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了调解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将原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改为第二百零一条。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降低了再审案件的审级法院。
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证据应是主要证据;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已不是应当再审,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将原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推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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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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