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 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 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 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 非绝对 36、37条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 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 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 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 承诺须遵守时间 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 承诺须遵守内容 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 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4、格式条款 39、40条 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 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41条 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 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 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46条 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 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
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 商标、专利的合同)
②附条件的合同 ③附期限的合同
⑶成立而不能生效 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
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8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51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9条 表见代理-有效合同
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5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抗辩权 66-69条 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
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67条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
68、69条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 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 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 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73、71条 3、保全
⑴73条 代位权之诉 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 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
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
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
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 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 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
⑵74、75条 撤销权 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
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谁先到期谁生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债权的转让 3种情形: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民法合同法(7)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