴对象(“是”或“存在”)既不是处在对象中的东西(不是对象的实在组成部分,也不是它的属性因素),也不是它诸种实在要素的整合统一。[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38页。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Zweiter Teil, S. 137-138. 总之,“存在”并非感知的对象,也就无法在感性直观的领域中得到充实。适合于“存在”的东西,也同样适合于其他范畴,比如“一个”、“这个”、“并且”与“或者”等等。它们的对象相关项都不可能在感性感知的领域中找到,而只能诉诸范畴直观来得到说明。[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43—144页。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Zweiter Teil, S. 143-144. 不过,胡塞尔在指出范畴对象可以被直观之后,接着就指出范畴直观作为较高层次上的对象,需要奠基于感性直观之中,后者才是以素朴的方式构造起来的,并因而是直接被给予的对象。[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47页。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Zweiter Teil, S. 147.
海德格尔非常看重范畴直观思想。胡塞尔有关“存在”的范畴直观分析甚至可以看作海德格尔存在论思想的预演。但是,他对于胡塞尔现象学中感知的奠基性地位很不满,多次直接地或间接地对它提出了批评。在他看来,我们对存在者的把握首先并非是“感性直观”,然后在此基础上构造出“存在”的范畴直观,而是一开始就是对其存在意义或存在自身的领会。海德格尔:“我们从不也永不‘首先’听到一团响动,我们首先听到辚辚行车,听到摩托车。我们听到行进的兵团、呼啸的北风、笃笃的啄木鸟、劈拍作响的火焰。要‘听’到‘纯响动’,先就需要非常复杂的技艺训练。”[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191页;Martin Heidegger, Sein Und Zeit, Tübingen: Max Niemeyer Verlag, 2006, S.163. 当我们走进教室看到一个讲台的时候,我并不是先看到一些颜色与形状的堆积,然后在此基础上构造出桌子,进而再构造出讲台,而是直接就“遭遇”到讲台本身。那种将讲台奠基于感性直观的做法是一种曲解,是对原本体验的“歪曲”。[德]海德格尔:《形式显示的现象学:海德格尔早期弗莱堡文选》,第9页;GA60, S.70-71. 因此,在海德格尔这里,对“存在”进行的范畴直观根本无需奠基于感性直观,它本身就是原初地、直接地给予我们。这是海德格尔对胡塞尔现象学的重大突破,而这个突破很明显是围绕语言含义的充实问题展开的。
当然,从范畴直观到解释学直观,并非一蹴而就。海德格尔破除感性直观奠基性地位的时候同样借助了胡塞尔本人的思想,也即他有关形式化与一般化的区分。正是通过深化此区分,海德格尔才清晰地勾勒出了海氏现象学方法论的核心:“我们想要尝试这种区分,并且在此深化中说明形式显示的意义。”同上,第67页;GA60, S.57.
胡塞尔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普遍化方式:形式化(Formalisierung)与一般化(Generalisierung)。参见[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末章;《纯粹现象学通论》第13节。——“Generalisierung”通常译为“总体化”,但笔者以为“一般化”的译法更能照顾“一般”与“个别”的传统形而上学区分,后者不同于“总体”与“个别”的对应。 一般化是依据种属关系进行的普遍化。比如,从不同的红色事物中抽象出一般的红颜色,红颜色与其他颜色一起,可以从中抽象出一般的颜色,等等。每个一般化过程都依附于某个特定的实事领域,是在实事基础上进行的普遍化,它们由此构成一个不同等级的种属关系,比如红色物体、红色、颜色、属性等等。形式化则不同,它是依靠姿态关联进行的。比如,“这块石头是一个对象”,“对象”并不是不同的石头所共同拥有的“实事内容”或“属性”,它是在与认知者的姿态关联中被领会的,亦即我不是从不同的对象(石头、红、圆形等等)中总结出共同的“对象”属性,而是相反,目光从不同对象的实事内容那里转移开来,而只关注它们被给予的方式。海德格尔:“它起于姿态关联本身的意义。我并不从对象中看出‘什么规定性’,相反地,我在某种程度上‘注’视着对象的规定性。我必须从‘什么内容’那里掉转目光,而只去看:对象是一个被给予的、合乎姿态地被把握的对象。所以,形式化起源于纯粹姿态关联本身的关联意义,而绝不起源于‘一般什么内容’。”[德]海德格尔:《形式显示的现象学:海德格尔早期弗莱堡文选》,第68页;GA 56/57, S.58. 但是,在胡塞尔这里,形式化所提供的依然是普遍对象。通过一般化过程,产生了不同等级的一般对象领域,而通过形式化则产生了不同领域的形式对象。胡塞尔以此为数学、逻辑等形式学科的对象奠定了根基。海德格尔:“通过这种构形,产生出一项特殊的任务:关于形式-逻辑的东西与形式-存在学的东西的理论。通过它基于关联意义的构形,形式范畴使一种数学运算的实施成为可能。”[德]海德格尔:《形式显示的现象学:海德格尔早期弗莱堡文选》,第71—72页;GA56/57, S.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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