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亮
作者简介:徐亮,(广州 510275)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①[美]查尔斯·拉莫尔:《现代性的教训》,刘擎、应奇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10年,第76页。
②Hannah Arendt: Eichmann in Jerusalem,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s, New York: The Viking Press,1963,pp.25-26. 根据精神分析家的测试,艾希曼完全精神正常,艾希曼完全是一个举止和行为看起来和正常人无异的人,所有关于犯罪者典型外貌的描述或心理特征的分析都不能适用于他,不能解释他的行为。
③Hannah Arendt, The life of the mind, Vol. 1. Thinking, New York, 1978, p. 4.
④参见[美]杨布路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1961—1965》,孙传钊编:《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的现代困境》,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18页。
⑤参见[英]齐格蒙·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杨渝东、史建华译,彭刚校,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219页。
【摘要】
普通的个体是否应该为极权主义政体下的集体犯罪承担责任,这是20世纪以来给人类带来深刻困扰的理论难题。笔者认为,现代道德哲学中存在着行动者与行动之间的分裂,体现为行动者的责任感与责任能力、道德理由与道德动机的分离。唯有确立了意愿、意志与理性的关联,才能弥合这种断裂,从而为思考集体罪行中的个人责任问题找到新的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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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服从;责任的感觉;意志;阿伦特
中图分类号:B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5)05-0090-07
极权主义在现代社会的兴起对现代文明构成了挑战,使得思想家们分别从不同的学科反思现代社会特征与极权主义的关联,以雅斯贝尔斯、齐格蒙·鲍曼、汉娜·阿伦特、海因里希·罗门等人为主的西方学者分别从不同的学科视野就现代文明的问题展开了讨论。诚如查尔斯·拉莫尔所说:“现代性就是‘工具理性’的统治,在技术上无效率而在道德上不负责任。对所有这些思想家来说,现代思想的历史就是道德衰落与权力意志肆意的历史。”
①1960年美国政治思想家汉娜·阿伦特受纽约时报的邀请,前往耶路撒冷报道纳粹战犯艾希曼的审判情形。在对艾希曼审判的报道中,阿伦特发现了一个令人类思想活动无能为力的现象,即在整个对纳粹战犯艾希曼的审判过程中,难以从其身上找到任何邪恶的动机或狂热的信念,艾希曼身上没有任何与“作恶”之人的特征有联系的表征
②,“做坏事的人身上明显的肤浅令我震惊,这使得追寻他的行为的任何更深层次的根源或动机都成为不可能”
③。阿伦特一改此前在《极权主义起源》中认为极权主义的恶是“极端的恶”的观点,提出了“平庸的恶”的概念。
④阿伦特的这一概念引起了人们的激烈讨论,因为艾希曼的现象显然在其他纳粹追随者的身上也同样存在;即使在今天的社会,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艾希曼”;显然,艾希曼现象并不是纳粹时代的特殊问题,而是现代社会的典型特征。
⑤一、艾希曼审判的挑战
对艾希曼的审判首先挑战了现代法律体系,如何通过法律程序给予艾希曼合法又合理的罪名成为一个难题,虽然以色列法庭最后判处了艾希曼死刑,然而艾希曼审判却引起了当时社会广泛的讨论。“运用现有的法的概念来处理这些诉讼对象的犯罪事实都已经不充分了”[美]汉娜·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结语·后记)》,孙传钊编:《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的现代困境》,第58页。 ,定什么罪、如何定罪,相对于如何反思经验、吸取教训并究责来说就显得没那么重要了。人们将注意力放在了如何通过法律程序给予罪名。阿伦特批评到,艾希曼以反人类罪或反犹太人罪而受审是一个抽象的问题,没有必要提出这样的区分,而艾希曼在其中的责任是十分清楚的。阿伦特认为要追究的责任,是一种共同的政治责任;不仅如此,还要追究每个人的责任,避免多数的参与者后来认为纳粹罪行跟自己没有关系。
如何让每个参与者-无论职位高低,都认识到自己在这场国家罪行中的责任,并认识到自己“有罪”,这些才是重要的问题。针对纳粹之后德国舆论中很多关于“我们都有罪”的呼喊,阿伦特认为这种呼声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哪里所有人都有罪,哪里就没有人有罪”[美]汉娜·阿伦特:《责任与判断》,陈联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8页。 。如何避免空洞的、集体式的“我们都有罪”的呼声,将责任还原到每一个曾经参与其中的主体身上,成为本文试图探讨的重点。“集体过错的问题必须终止”(阿伦特语),而终止的最好办法就是让服从的绝大多数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及责任,只有这样,盲目服从与参与的情形才能为人们所认识,才能在以后的公共生活中为人们所警觉。
人们通常根据行为结果来追究行为的责任,即根据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差异来判定行为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这是依因果关系的逻辑推定。在这场国家主导的、惨无人道的大屠杀中,结果显然是由无数个个人行动共同造成的,每个人只是这个国家机器上的螺丝钉,国家主导下的集体行动结果无法分解成每个具体行动的结果,这不是“法不责众”的问题,而是关于结果的发生学的问题。可集体行动的责任必须被还原到每个参与者身上,否则我们就无法对这件事情追责,更无法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一个由多人“行动”完成的结果,该如何建立结果与行动之间的关联呢?米格拉姆试验发现,在一个由众多人完成的行动,“责任”是处于“漂浮”状态的;在米格拉姆的简单层级中,他尚且不可能追踪到责任转移后的更多后果,“这样一种连续不断、处处存在的责任转移所造成的全部后果就将是一种自由漂流的责任”[英]齐格蒙·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杨渝东等译,第213页。 。每个人更容易说自己被人操纵从而逃避责任,集体行动中的责任是处于漂浮和不断转移的状态中的,因为在一种权威系统的层级结构中,每个执行者进入一种“代理人”状态,而责任应该由权威者承担。
现代道德学说通常从结果和动机两个角度来思考行动者是否应该负有责任。一般来说,结果可以分为“可预见的结果”(人们根据自己的经验、理性能够预判行为的结果)和“可欲求的结果”(人们期望自己的行为达成怎样的后果),行动者的动机与结果可能是分离的状态,这就给个人责任的推定造成了困难。两种不同的结果表明行动者可预判的客观结果与其内在的、主观要求之间可能存在的区别。“可欲求的结果”意味着行动者在行为过程中带有自己的“欲求”,与客观结果可能一致也可能冲突,这也意味着行动中的个人意愿的分离。在大型社会中的行动者们对实际行动的结果是很难预判的,对“可预见结果”的动机是很微弱的,作为极权主义统治下的个人要预判自己的行为结果则更难。一般来说,只有在行动者可预知结果的情形中才谈得上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才是切实可行的责任。基于对现代社会行动结果不确定的考虑,例如汉斯·约纳斯就试图对“结果”判断的困难性进行补救,提出行动的“每个人都必须预先知道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才能开始行动,从而试图挽救在现代技术社会中“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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