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3)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2.3.2 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本《实施意见》中第十三条所列的7项内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2.3.3 资质证书的管理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2)除延续、重新核定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3)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4)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5)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5)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2.3.4 过渡期
自《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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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上述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按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4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我国相继发布并执行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4.1考试
2.4.1.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4.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2.4.2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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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2.4.2.1注册建造师申请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不予注册情形。 2.4.2.2注册管理机构与组织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2.4.3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4.4继续教育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2.4.5注册建造师权利与义务及禁止行为 (1)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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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应禁止的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4.6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3)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给予罚款。
(4)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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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5 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2.5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辽宁省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辽建发[2007]78号)。
2.5.1注册申报程序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的聘用企业应当在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内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复印件上验印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汇总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经省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复核意见,报省厅审查批准注册后,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5.2注册申报材料 2.5.2.1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5.2.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5.2.3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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