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明确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增加了开庭审理前的调解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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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判决书应当写明: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增加了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一)不予受理;
(三)驳回起诉;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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