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 ................................................................................................................................. 1 盘锦蓝天大厦与洞头米莉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 ...................................................... 5 甘肃恺撒龙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日报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9 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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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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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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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6、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1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18、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1994年8月10日) 劳动部劳动关系和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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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一)同意你司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涉及到职工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经过初步审理后,确属紧急情况的可以比照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的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或因工负伤急需的医疗费。但此种裁决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是不同的。(二)企业对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不服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赋予企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利。该裁决生效后,如企业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建议明确规定适用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防任意扩大。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 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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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盘锦蓝天大厦与洞头米莉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民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蓝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翔,盘锦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洞头米莉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忠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仁忠,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瑾,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盘锦蓝天大厦(以下简称蓝天大厦)为与被上诉人洞头米莉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潢公司)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辽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30日,蓝天大厦(原名辽河大厦)与装潢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大厦的宾馆部分面积8200平方米的装修装饰工程、客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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