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容量指标
建筑基地类型/地块面积(hm2)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最小 最大 低层独立
低层联立 15-28 0.25 0.35 35 20-30 0.3 0.7 35
居住建筑 多层 25-32 1.1 1.3 30 高层 20-25 2.3 3.5 30
一般办公建筑 多层 28-33 2.5 2.8 30 高层 25-28 4.5 5.5 30 旅馆 多层 30-38 1.8 2.3 30 高层 30-35 3.5 4.8 30
商业建筑 多层 35-40 1.8 2.3 30 高层 30-35 4.5 6.0 30
商业综合楼 多层 30-35 1.4 2.0 30 高层 25-30 2.5 4.5 30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低层 30-40 1.0 2.0 30 多层 30-40 1.0 2.0 30 高层 20-30 2.0 3.0 30
普通厂房 低层 30-45 1.5 2.5 30 多层 30-40 1.5 2.5 30 高层 20-30 2.0 3.0 30
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地下室、地下停车库、办地下室、半地下式车库等地下、半地下附属设施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4. 混合用地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的混合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指标。 5. 其它用地
对未列入表2-2《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航空港、铁路站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参照上表的基础上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6. 专业厂房和仓储用房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和仓储用房的建筑基地,土地开发强度由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 7. 奖励规定
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
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规划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每提供1平方米的底层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减少1平方米的基底面积,允许增加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控制 1. 建筑间距
(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节的规定。
(2)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a、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长边向阳、朝南时,其最小间距新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9m;旧城区不得小于0.8倍,且不小于6m。危房拆建等视规划实施具体情况另行处理。别墅住宅不得小于2倍,且不小于12m。
b、当住宅正面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应按表2-3规定的方位折减系数确定。 表2-3: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方 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c、连体裙房尚为住宅,当北侧底层为层高小于2.2m的自行车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高度。
d、多层住宅侧向间距应大于6m,低层住宅应大于4.5m。
注:北阳台和北梯出挑长边之和大于1/3该建筑长度,南阳台出挑长边之和大于2/3建筑长度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总进深。
e、多层住宅相互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但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1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m,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m。(图2-1) 图2-1
○2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m。(图2-2) 图2-2
(3)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控制。
a、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底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b、高层建筑与低、多层住宅的间距应按照下列规定控制。(表2-4) 表2-4:高层建筑与低、多层住宅的间距控制表
高层建筑 与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 与南侧低多层住宅间间距 与东西侧低多层住宅间距 板式高层 0.5H1+0.5H2 12M+0.5H2 满足消防控制要求>=9m 塔式高层(面宽不大于32米) 0.3H1+0.5H2 12M+0.5H3
注:高层建筑面宽大于50m时,加推超出长度的50%。
○1低多层住宅建筑位于高层建筑南北朝向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按表2-4,并满足图2-3 图2-3
○2低、多层建筑东西朝向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图2-4。 图2-4
c、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13m。(图2-5) 图2-5
d、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应避免南北向遮挡布置,最小间距应满足图2-6 图2-6
(4)非居住建筑间距
a、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宅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2-5
表2-5: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 建筑性质 建筑间距 备注
托儿所、幼儿园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
教学楼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长向相对间距不小于25m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2. 日照要求
(1)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不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本区计算日照时间的有效时间带为8:00~16:00。
(4)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即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控制 1. 高度控制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规划区内建筑高度应遵守图则对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 2. 高度调整
同一地块内,在不影响周围环境和日照间距,同时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建筑物层数,但其高度控制必须符合本条相关规定,并通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3. 道路两侧建筑高度退让
(1)为保证道路空间景观和道路两侧建筑的日照、采光需要,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其中沿道路部分宽
度小于32m的建筑物高度在达到道路宽度(B)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后,应按斜线向后退让。如图2-7示。
(2)沿道路部分宽度小于32m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的对面或相邻地块是广场、绿地、水面等公共开放空间时,可适当放宽建筑高度后退斜线的控制。如图2-8示。
(3)沿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m的板式建筑高度按下列公式: H≤A(B+S) A-为折算系数 表2-6
沿街建筑长度 32-50m 50-80m >80m A 1 0.9 0.8
(4)沿路(街)建筑长度大于100m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根据街景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m时,超出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窄路确定。
第十三条 建筑后退距离控制 1. 建筑物用地红线退让
(1)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为了避免对相邻地块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相邻建筑为住宅时,按图2-1,2-2,2-3,2-4,2-5,2-6。
(2)相邻为学校、医院、幼托等建筑时,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3)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按有关规划确定。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地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m(不含相邻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 2. 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退让
(1)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城市规划设计确定,旧城高层建筑高度控制为建筑檐口高度与道路中心点连线与地面形成的夹角小于72度。如图2-9 图2-9
(2)新区城市道路及商业街为保证自身的日照、通风和两侧建筑的采光和通风,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1.5(B+S),应按斜线向后退让。如图2-10 图2-10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相邻道路对面是广场、公园、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适当放宽建筑高度后退斜线的控制。如图2-11 图2-11
3. 道路两侧建筑红线退让
(1) 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除满足表2-7规定外,尚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道路级别越高,后退距离越大。
表2-7
道路性质 道路宽度 建筑退红线 建筑出入口 快速路 40-60 〉=15 禁止 主干道 40-60 〉=10 不应 次干道 30-40 〉=5 不宜 支路 交通性 16-30 〉=5 不宜 生活性 16-30 〉=5 允许 街坊小路 12 2 允许 铁路 退外侧线〉=50m
注:1、以上退让是针对多层建筑而言,高层建比多层建筑增加退距5m以上。沿街为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影剧院等人流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时看地段的设计情况再加退一定距离。
2、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直线段与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宽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条件另行确定。
(2)沿街建筑市容及环境景观的需要,可外挑阳台,雨蓬,但建筑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其外悬净高消防通道处不得小于4m。对已经进行有关景观设计的城市道路,其两侧建筑临街部分的环境布局必须服从景观设计要求。
(3)化粪池、台阶、坡道、构筑物和基础不得压道路红线。
(4)沿街建筑如需设置屋顶水箱、机房冷却塔等外露建筑时,除按有关规定外,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5)市区主要道路两旁各建筑物,其锅炉房、烟囱、垃圾道等不得临街布置。
(6)建筑物除后退用地和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外,尚须满足消防、防灾、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4. 围墙
(1)各居住生活小区以规划街区划定封闭管理围墙,不得按开发地块界限设置围墙。 (2)各围墙沿街退道路红线〉=0.5m,通透式形式。 第十四条 绿线、蓝线、黑线的控制 1. 绿线控制
各类基地内的绿地率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建[1993]84号《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新建居住区平均绿地率不高于30%。 (2)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设置的最小规模 居住区公园1.0公顷 居住小区小游园0.4公顷 组团绿地0.04公顷
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内应安排一定面积体育活动设施,其面积不得少于中心绿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设置的绿地应满足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面积在日照阴影范围之外,提倡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草坪砖停车场。 (3)重要水源保护河段,按规定确定的范围控制,绿化带宽度不小于30m,主河道绿化带一般控制10-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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