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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化合同范本2x(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1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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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费用。

(2)发包人采购苗木,承包人负责种植、养护:承包人的种植及养护费用按投标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3)发包人指定苗木,承包人负责采购、种植、养护,承包人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进行结算,不再调整,苗木价格按承包人所报主材价格向第三方结算。

以上三种苗木的控制形式,发包人以苗木总价的5%为控制界限,在5%(含5%)以内时,以上述方式结算,超过5%时,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33.17 结算审核费用: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额务必准确,严禁高估冒算,如承包人所报结算价高出发包人最终审定价的5%,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对承包人处以核减超过5%以上部分的20%的处罚;上述费用和罚款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33.18 审价结束后,双方根据合同及审价报告进行工程费用清算工作,确定工程结算款。 34. 质量保修

34.2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34.2.1 承包人提供一年免费保修、养护责任,并应根据工程实情制定相应的保修、养护计划,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和未进行定期修剪养护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并计取10%的管理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发包人有权先从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及时交纳给发包人,若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7天后,承包人不来交纳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按0.1%/天收取利息。

34.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2.3 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承包人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34.2.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维修或养护所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如造成其它已完工程损坏等)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经维修后,保修期限相应顺延,相应保修金退还时间亦顺延。

34.2.5 本工程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种植(移栽)的一年养护期,从工程通过政府行政部门的验收及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给甲方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养护范围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另有约定的苗木除外)。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养护期内所有植物的修剪、培固、更换(包括未成活及死枝造成树形严重破坏的乔灌木)、施肥、病虫害防治、除杂草等工作。

34.2.6 养护期间内死亡的和1/3及以上死枝、主干死亡的苗木应在获得发包人通知后一周内更换完毕,延期按500元/天进行处罚,且更换苗木的品质不得低于死亡的苗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苗木的养护期亦顺延,养护费退还时间亦顺延(除承包人外的人为因素引起的苗木死亡除外)。

34.2.7 养护期内承包人应精心护理,保证乔木生长健壮、树型优美,根系旺盛。灌木枝繁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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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状修剪合理;草地平整美观,无坑洼不平现象。所有绿化苗木都要求确保无伤、无病、无残、无虫、无枯死现象。养护期内如承包人达不到上述要求,则根据所造成的损失事实扣除相应养护费用。

34.2.8 保修金: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绿化工程为结算总价的10%),一年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34.4 苗木养护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六《绿化养护技术书》模板。

(1)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2)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按5000元/年予以扣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5.1、验收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及发包人约定验收标准,则承包人除承担返修至合格工程的费用外,还要罚没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

5.2、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3、因发包人引起的误工、进出场等费用不再另行收取。

5.4、在合同实施中,如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人员、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相关规范、地方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或划出部分工程委托其他企业承包,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发包人可随时进行处罚、给予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5、承包人项目经理到位率每月不少于27天,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员到位率每月不少于30天,若到位率达不到,项目经理每天扣3000元,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员每人每天扣1500元。

5.6、在施工过程中,与建筑总包及其它施工单位配合必须良好,如发生打架、斗殴等不合理事件,每次罚款3000至10000元,所引起的伤亡等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5.7、在合同规定的养护期外,如承包人提供的苗木出现质量问题系偷工减料、苗木不合格、施工操作不当或养护不当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8、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按发包人有关程序和格式填报联系单,进行签证;如涉及费用变更,将及时会同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和成本管理人员予以核实,如因通知不及时(发生变更超过3天或工程已经隐蔽等)导致变更事实不真或无法核实,发包人有权不再追认签证。

5.9、承包人施工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经发包人同意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5.10、本工程为高档住宅小区的景观工程,对苗木的品种、规格、造型要求非常严格,苗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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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树和特殊树种)的树形必须丰富多样、疏密有致,高度有所差别、无阴阳面及残缺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对此提出的调整、调换或退场重新选择苗木的意见,并不另行增加费用。

5.11、承包人应重视现场的成品保护,否则由此引起结构、铺装、管线、排水、土方、苗木等损坏或影响使用等情况,承包人除了应及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外,同时费用和工期不作补偿,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5.12、施工过程中对于发包人工程部提出的整改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除按质量处罚协议规定处罚外,每项整改内容每拖延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200 元整,承包人整改完毕并向发包人交齐所有处罚款后再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5.13、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6. 索赔

36.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如发包人负责的接口和协调工作产生的影响等),承包人不应向发包人索赔;

36.6 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供水、供电、施工场地不足、食宿安排及当地恶劣气候条件等不利因素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与此相关的费用(或工期)在报价(或计划安排)中已充分考虑,不因此向发包人索赔。

37. 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诉讼期间不得中断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5 本工程严禁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0000 元/次。

38.6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履行。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38.7 在发包人许可范围内且发包人同意的分包,承包人需事先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分包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其他业绩介绍、进退场时间等资料报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延迟申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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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承包人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38.9 与总包单位的配合职责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烈度六度及以上)。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投保内容: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自有人员和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承包人投保的一切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支票或汇票形式,不能采用保函形式)。

合同生效10日内中标单位按每一标段40万元人民币向发包人递交工程履约保证金。此款中,质量占50%,工期占25%,投标承诺表内其余内容占25%,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将此剩余保证金无息返回。

44. 合同解除

44.8 无论合同有何规定,凡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时,除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承包人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并保留进一步要求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44.9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撤走施工机械和人员(包括其分包商的)。承包人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结算手续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工程资料移交发包人后按合同有关结算的规定办理,已完工程价款在结算手续完成后按合同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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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附 件

附件一:质量技术要求

1.1硬质景观工程质量要求

1、硬质工程用各类石板、块石、条石等石材的强度、色泽和加工精度达到设计和确认的样品的要求、棱角完整、无翘曲、无明显色差(色斑),安装质量要求密实、牢固、平整,所有石材均须用石材防护剂做好防护处理,铺贴缝隙大小一致且直线顺直,弧度顺畅自然,对硬质景观的材料搬运、堆放、施工及成品保护要求按甲方建议及时做好相应的措施,绿化完工前,所有铺装面、台阶等部位乙方必须一律用彩条布、细沙等材料做好覆盖保护、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铺装施工工艺及材料样式按甲方现场确定的样板铺贴(具体见施工现场样板)。 3、铺装工艺要求:

(1)地面:组合图案符合设计要求,留缝与密缝工艺到位,无明显缺陷,整规式铺装线条横平竖直,无明显大小缝或错缝。不规则式铺装(碎拼、冰裂纹及大小混铺)不连续出现通缝、平行、对缝,相邻块面的勾缝方向应一致、连续,路面高差衔接合理,花岗岩材料表面质感符合设计要求,无空鼓,无泛碱:自然面、辟离面等质感要求粗糙的饰面材料表面凹凸不得大于10mm且无尖锐的菱角;砂岩等质地相对松散的石材须作六面防护处理。木铺装铺设合理、无明显色差、无变形,木龙骨间距300或按设计要求,螺钉固定牢固无松动,排列整齐,板缝宽度不超过5mm。饰面材料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缝材料色泽应一致;材料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设计特殊要求除外),无裂痕和缺损;面层与景墙、台阶、小品等交接处细部构造合理,过度自然。

(2)花坛铺装:压顶厚度一致,拼接平整,拼缝合理,无明显爆边、缺棱等现象;侧面铺装工艺到位,无泛碱、空鼓,地面排水方向合理,板面高度无明显变化。

(3)景墙铺装:整体效果符合设计要求,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无污染、无水渍、无泛碱、盐花等现象,细部、细节装修到位,工艺精良。

(4)台阶:高差、位置及数量设置合理,无明显沉降,饰面压顶厚实,台阶无明显积水,护栏等防护措施符合国家规范。

(5)构筑物:构件无变形、无扭曲、无裂痕,细部、细节装修到位,工艺精良,符合国标GB502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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