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控制性详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规划严肃性 第四条 用地分类采用标准 第五条 规划内容 第六条 解释权属 第七条 合法性
第二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八条 用地的适建性和兼容性要求 第九条 地块划分与转让要则 第十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控制 第十三条 建筑后退距离控制 第十四条 绿线、蓝线、黑线的控制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及环境设计控制 第十八条 农居安置控制要求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发展定位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原则 第二十一条 规划结构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地 第二十三条 物流用地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六条 绿地
第二十七条 对外交通用地 第二十八条 道路广场用地 第二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第四章 空间景观规划 第三十条 空间景观特色营造 第三十一条 空间景观规划结构 第三十二条 重要景观轴线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景观空间组织
第三十四条 景观节点构筑 第三十五条 生态规划 第五章 工程规划
第三十六条 平面定位规划 第三十七条 竖向规划 第三十八条 海塘规划 第三十九条 给排水规划 第四十条 防洪规划 第四十一条 电力电信规划 第四十二条 燃气供热规划 第四十三条 管线综合 第四十四条 环保规划 第四十五条 消防规划 第六章 规划指标体系 第四十六条 强制性指标 第四十七条 指导性指标 附表一:规划用地统计表 附表二: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指导该区域的发展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区块范围内的各项建筑工程。规划范围是:本规划区位于乐清市中心工业园区区东北角,西以经四路为界与现状工业区相连,南与三屿山头平齐,东临乐清湾,北面隔山与市中心区相望。总用地面积为8.66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严肃性
规划范围内的下续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和工程建设应符合本规划,并严格执行本规划所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同时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其它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 用地分类采用标准
本规划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用地划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规划内容
本规划由文本、图则、说明三部分内容组成。经批准后,文本与图则具有法律效力,且两者不可分割使用。
第六条 解释权属
对本规划有疑问或本规划表达不清之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合法性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八条 用地的适建性和兼容性要求 1. 用地适建性
(1) 根据“乐清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乐清市中心工业区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和本地区的用地条件与特征,确定本区域适宜于工业、仓储、物流、商业办公、生活居住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 (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表2-1。 表2-1: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C1、C2 商贸办公用地 C3、C6 文化、教育设施用地 U G1 公共绿地 G3
防护绿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W 仓储和物流用地
1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2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3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4 单身宿舍 × ○ ○ × × × × ○ ○ ○
5 居住区及小区教育设施 √ √ ○ √ × × × × × × 6 居住区及小区文化设施 √ √ √ √ × ○ × × × × 7 居住区及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8 居住区及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9 居住区及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10 居住区及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 √ ○ × × × × × × × 11 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 × ○ ○ × × × × × × × 1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13 旅馆、宾馆 ○ ○ √ × × × × × × ○ 14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15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16 市政设施 × × × × √ × ○ × × ○ 17 文化设施 ○ ○ ○ √ × × × × × × 18 娱乐设施 × × ○ √ × ○ × × × ×
19 医疗卫生设施(医院等) × × ○ ○ × × × ○ ○ × 20 体育设施 ○ ○ × ○ × ○ × × × × 21 市场 × × ○ × × × × ○ ○ ○
22 客、货运输公司站场 × × × × √ × × × × √ 23 一、二类工业建筑 × × × × × × × × ○ × 24 仓储建筑 × × × × × × × ○ ○ √
注:“√”为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为有条件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3) 未列入表2-1《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4)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提出调整规划,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5) 图则所规定的各地块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性质的控制和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性质与图则规定性质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原用地性质;一旦这类用地要求改造或重建,必须与图则规定的土地性质相符。如需改变用地性质,参见前两点。 2. 用地兼容性
(1) 根据用地结构及基础设施的安排,将规划用地分为三类:不可兼容用地、补偿兼容用地及可兼容用地。
a. 不可兼容用地:指城市基础设施、防灾设施、文物古迹、绿地(组团级绿地及小游园除外)等用地,包括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道路平、立交用地,地道、天桥、涵洞、桥梁,水、电、气设施(包括水厂、电厂、大中型变电站、热电厂、污水处理厂、高压走廊、微波通道、煤气厂、电视与通讯发射装置等),铁路、轻轨、公交设施(线路用地、站场、保养场、首末站等),防洪设施(防洪堤、排涝站、闸门等),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塔、消火栓等),防空设施,防震设施,气象观测设施,古树、文物古迹,湿地、城市公共绿地(功能需要的建设内容除外)、防护绿地、生态林地、道路绿地(必需的交通信号标牌、路牌、广告设施等除外)、隔离绿地,河道(规划明确填挖者除外)。
b. 补偿兼容用地:通常为居民的日常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其内容、面积不可缺少,但位置可以有一定的微调余地(受交通、用地条件及服务半径制约者除外),包括中、小学、幼儿园、菜场、卫生所、防疫站、派出所,小区及组团内绿地、小游园、街旁绿地,公厕、垃圾中转站、开闭所、物业管理用房、邮政所、燃气供应点、加油及加气站、不可取消的部分支路(小于12m的道路)等,这些内容必须在规范所要求的服务半径内补偿兼容。
c. 可兼容用地:通常为商业、金融或服务性设施用地,包括沿街住宅一、二层与商业兼容,文化娱乐设施与商业设施兼容、普通办公与商业兼容,社区、小区、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兼容,菜场与超市兼容等,在环保、消防、交通等可行的条件下,允许其相互兼容,但规划明确限制商业设置的地段及需要进行景观、交通控制的地段除外。
(2) 在确保基础设施的容量配置不错位、规划的总体结构不被破坏的原则的情况下,规划允许补偿兼容
用地的总量是规划建设用地总量的15~20%,可兼容用地的总量视具体的交通、景观、环保限制以及是否为特殊控制区等因素综合确定。
(3) 用地兼容的审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意图负责审批。
第九条 地块划分与转让要则 1. 地块划分原则
(1) 地块划分宜大小兼顾,同时体现规划的规定性与灵活性。
(2) 工业用地划分宜有一定的灵活性,适合不同规模企业的使用要求。 (3) 居住用地划分至小区、组团级,并明确组团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 (4) 道路、河道确定道路红线及河道蓝线位置,高压走廊明确黑线范围。
(5) 强制性内容直接划到不可再分的地块单元,包括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公益性、福利性设施、防灾与安全设施,以及其它不可兼容与补偿兼容的用地(公厕、开闭所、公交停靠点等规模较小的设施不划定独立的地块界线,宜在配套设施图中定点)。 2. 地块出让要则
(1) 重要基础设施(包括防灾设施,主、次干道、河道、桥梁、高压走廊等),居住区级和城市级绿地一般不得出让。
(2) 出让地块界线可以与规划地块界线一致,也可以几个地块一起转让,同一地块一般不宜部分转让(大块的商业设施用地除外)。
(3) 小区、组团的设施用地应随居住用地一并转让,包括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等,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可以由开发商建设,也可委托教育部门负责建设。 (4) 一般的公共服务设施征用原则是谁受益,谁征用。
(5)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支路、河道支流、防护绿带是否由建设单位征用。 (6) 建筑后退的用地由建设单位统一征用。
(7) 公厕、开闭所用地由所在单位征用,可以由建设单位建设,也可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建设,但要协调好建设资金和管理权限问题。地块是否给予地价补偿或政策优惠则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8) 地块出让的同时,必须明确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1. 地块划分
(1) 在街坊、地块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主、次干道所限定的地块界线不得进行更改。
(2) 支路或支路以下级道路所限定的地块,在不影响整体交通功能的情况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对支路或支路以下级道路所限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土地开发强度应符合图则中相关地块的指标总量和表2-2中规定的指标的控制要求。 2. 高层建筑设置
本区为城市新开发产业园区,属中密度开发区。区内基本以多层和低层建筑为主,同时允许居住和公共设施中心设占建筑面积总量不多于20%的中高层建筑。 3. 开发强度控制
各地块的开发强度一般按表2-2控制。详细内容参见图则。 表2-2: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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