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部分 竣工检验
9.1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将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工程师以后,应提前21天将他准备接受竣工检验的日期
通知工程师
?若检验通过,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有关此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
9.2 延误的检验
?如果业主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则承包商可根据台同中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收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竣工检验。若承包
商未能在21天内进行,则业主可自行进行竣工检验 9.3 重新检验
?若检验未能通过,工程师可拒收工程或该区段,并责令承包商修复缺陷 ?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进行重新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如果按相同条款或条件进行重新检验仍未通过,工程师有权:
1.指示再一次进行重新检验;
2.如果不合格的工程(或区段)根本无法达到原使用或盈利的目的,业主可拒收此工程(或区段)并从承包商处得到相应的补偿;
?3.若业主提出要求,也可在减扣一定的与此缺陷相当的合同价格之后颁发接收证书。
第十部分 业主的接收
10.1 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承包商可在它认为工程(或区段)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如果对检验结果满意,则应发给承包商接收证书 ,但也可驳回申请,要求承包商完成一些
补充和完善的工作后再行申请
?如在28天内,工程师未作出答复,而工程或区段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28天期限的最
后一天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如果竣工证书已经颁发且根据合同工程已经竣工,则业主应接收工程,并对工程负全部保管责任。
10.2 部分工程的接收
?只要业主同意,工程师就可对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合同双方有协议,在工程师颁发包括某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之前,业主不
得使用该部分
?如果业主在工程师签发接收证书之前使用了某部分工程,则:
1.则可认为业主己接收了该部分工程,对该部分要承担保管责任; 2.如果承包商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3.如果因此给承包商招致了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这笔费用及合理的利润。
?若对工程或某区段中的一部分颁发了接收证书,则该工程或该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
日费率将按相应比例减小,但最大限额不变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若业主的原因妨碍竣工检验已达
14天以上,则认为在原定竣工检验之日业主已接收了工程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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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工程师应颁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应在缺陷通知期满14天前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
?若因延误竣工检验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则承包商可据此索赔工期,费用和合理的利润。
10.4 地面需要复原
?承包商应在收到接收证书之前或之后将地表恢复原状 ?
第十一部分 缺陷责任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复缺陷
?缺陷通知期的起止时间:从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工程的竣工日期开始,工程进入缺陷通知期。 ?投标函附录中规定了缺陷通知期的期限 ?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的义务:
承包商要完成接收证书中指明的扫尾工作,并按业主的指示对工程中出现的各种缺陷进行修正、重建或补救
?业主具有通知的义务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这些缺陷的产生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设计有问题,或由于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
要求,或由于承包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
?若不是上述原因,按变更处理。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在缺陷通知期内发生了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或区段无法按预期目的使用,业主有权通过索赔
要求延长缺陷通知期,但延长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11.4未能补救缺陷: 业主的权利:
⑴ 自行或雇用他人修复并由承包商支付费用; (2) 要求工程师适当减少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价格:
(3) 如果该缺陷使得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基本损失了盈利功能,业主可终止合同,向承包商收回为此工程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11.5 移走有缺陷的工作
?如果缺陷或损害的部分在现场无法及时修复,经业主允许,承包商可以将相关永久设备移出现场
进行修复。
?业主允许这样做的同时 ,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履约保函的额度
11.6 进一步的检验
?如果修复影响到了工程的性能,工程师可以要求重复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检验 ?工程师应在维修工作结束后的28天内将此要求通知承包商 ?进行检验的条件应与以前进行检验时一致
11.7 进入权
?签发履约证书之前,只要是为了履行缺陷通知期的义务的合理需要,承包商有权进入工程 ?业主基于安保原因,可对承包商的进入权进行合理限制
11.8 承包商调查
?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调查工程缺陷的起因
?若修复缺陷的费用时由承包商承担,则此类调查费用也由承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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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应支付承包商调查费以及合理的利润
11.9 履约证书
?在最后一个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后的28天内,承包商提供了全部承包商文件并完成和通过了对
全部工程的检验后,工程师应尽快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
?只有颁发履约证书才代表对工程的批准和接受。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履约证书颁发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完成的义务; 对于确定此类没有完成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然有效 11.1 场地清理
?在接到履约证书后28天内,承包商应清理现场
?否则业主可自行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并扣下所花费的费用,如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
?问题:如果承包商留存的物品还不如业主的处理费大,而承包商又拒绝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业主,
那么业主有什么方法?
问题:1 .如果承包商不及时修复缺陷怎么办?
第十二部分 计量与估价
12.1 工程计量
?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测量来核实工程量,计算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工程师测量时应通知承包商一方派人参加 ,如果承包商一方未能参加测量,则应承认工程师的测
量结果的准确性。
?当任何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要通过记录来计算时,工程师应负责准备这些记录 ,承包商应按照要求
对记录进行审查
?如承包商审查后不同意上述记录,则应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复查后应予以确认或修改。如承包
商在被要求审查记录14天后未发出不同意的通知,则认为己接受。 12.2 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测量应测量实际净值。
12.3 估价
?对于每一项工作,测量得到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费率或价格即得到该项工作的估价
?每项工作适用的费率或价格应一句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文规定,首先应取类似工作的
单价;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应确定新的适宜单价或价格:
(1)一项工作的数量变动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明细表中列明的10%以上 (2)变化数量乘以单价已经超过了中标合同款额的0.01% (3)数量变化对单位工作量费用的直接影响超过1% (4)该项工作未在合同中被标明为“固定单价项”
?若某项工作是根据变更指示进行,合同中未规定其费率或价格,也没有适用的可参照的费率或价
格,这时需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12.4 删减
符合下列三条件,承包商可提出费用索赔:
(1)使承包商发生的费用不能被包括在接受的合同款额中 (2)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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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删减的工程将不被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并得到支付
第十三部分 变更和调整
13.1有权变更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工程师可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除非承包商马上通知工程师,说明他无法获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并附上具体的证明材料,否则承包
商应执行变更并受此变更的约束。
?收到上述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 ?变更内容可包括:
(1)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但这种改变并不一定构成变更); (2)改变任何工作的质量和性质;
(3)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删减任何工作;
(5)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6)改动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除非有工程师指示或同意变更,承包商不得擅自对永久工程进行任何改动。
13.2 价值工程
?如果承包商认为采用某建议可加速完工,对业主而言能降低费用,提高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带
来其它利益,则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建议书。
?此建议书由承包商自费支付,并应包括在承包商对变更的建议书的条目中。
?如果工程师批准的建议书导致部分永久工程设计的改变,一般均由承包商进行此设计,具体要求
参照承包商一般义务中有关规定执行。 13.3 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布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
(1) 提交将要进行的工作的说明书及进度计划、对总体工程的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或 (2) 说明理由为何不能遵守该指示;
?工程师收到上述建议后,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
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每项变更都应按照合同中有
关测量和估价的规定进行估价。 13.4 以适当的货币支付 13.5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作为业主的备用金的一笔固定金额。接受的合同款额包含暂定金
额。
?暂定金额只有在工程师指示下才能动用,工程师可要求:
1. 承包商实施工作,按变更进行估价和支付;
2. 承包商从指定分包商或他人处购买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这时要支付给承包商其实际支出的款额加上管理费和利润。 13.6 计日工
?对于数量少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变更的形示指示承包商实施,并按计日工表进行估价和支付。 ?在因此类计日工需要购买物品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申请支付时,应提交此货物的发
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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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应每日向工程师提交一式二份报表
?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在前一天工作中使用的承包商的人员,设备、材料及临时工程的详细情况 ?工程师签字后退还承包商一份报表,此日报表可作为申请期中付款的依据。
13.7 因立法变动而调整
?如果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及对此法律的解释发生了变化,设立了新的法律和废除或修改
了原有的法律,从而导致承包商受到了工期或费用上的损失,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13.8 因费用波动而调整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附有数据调整表而且在合同中包含关于费用涨落进行补偿的条款,则每个月内
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都要根据合同中的调价公式和物价变化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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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合同价格和支付
14.1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要通过对实际完工工程量的测量和估价来决定,并且包括因法规变化、物价变化等原因对其进行的调整。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他应付的各类关税和税费,合同价格不因此类费用而调整(但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除外)。
?开工日期开始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资料表中每个子项包干项目的价格分解表,供工程师在支付时参考。 14.2 预付款
?预付款是业主对承包商开工时的动员工作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投标函附录中规定了其总额、支付的次数和时间等细节问题 ?专用合同条件后还附有预付款保函格式。 14.3 申请期中支付证书
承包商在每个月末之后要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报表及证明文件。此报表中应包括: (1) 截至到该月末己实施的工程及完成的承包商的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 (2) 由于法规变化和费用涨落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3) 作为保留金减扣的款额;
(4) 作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5) 根据合同规定,作为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6) 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7) 对以前所有的支付证书中已经证明的款额的扣除。 14.4 支付计划表
?如果合同中包括支付表,规定了支付合同价格的分期付款数额,工程师可根据实际进度调整和修正。
?如合同中未包括支付计划表,则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按季度估算的支付计划表。 14.5 拟 用于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
?当为永久工程配套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已运至现场且符合合同具体规定时,当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加入一笔预支款
?当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已构成永久工程时,应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将此预支款扣除 ?预支款为该工程设备和材料费用的80% 14.6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只有在业主收到并批准了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后,工程师才能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 (2)在收到承包商的月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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