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集体行动中个体行动与所产生结果的关联的考察是失败的,行动者对“可预见结果”的动机也几乎是微弱的。如果行动者还有对“可欲求的结果”的动机,那么意味着行动者的行动蕴含了行动者的个人意愿、期望与要求,这个过程中的行动者是有行动者的主体意识的。在纳粹统治期间的盲从者中,这个层面的意愿难以从工具性存在的行动者身上甄别出来。集体行动中的个人,尤其是盲从者的行为,仅仅就是一种没有个人意愿和期待的“服从”,一种纯粹的、作为工具性存在者的执行行为。从“信念”的动机上看,这些盲目服从者很多没有对犹太人的仇恨,“这些凶手和帮凶们一般并不相信这些意识形态的理由;对于他们来说,每件事情都依照作为国家法律的‘元首意志’发生,而且每件事情都与具体的法律效力的‘元首的指示’一致,这就足够了”[美]汉娜·阿伦特:《责任与判断》,陈联营译,第43页,“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1964)。 。由此可见,盲从者的个体“意愿”在这场国家主导的个体行动中是没有出场的,是缺失的。那么,应该从何种意义上发掘盲目参与者的意愿呢?
二、个人责任:服从即支持
“责任”一词与“我们应该如何行动”的问题相关,现代规范伦理学的两大代表——义务论与结果论——从“行动、行动者、结果”三个纬度来讨论问题,“义务论”是责任导向的(做自己认为应该做的事情),“结果论”也同样是以职责为导向的(功利主义者将促进他人福利和整体利益当作是每个人的职责)。这两个当代主要的道德学说在思考人们应该做的事情(职责)和实际做的事情之间的理由,即某种道德要求与行动的“正当”理由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下文笔者将从两个层次进行探讨:首先,以“职责”为中心的义务论和结果论,在个人的责任与回报上是分离的;其次,结果论与义务论均提出了“不偏不倚”的观点(像美德伦理学所批判的那样),造成了道德理由和道德动机的分离,这种分离正好体现在纳粹“追随者”那里。
义务论和结果论都假设了个人在其行动中的“不偏不倚”,这点自50年代以来就遭到了各种批判,批判的主要观点是“不偏不倚”的假设对行动者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并忽略了行动者自身的心理结构和个性状态。很多纳粹的追随者认为屠杀犹太人跟自己没有关系,根据“不偏不倚”的解释,行动者们在行动的时刻不需要根据个人的“情感偏好”或感官感受来做出道德判断,人们行动或者判断是根据外在的、普遍的或客观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在多数时候就是当时的法律。鲍曼、米格拉姆都指出,人们之所以行动只是服从权威的心理在作怪,根据他们所提出的“服从心理”来分析,行动者通常认为其行动与自己是无关的,其行动只是听命于他人的命令,行动的个人只是遵照权威的命令或服从某种指令。“不偏不倚”的行动者一方面将自己感觉、情感与认知排除在行动之外,另一方面又加强了他们认为所做之事与自己并无关联的认识。因此,“不偏不倚”行动者要么是遵从外在的法律而行动,要么遵照上级的命令而行动。
在纳粹统治期间,确实存在那种被迫服从的行为,阿伦特认为可以将独裁统治下的情形定义为丧失了政治自由的境况,但是却要区别性的对待“极权政府”下那些“当权政党自己看来也‘无辜’的民众”。因为无论是被迫服从,还是主动服从与配合,都难逃其责,阿伦特认为凡是涉及参与了极权主义政府中活动的人恐怕都不能做到明哲保身。尽管“服从”可以分为被迫服从、主动服从和盲目服从三种情形,但是与追究集体责任中个人责任的问题相关的只是盲目服从的情形。在盲目服从的情形中,尽管服从者会在自我辩护中声称只是对上级或权威的服从,但服从“权威”并不能成为“自我逃避”的理由,阿伦特也提出极权主义下的个人行动中“服从即支持”的观点;在寻找盲从行动者的“倾向”中,阿伦特发现在盲目服从行动的背后仍然可以找到行动者存在着的“支持”和“同意”的成分。
成人的服从(不同于小孩的服从)是有“同意”的成分的,“同意”的选择正是“自由意志”的结果,区分开“被胁迫”的情形,其它的自愿服从、盲目服从行为中都具有“同意”的成分。与“服从”纳粹命令相同,“服从”伟大的行为背后也有支持的意愿,每一个人类的壮举,即由复数性的人开始的行动,都包括了两个阶段,“一是‘领导’发动的开端,和一个多数人加入其中从而变成一项共同事业的实现过程”,在后一个阶段中,即多数人加入其中的过程中,就是获得多数人同意的过程,只有这些人同意了才可能与之一起行动并促成伟大的事业。领导者与加入者,是基于共同的同意完成这一复数性的人类行动的;没有共同的同意,就不是共同的行动,而是基于权力或者暴力的行为,它就只能称之为一个人的意志——领导者的意志,而不是复数性的人的共同行为。从“共同行动”的意义上来说,极权主义下的服从者行动并不是基于“同意”的共同行动,这些服从者们是统治者的“工具”。
“故而,向那些参与罪行并服从命令的人提出的问题绝不应该是‘你为何服从’,而应该是‘你为何支持’”同上,第38页,“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1964)。 ,因为问“你为何支持”才能够触及问题的实质,即行动者的“意愿”。服从有自愿服从和被动服从两种,前者存在意志或意愿上的自主决定和选择权力;而支持就是纯粹行为主体意愿上的表态,即参与者是有支持的意愿的。在对个人行为背后个人意愿的追问上,才能回到人的地位与尊严,即人之为人的地位,每个人都是有“意愿”的物种,意愿则与行动者的动机相关。
如果从行动的结果、动机或者行动的内在价值上的分析行动者的责任是失败的,这就意味着要回到行动者本身,阿伦特对行动本身的分析正是基于对“行动者意愿”的发现。“现代道德是以‘义务’为基础的,或者说以‘规则’为中心的”徐向东:《道德哲学与实践理性》,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4页。,人们习惯服从“真理”或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规则,而不是对所选择的道德原则(价值)加以甄别。“义务”式的道德,使得人们的行动变成了根据某种原则来进行道德是非的判断,而不是根据行动的结果,从这个层面来说,现代规范伦理学既没有注重结果,也未能坚持“义务”的原则。服从的习惯,既是一种服从于权威的社会心理,也是服从现代道德哲学所建构的“规范性”义务与责任,“服从”即是对人们“不思”状态的最好诠释,它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顽固的、简单的坚持某一套价值体系以应对一切问题,包括新问题、新情境、新形势,人们不必做出自己的道德判断,只需要按照某种价值体系付诸实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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