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三) 订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四)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私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六) 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当事人在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注销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节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订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应当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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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节 争议的处理
第六十条 订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节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订明基金合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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