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由公司施工部对其所在项目工程开具整改意见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由施工部在日后的检查中配合其落实。
2、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3、公司施工部在日常的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部负责人或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提出整改意见,配合该项目部落实。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性很强的安全问题,应由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协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协商后制定专项方案进行整改。
5、受季节影响,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应根据预先制定的季节施工方案进行整改。
6、各班组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停止作业,直至不安全因素排除方可继续作业。
7、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由项目部进行登记,制定整改计划,在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五、整改分类
1、需立即整改的问题。凡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的隐患,应立即整改,由安全科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通知停工并与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讨论整改方案,加快危险隐患整改。整改完毕之后立即通知施工部前来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2、限期整改的问题。凡是危险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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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和困难不能立即解决,应限期整改。整改及复工要求同上。
3、口头提出整改的问题。对于严重违章及一般隐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施工部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汇报检查问题是逐项落实给责任人,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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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使用本制度。
(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代表人报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到报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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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局管理职责住建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身退功成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事故调查及处理
1、积极配合政府事故调配组的调查处理并做好伤亡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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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公司在调查结束后根据“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处理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向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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