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服从法律或某种规范,体现了规范伦理学的本质特点——将道德义务作为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人们应该怎样行动、应该遵守和服从我们已经意识到的道德义务是现代伦理生活的重要内容。人们行动的道德理由,即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由外在的普遍规则所规定的,是立足于普遍性的考虑,这些理由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适用的。迈克尔·斯托克提出,一个人是否有理由按照道德要求来行动取决于他的动机结构和情感状态,因此,并不存在与一个人的动机结构和情感状态无关的普遍有效性的道德理由。参见[美]迈克尔·斯托克:《现代伦理理论的精神分裂症》,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9页。 从这个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道德哲学的道德理由与道德动机是分离的,人们应该如何行动与人们为何行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行动者被一分为二了。
三、责任的能力、感觉与意愿
规范道德哲学学说假设了道德学说的“普遍有效性”与“真理”一样带有某种“强制”的因素,从而导致了政治自由的丧失,阿伦特指出的“普遍性”与强迫性具有关联。参见[美]阿伦特:《真理与政治》,《过去与未来之间》,王寅丽、张立立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10页。 这在莫里茨·石里克看来是不妥的:“一个公式、一条法则之存在的普遍有效性的对立面是法则不存在、非决定论、非因果性;而强迫的对立面则是实践中人人称作‘自由’的东西。”[德]莫里茨·石里克:《人何时应该负责任》,谭安奎译,徐向东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8页。 按照石里克的理解,阿伦特所提出的现代道德哲学对“自由意志”的损害是有问题的,这并不是两个相对立的层面。
虽然阿伦特引入“自由意志”的理由在石里克的观点看来是有问题的,但阿伦特关于意志、意愿与自由的讨论,却有助于我们探讨现代社会的行动者“服从”行为下的隐匿的个人意愿。石里克和阿伦特都想将行动者的意愿纳入到对行动者道德责任的分析中来,因为他们认为“责任”与行动者的意愿和意识相关。与阿伦特所谈到的“负责任的能力”不同,石里克认为对“责任”承担还依赖于“责任感觉”的强弱,有人强烈的感觉到自己应该对此事负有责任,而有的人觉得事不关己。据此看来,参与纳粹犯罪行为的人,有人意识到自己的参与是认为有责任改变事态,而有人则毫无责任意识。石里克在其文章《人何时应该负责任》一文中区分了人对责任的主观意识和客观判断的问题,即人何时能够感受到自己的责任与外在的、客观要求的责任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同上,第58页。
“负责任”需要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是有意识的,行动者能够摆脱一种外在的动机与内在的性格倾向,而自由的选择自己的“意愿”,并能够理智的知道行为的结果,这才是负责任的能力。“但比一个人何时据说应当负责这个问题重要得多的问题乃是他自己何时感受到应负责任的问题”,因此这意味着对责任的主观感受与客观情形恐怕存在着区别,同时也道出了另一个问题,即“这种感觉并非对原因之阙如的意识,而是对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即自由意识,即自由存在于我可以按照我的欲望而行动的事实当中”。同上,第61页。 因此,负责任的前提是行动者可以按照他的欲望去行动或要求某些,当行动者对责任的主观感觉与客观判断一致的时候,而且是按照自己的欲望行动的时候,恐怕“负责任”才是有意义的,这意味着在人们“负责任”感觉中的“意愿”或“欲望”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是从人们的欲求能力或“自由行动”能力出发,在石里克这个经典的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相容的观点里,我们可以看到除了被决定的外部动机和内在性格倾向外,仍存在“自由意志”的空间,即只有基于自由意愿的行动,才谈得上行动者责任的义务,“‘自由行动’的概念在意义上就等同于‘在道德上负有责任的行动’的概念”徐向东:《理解自由意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页。 。在对“责任”、负责任的能力、责任的意识等概念的探寻中,笔者找到了在集体服从行为中个体行动的基础:个人的意愿和个人的欲求,当谈到人必须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时其假设了人的自主性。但在集体犯罪行为中,参与者们将自己行为中定义为“服从”,显然是想说明自己的行为非“自由”、是受到了外在因素的支配的行动,其行动的自由受到限制与约束。
根据石里克的分析,责任背后具有“主观”要素,即行动者的个体判断与对责任的意识的感觉,是分析行动者责任的另一重径路。阿伦特认为,即便在一种“服从”行为中,个人仍有服从的“意愿”阿伦特在这里使用了两个词语will与willing,通常在她谈到意志的时候使用的词语是will,而在谈到具有个人倾向的意愿时,使用的是willing一词。参见Hannah Arendt, The life of the mind, Vol. 1. Thinking, New York, 1978. (willing)的区别。笔者认为,每个人在最初决定如何行动的时候,一定是具有某种“道德动机”的,否则道德理由和采取行动之间就是分裂的,这也意味着纳粹追随者们在最初的行动中是有“触动或感觉”的,尽管这种“感觉”存在可能非常短暂,或即刻消失或被驯服,但仍然说明每个人在决定如何行动时是有自我意识的,只不过这样的自我意识被外界的“驯化”改变了,或通过淹没在集体的世界以逃避自我,或仍然有人在行动中一直存在“良知觉醒”,这就是阿伦特所说的“自我矛盾”。
四、自由意志与责任
在通过对行动者的自我意识、感觉分析里来探讨追随者责任的过程中,阿伦特提出了行动者“意志”一说,试图为行动者的责任做出新的证明。阿伦特通过分析“意志”概念的内涵,指出康德伦理学在“意志”假说中缺乏对事情是非对错的“仲裁”,人们尽管行动但并未辨别是非,从而逃避道德判断。阿伦特认为“仲裁”的功能与行动者欲求能力相关,意志的“鼓动功能”保存了,但意志的“仲裁”的功能逐渐消退了。因此,人们的“意志”中并没有判断是非的成分,只是“行动”而已;意志在“鼓动功能”上是行动导向的,意志不再具备原来的仲裁功能,只与行动的“鼓动”功能结合在一起。
在对行动者意志的考察中,阿伦特发现了意志存在的争议与矛盾,即“我愿意……”和“我能……”都属于意志的范畴,但又各自不同,“我愿但我不能”、“我意愿同时又不意愿”同时存在行动者那里。既然是意志鼓动了行动,意志在激发行动的过程中,存在两种由意志发出的命令,即“我愿意”与“我能”,都属于鼓动“行动”的命令。阿伦特发现这两个命令之间实际是矛盾的,“我能……”与“我不能……”命令,既是意志的也是理性的;意志决定“能”与“不能”问题上则与理性范畴重合。“当然,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意志被理解为各种欲望之间的仲裁者,或理性与欲望之间仲裁者,而就此来说,它肯定不被理性和欲望所决定。”[美]汉娜·阿伦特:《责任与判断》,陈联营译,第100页。从阿伦特的分析可以看出,意志不由理性与欲望决定,意志的命令也不能完全撇开理性与欲望。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英语论文服从的责任———艾希曼审判中的道德困境及出路探寻(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