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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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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 SDFJ 11-90

主编部门: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

规定》SDGJ 11-90的通知

(90) 电规技字第37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对愿《火力发电厂除 灰设计技术规定》SDGJ 11-90为局行业标准,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 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DLGJ 11-80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涵告我局及负责日 常管理工作的西北电力设计院。

1990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 经济政策。设计方案必须安全可靠,力求技术进步、经济合理、施工运行方便, 节约用水,节约能源。并应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积极配合满足 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

第1.0.2条 除灰系统应按电厂规划容量全面规划,根据机组的建设进度分期 建设。若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分期建设不合理时,亦可一次建成。 第1.0.3条 除灰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因地 制宜、积极慎重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1.0.4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容量65t/h~2008t/h锅炉的除灰设计, 65t/h以下锅炉的除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5条 除灰设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规程。

第二章 除灰渣系统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除灰渣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用设计 煤种的灰渣量计算,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用校核煤种时的灰渣量进行校核。 每台锅炉的灰渣量可按式(2.1.1-1)计算:

qhz?qm(Ay100?Qdwq433913?100y) t/h (2.1.1-1)

每台锅炉的除尘器灰量可按式(2.1.1-2)计算:

qh?qhz?h?c t/h (2.1.1-2)

每台锅炉的渣量可按式(2.1.1-3)计算:

??qz?qhz?z t/h (2.1.1-3)

每台锅炉的省煤器灰量可按式(2.1.1-4)计算:

qsh?qhz?sh t/h (2.1.1-4)

每台锅炉的空气预热器灰量可按式(2.1.1-5)计算:

qkh?qhz?kh t/h (2.1.1-5)

上五式中: qm——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计算燃煤消耗量,t/h; Ay——燃煤应用基灰分,%;

Qydw——燃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kJ/kg;

q4——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热损失,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φh——锅炉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φz——锅炉排出的渣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φsh——锅炉省煤器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φkh——锅炉空气预热器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ηc——除尘器效率,%。

第2.1.2条 锅炉各部分排放的灰渣量应按锅炉厂提供的灰渣分配比例进行设 计计算。在未取得锅炉制造厂家提供的数据时,其数据可参照表2.1.2选取。

表2.1.2 不同类型锅炉的灰、渣分配表

注:当设有省煤器灰斗时,其灰量可为灰渣量的5%; 当设有空气预热器灰斗时,其灰量可为灰渣量的3%。 第2.1.3条 除尘器的效率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数据;在未能取得制造厂提供 的数据时,可参照表2.1.3选取。

表2.1.3 各 式 除 尘 器 的 效 率

注:电除尘器各电场灰量按制造厂资料确定。

第2.1.4条 除灰、渣泵房和风机房中,应设置值班控制室。在值班控制室内 应有通信联络设施。

第2.1.5条 除灰、渣泵房内和除灰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场地 和起吊设施,并应考虑工具和备件的存放场所。

起吊设施的起重量,应根据检修时需起吊的最重件选择。 起吊设施的安装标高,应按所需起吊设备的起吊高度确定。

第2.1.6条 除灰设备集中布置处和值班控制室内,应根据地区条件和控制设 备的要求,考虑良好的采光、防噪音,以及采暖通风或空气调节设施。

第2.1.7条 在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考虑必要的地面冲洗和排污设施。 第2.1.8条 灰渣密度应由试验取得。在未取得实际数据时,可参照表2.1.8选 取。

表2.1.8 灰 渣 密 度 (t/m3)

第二节 除灰渣系统

第2.2.1条 除灰渣系统,应根据灰渣的数量和灰渣的化学、物理特性,除尘 器

和排渣装置的型式,水质和水量,电厂与贮灰渣场的距离和高差,地质、地 形、气象条件,以及灰渣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第2.2.2条 除灰渣系统分为: 一、水力除灰渣系统: 1.灰渣沟输送系统;

2.用排灰渣设备输送灰和渣的混除系统; 3.用排灰渣设备分别输送灰和渣的分除系统。 二、气力除灰系统:

1.正压(低压气锁阀或仓泵)气力除灰系统; 2.负压气力除灰系统; 3.空气斜槽输送系统;

4.正、负压联合输送系统。

三、机械除灰渣系统。

四、水力、气力、机械混合除灰渣系统。

第2.2.3条 除灰系统的容量应按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设计。当灰渣综合利用 时,除按综合利用要求设置输送系统外,尚应有能将全部灰渣输送至灰场的设 施。

第三章 水力除灰渣系统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锅炉排渣运行方式应根据锅炉台数、排渣装置型式、灰渣量和灰 渣特性确定。

对于装有捞渣机等机械排渣装置的锅炉,应采用连续排渣方式。 对于装有排渣槽、水封式排渣斗的锅炉,应采用定期排渣方式。

当采用定期排渣方式时,每个冲渣周期内应有不小于1h的间歇时间。

水封式排渣斗的有效容积应能贮存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9h的排渣 量;若锅炉燃用的煤质差,灰分很大,锅炉排渣槽或水封式排渣斗布置有困难 时,其有效容积亦应能贮存不小于5h的排渣量。

排渣槽的充满系数可按0.8选取。

水封式排渣斗的最高渣位应低于水面0.3m。

第3.1.2条 锅炉排渣装置的排渣分为水力输送和机械输送两种方式,设计时 应根据锅炉排渣装置型式,电厂厂内外输送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3.1.3条 干式除尘器的排灰方式应根据灰量、除尘器型式确定。 当采用定期排灰时,每次冲灰周期应有不小于2h的间歇时间。 灰斗的充满系数应取0.8。

湿式除尘器应采用连续排灰方式。 第3.1.4条 当采用水力除灰方式时,除尘器、空气预热器及省煤器灰斗下部 应装设水封式冲灰装置,冲灰装置的型式应按下列条件选取:

一、省煤器、空气预热器及干式除尘器宜采用箱式冲灰器。

灰斗与冲灰器之间应装设插板门。当除灰为定期运行时,还应加装电动锁气 器。冲灰器结构应考虑吸收灰斗和落灰管的热膨胀。

二、湿式除尘器宜采用水封簸箕型冲灰器或水封冲灰器。冲灰器应考虑防腐 措施。

第3.1.5条 当采用干式除尘器而厂外采用高浓度或较高浓度水力除灰系统 时,厂内宜采用干灰集中后加水制成灰浆的水力除灰系统。

当采用湿式除尘器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选用高浓度或低浓度灰浆的水力 除灰输送系统。

第3.1.6条 当采用高浓度水力除灰系统时,应根据灰渣场位置和综合利用等 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用灰渣分除系统或灰渣混除系统。当选用炉渣磨细、 灰渣混除系统时,磨渣系统宜采用先筛分脱水后磨细粗渣的方式。 第3.1.7条 水力输送灰(渣)浆的重量浓度不宜大于40%。

第3.1.8条 厂内灰渣水力输送有压力管和灰渣沟两种方式,设计时应根据厂 内除灰渣设备、厂区和主厂房布置以及地下设施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当灰渣需排至高位渣斗或脱水仓时,宜采用水力喷射器或灰渣泵直接排送。 第3.1.9条 除灰系统管道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水管道的流速,可按下列数据选取: 离心水泵吸水管道:0.5~1.5m/s;

离心水泵出水管和其他压力水管道:2~3m/s;

无压排水管道:小于1m/s。 二、灰渣管道的流速,与灰渣浆浓度、灰渣颗粒大小以及灰渣管管径等因素 有关,可按下列数据选取: 灰管不小于 1.0m/s; 灰渣管不小于 1.6m/s; 渣管不小于 1.8m/s; 液态渣管不小于 2.2m/s。

第3.1.10条 在灰(渣)浆池、沉灰(渣)池、浓缩机、脱水仓等易使人跌入池内 或高空危险处,应设置栏杆。 第3.1.11条 电厂化学排水、主厂房内其他沟道排水或污水,以及厂区雨水, 均不宜排入灰渣沟内。

第二节 除灰渣供水系统

第3.2.1条 锅炉排渣槽(斗)的水封和熄火冷却用水,在喷嘴入口处的压力可为 100~150kPa(约为1~1.5kgf/cm2)。水封及熄火冷却用水应保证连续供应,水量 应由锅炉厂提供。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量在未取得锅炉厂资料时,可按式(3.2.1-1) 计算:

qs?0.18qz?13Ats1?ts2 m/h (3.2.1-1)

3式中: qz——锅炉每小时排渣量,kg/h; A——锅炉炉膛排渣口面积,m2;

ts2——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进水温度,℃; ts1——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溢流水温度,应由锅炉厂提供,一般可取60 ℃。 排渣槽的熄火水量在未取得锅炉厂提供的资料时,可按式(3.2.1-2)计算:

qx?3.98?10?xnmdp320.5 m/h (3.2.1-2)

3式中:φx——流量系数,可采用0.65; n——淋水头的数目,个; m——淋水头的开孔数,个; d——淋水头上的开孔孔径,m;

p——熄火水水压,kPa。

第3.2.2条 锅炉排渣槽(斗)定期冲渣时,冲渣水压不应小于800kPa(约为8kgf/ cm2)。耗水量可按制造厂提供的资料选取;亦可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冲渣水喷嘴直 径及个数由计算确定。

第3.2.3条 冲渣和激流喷嘴的耗水量可按式(3.2.3)计算:

qj?3.98?10?jnmdp320.5 m/h (3.2.3)

3式中: φj——流量系数,可按表3.2.3选取; d——喷嘴的直径,m;

p——喷嘴入口处冲洗水压力,kPa。

表3.2.3 φj值与喷嘴直径的关系

第3.2.4条 锅炉排渣装置冷却水的溢流水,在水质符合要求时,可考虑直接 利用。

第3.2.5条 液态排渣炉的粒化用水,宜采用低温水源,并应保证连续供应。 其水压应按锅炉厂资料设计,当无资料时,粒化水在粒化箱进口处的压力不应低 于200kPa(约为2kgf/cm2)。

粒化箱的溢流水温度不宜大于50℃,并应考虑回收利用。 第3.2.6条 粒化用水的单位耗水量,可按式(3.2.6-1)计算:

qlz?c(tz1?tz2)?251cs(t2?t1) m/t (3.2.6-1)

3式中:c——渣的平均比热容,可按式(3.2.6-2)计算,

c?0.712?0.251?10?3?tz1?tz2? kJ/(kg.OC) (3.2.6-2)

tz1——液态渣温度,可采用锅炉热力计算数据,℃; tz2——经粒化水冷却后渣的温度,可按50℃选取; 251——熔渣潜热,kJ/kg;

cs——水的比热容,4.1868 kJ/(kg·℃); t2——粒化箱的溢流水温度,可按50℃选取;

t1——粒化箱的进水温度,可按夏季最高温度选取,℃。

第3.2.7条 湿式除尘器用水及排渣槽(斗)的熄火水,宜采用清洁水。当水中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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