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自治
在治理模式中,财政权力的归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财务独立是大学自治的先决条件。实际上,当今许多大学最主要的经费仍源于政府拨款,甚至在某些国家几乎是唯一途径。高等教育的经费筹措、拨款方式以及财政管理制度直接影响着大学自治权力的实现,尤其是在高校规模日益壮大、从事的活动愈加纷杂、需要的经费投入越来越多和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更为重要时,公众自然更加关注大学对高等教育资金的“责任感”,更加干涉高等院校在分配和使用这些经费时的自治。
在公共经费资助方面,欧洲大学近些年来比较明显的变化趋向是走向针对知识产权管理、技术革新以及生产服务开发等职能进行“分类拨款”(Block Grants)的模式,大学拥有较多权力自主在内部按需分配。为了防止大学私自挪用优先项目发展基金,一些国家的“分类拨款”会受制于广域分类。“经费计算基准”(Funding Formula)、“目标资助”(Targeted Funding)、“绩效协议”(Performance Agreement)等模式经常被混合使用在“分类拨款”中,且当前比较盛行的分配模式是目标导向与绩效指标[6]。在科研经费方面,欧洲多数国家都成立了中介资助机构,通过竞争机制向大学注入科研资金。
学生学费也是确保大学财政流通的有效手段,目前欧洲国家存在三种模式确立大学学费标准:一是多见于西欧国家的大学自主确定方式;二是在西班牙、土耳其、法国等少数集权国家实行的权力机构确定模式;三是两者联合确定,即大学依据权力机构设定的最高上限自行决定。除此以外,欧洲国家近些年还出现了一种“层级合作模式(Differentiated Cooperative Model)”,即由不同机构确定不同学生群体的学费标准,在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中大学对于确定非欧洲国家学生的学费标准拥有很多自主性。
在EUA报告中,约三分之二成员的大学可以借债,但在借款银行与借款数额方面会受法律限制,尤其在北欧国家。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限制大学参与股市,但不排除个别国家许可大学入股与其相关的公司或是大学衍生公司,而且匈牙利、捷克两国政府对大学参股予以保护。在欧洲,几乎所有国家的大学都设立了储备金体系,除葡萄牙、土耳其、立陶宛、塞浦路斯等少数国家要求大学在年末将财政盈余返还给国家外,其余国家大学可自由处置财政盈余,不过会存在限制条款,如波兰、土耳其国家的大学财政盈余首先要经由外部权威机构确认,且只得用作学校投资;瑞典规定了财政盈余的上限为10%;挪威、捷克的上限为5%[7]。在不动产所有权上,约三分之二EUA协会成员的大学拥有不动产产权,但法律对大学能否自由出售学校固定资产作出了规定,除捷克、西班牙、斯洛伐克、奥地利等8个国家可自由出售不动产外,其余国家在转移不动产产权方面都受到某种形式的限制,尤其是希腊的大学不得处置不动产产权。芬兰国家的大学依照《大学法2009》,自2010年起对学校资产拥有更多控制权,如大学建筑物67%的拥有权就归属学校[8]。对于规模较大的学校来说,拥有这些建筑物意味着它们拥有相当规模的不动产,是一笔相当大的财富。
(三)人事自治
大学人事制度的理想愿景是尊重大学学术组织的特性,人才的发现、引进与培养是建设一流大学不可忽视的工作。一所大学的兴盛,有赖于一群以教学、科研为乐趣,在学术上胜人一筹的教职人员。人才问题是大学关键问题的重中之重,发现、聘任、培养、保护人才是大学的头等大事。人事自治是大学自治的重要一环,偏离这一轨迹大学发展就会停滞不前。
现代欧洲大学教职人员的招聘程序存在显著差异,包括拉脱维亚、冰岛、爱沙尼亚、立陶宛在内的约三分之二成员的大学在招聘教职人员方面拥有绝对权力,且有部分国家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外界不得参与大学高级学术人员尤其是全职教授的聘请过程。还有一些国家虽在原则上要求有外界权威机构介入聘请流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数高校还是拥有相当多的自主权。在聘请高级学术人员的数量上,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会作出特别限制,如丹麦政府会限制大学拥有高级别教授的数量;土耳其大学的聘任人数由高等教育委员会分配;爱尔兰为应对经济危机在教职人员的招聘数量上也采取了限制措施。对于学术人员的招收标准,欧洲各国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西班牙规定所有进入高校的教师都需经过资格认证;爱沙尼亚的大学遵照和国家签署的质量协议招收学术人员等。欧洲绝大多数国家的大学可自行招聘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仅有少数国家受到限制。对于大学教职员工的解聘事项,许多国家也都有与之相关的法规条例,有个别国家大学的教职员工会因隶属于公务员范畴而受到特殊保护。在教职员工的薪资待遇方面,现代欧洲大学享有的自治权较低,甚至有的国家会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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