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收入情况。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学费杂费收入、服务性收费收入、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收入、学生住宿费收入、学校食堂及小卖部收入、校办企业、门面出租及其他收入等分类分项公开。
(三)学校支出情况。按支出项目分明细公开,即按绩效考核工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维修费、设备购臵费、交通工具购臵费、图书资料购臵费、基建工程建设费、教学科研经费等分类公开;零工工资、对学生服务性支出和学校用车、通讯费等开支也须分别公开;1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要单独公示。
(四)学校领导干部电话及手机等通讯工具使用及话费补贴的规定、报销情况。
(五)各类学生奖学金、助学金、“两免一补”发放规定及结果,特困生减免金等情况。
(六)学生学费杂费的减免金额及人数。
(七)代收各年级学生课本费、印制作业等费用以及期末结算情况(需注明各年级收取总金额、生均预收金额、实支金额、结算余额)。
(八)学校基建(含大中型维修)管理有关办法、预决算情况。学校基建项目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投标内容、原则、程序、办法、结果。
(九)学校大宗物品(包括多媒体设备、体育健身器材、空调、课桌椅、锅炉餐具、车辆、教学仪器等)采购管理有关办法、预决算情况。学校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投标内容、原则、程序、办法、结果。
(十)学校的债权、债务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审批情况。
6
(十二)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的校务公开内容:
(一)学校领导机构、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发展规划; (二)学校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学校施教区域划分及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原则、招生办法及新生录取名单。 (五)高中招生录取分数线、高中择校生控制数及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及择校生收费情况。
(六)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当学期代管经费结算情况。
(七)学校接受的各项捐款、赠款物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八)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和学生的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处分、学生相关费用的减免政策及结果等情况,但不得违背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九)贫困学生资助、“两免一补”、奖学金发放的条件、金额、对象。
(十)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7
(一)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二)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在学校合适位臵建立永久性公开专用橱窗,设立永久性公开栏,公布向校内外公开的内容。永久性公开栏设计要力求规范,做到坚固美观、防晒防水、耐久耐用。公开栏旁设立举报意见箱,公布学校监督投诉电话,并实行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校园网、电子显示屏等。凡有校园网的学校,都应建立网上党务、校务公开专栏,并全面推行网上党务、校务点题公开。
(五)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公开的校务内容,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内容,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财务公开必须月月公示。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并经校长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可暂缓公开,但应在该校务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部门确定校务的性质和密级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
8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应当公开的分别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后,再做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发现未按本办法履行公开义务,应及时改正,或者依照本办法享有校务知情权的人员和组织发现有应公开校务而未公开或者公开内容有严重失实或不准确的,该人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学校进行公开或补充更正,学校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回应,如实地补充或更正校务公开的内容,或者公开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
(一)民主理财小组审签记录; (二)校务公开的内容;
(三)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会议记录本; (四)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会议记录本; (五)教代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九条 县教育局监察股和县教育工会组织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教育局监审股和县教育工会组织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9
(一)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考核。
(二)在学校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成立由工会、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社会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及时将检查和评议结果向有关人员和组织通报,同时报告县教育局监审股和县教育工会。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县教育局监审股、县教育工会每季度对各中小学(幼儿园)组织一次校务公开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成绩纳入学年度对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综合督导评估,并与校长(园长)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三条 对校务公开达标和优秀单位,每一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县教育局及其监察股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0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岳池县中小学民主理财管理办法》等十四个制度(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