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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中小学民主理财管理办法》等十四个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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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 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费管理按民主理财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收费、财务数据不真实、专款不能专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要实行会计电算化,并严格按照会计电算化相关规定完成记账、核算、报表等工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主要财会文书资料,必须定期收集、核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第三十一条 学校会计必须每月将财务票据及时入账,并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报送交学校,为学校财务决策、财务公开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推进财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县教育局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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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中小学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招生秩序和办学行为,加强学籍管理,促进我县中小学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解决城乡大班额问题,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意见?(川办函[2009]190号 )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2009?2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中小学。

第二章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范围由县教育局商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进行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根据学校资源和人口居住情况进行调整。各校具体招生范围以当年教育局下发的招生文件为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 具有我县正住户口、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小学适龄儿童,均可持户口簿到指定学校报名就读。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申请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读的,凭其父母在当地的房产证或经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申请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读。

第五条 具有我县正住户口、已完成小学学业的小学毕业生,凭户口簿或房产证明、小学学籍卡或成长记录册到指定的初中学校报名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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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残疾适龄儿童要求随班就读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七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持父母务工企业所开具的证明或持父母经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招生范围的学校就读。

第八条 返乡农民工子女由原就读学校提供学籍证明,户籍地学校负责接收。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实行学位制管理。每年4月10日以前招生学校要对服务区域内当年小学新生入学的资格进行审核登记和小学六年级毕业人数进行调查,向教育局上报当年应入学的适龄儿童数、小学六年级毕业人数及能够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的学位数,教育局根据各校教育资源情况、学位数和服务区生源情况下达招生计划。

第十条 城区正住户口适龄儿童和服务区内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员适龄子女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进行资格审核登记的学生,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照下列顺序招收:

1、第一类学生:服务区域内正住户口适龄儿童;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员适龄子女;教育局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 2、第二类学生:特殊情况确需转入的学生和借读的学生。

第十二条 每年8月20-30日期间,教育局组织城区学校对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需入学就读的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和统筹安排就读学校。8月30日后,如果学校在安排完第十条第一类学生后还有剩余的学位,可在计划内招收确需借读的学生,经教育局审核后办理入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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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区招收初中新生的学校根据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城区各小学推荐的招生对象进行招生。城区各小学要根据教育局下达的推荐计划结合学生在校的表现、综合素质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本人志愿的原则认真做好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因新生学位不足导致第一类学生不能解决的,由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在师资、校舍等教育资源具备的情况下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在每个学年度的第一个学期开学以后的时间擅自招收学生或接收转学学生,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转入的需经教育局批准后方能接收。对学校擅自招收的学生或接收的转学学生,不承认其学籍。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区内符合规定入学条件的学生和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择校费”、“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

第二十条 严禁初中学校到小学进行招生宣传,严禁对中考状元、中考成绩排名进行宣传,严禁抢挖他校生源。

第三章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规定,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和执行招生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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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发;严禁在招生宣传中对其它学校进行诋毁;招生学校不得以请客送礼等行为组织生源,不得采取给学生许愿及随意承诺等方式吸引学生和家长。

第二十三条 初中学校不得允许县外学校进校进行招生宣传。初中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育与管理,认真执行“三不准”的规定,即“不准接受高中学校的宴请、礼物、礼金;不准县外高中学校或个人进校宣传;不准泄露学生的信息资料”,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教师参与买卖生源的行为。

对违反“三不准”规定和炒卖生源的学校或个人,视其情节按照招生纪律、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提前招生或许诺预录新生。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及时组织市上统一录取的公费统招生入学,防止其流失。不得招收已被其他省级示范高中录取的公费统招生。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认真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学校总的招生计划。普通高中班额在师资、校舍等教育资源具备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6人。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按以下程序:

1、报“择校生”的考生到校招生办公室填写?岳池县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报名审批表?。

2、招生学校教务处审核报名者的报名资格及相关材料。 3、招生学校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4、报名者持经校领导审批的报名审批表到总务处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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