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具体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和使用强度。
促进城乡规划与各部门专项规划的协调。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吸纳有关专项规划的内容,并在空间上予以落实,同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管制措施与政策建议,逐步走向“多规合一”。各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合理安排专项设施用地,避免“规划打架”。
尽快开展珠三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五个一体化规划的协调工作,并在条件成熟时,按照《广东省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的要求,由省政府组织,各省直部门共同参与,编制综合性的珠三角城镇群规划,作为落实《规划纲要》的空间行动纲领。
3.实现相邻城市之间的规划衔接
加快推进广佛肇、深莞惠和珠中江经济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环境生态、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实现对接,促进相邻城市之间的规划衔接。
遵循“平等协商,协调发展,互利互赢”的原则,相邻城市(镇)要在推进珠三角一体化建设的总体框架下,开展规划协商并大力推进编制联合规划。具有区域性影响项目的规划建设,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污染型项目等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相邻地区的规划意见;各城市(镇)边界地区的开发建设,倡导开展城市(镇)之间双边或多边合作,共同组织开展规划编制或专题研究工作,从珠三角整体发展的角度考虑城际边界地区的资源配置。各相邻城市之间要积极借鉴广佛同城化城市规划的经验,本着“先近期后远期”、“先交界后纵深”的原则展开联合规划,先开展重大设施的衔接规划,再进行重点地区的整合规划,待条件成熟后全面开展一体化规划和建立规划建设协调机制。 4.统筹城乡的规划一体化
重点推进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确保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将规划的范围从城市(镇)延伸到农村,统筹安排城乡的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城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休闲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各类要素的全统筹、各类规划在空间上的全协调。
明确珠三角不同区位的村庄的规划重点。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实施改造。城市(镇)增长区的村庄,若处于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的,不再独立编制村庄规划,统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平台,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建设;不在红线内以及处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庄,应当按照市(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关于保护型村庄、发展型村庄、整治型村庄、搬迁型村庄的划分,分类进行规划编制和建设,一般应当严禁大规模开发,以避免建设的无序蔓延。村庄建设转型坚持“整体规划、区域平衡”,倡导集约用地,高度重视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三)完善规划法规、标准,增强城乡规划的统筹能力。 1.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与指标体系
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实施条例》,抓紧完善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一体化。
以建设现代化城镇群为目标,制定珠三角城镇群区域公交走廊规划控制标准、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区域绿道建设标准、宜居社区标准、“三旧改造”指引、重点地区规划指引等一系列标准规范,指导各地进行规划、建设,提升区域整体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
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研究制订基层公共服务中心规划建设标准,确保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适应基层管理体制、满足群众实际需求、突出地方特色。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生态环境改善、资源可持续利用及城市(镇)环境品质提升为核心,加快制定低碳城市(镇)、生态乡村等一系列城乡规划指标体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碳排放强度评价和标准,促进区域发展转型。 2.构建规划信息平台
建立覆盖珠三角的城乡规划空间信息平台,并以该平台为基础,建设规划决策支持信息系统,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科学性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区域规划协调衔接。同时,促进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各类规划的“无缝衔接”。
充分利用规划信息平台。一方面为省各部门、各城市编制相关规划提供充分的、统一的空间信息,避免部门规划打架和相邻城市的规划冲突;另一方面通过该平台为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审核城乡总体规划、监控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提供信息依据,确保省政府对城市发展的综合调控。
3.推进试点和相关研究
以探索低碳发展模式为目标,选择有条件的城市(镇)或者社区,在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垃圾利用、资源再生等方面进行率先探索;以探索新型城镇化路径为目标,开展区域公交走廊沿线土地开发利用模式的研究,重点研究用地功能、开发容量控制、土地获取方式以及轨道与公交运营协调机制,探索TOD模式实现的路径;以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选取外围乡村地区,开展镇、村两级基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试点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评估考核。 1.健全规划互动机制
健全规划协调制度。完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构筑一体化规划管理机制;完善珠三角地级以上市规划局长联席会议制度。
大力推行规划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社会公众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互动。拓展多种公众参与渠道、实施阳光规划,实现公众参与覆盖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促进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公平、公正与公开;建立重大项目建设的市民监督、质询机制和专家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进行。
2.成立实施《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专责工作组
在省实施《规划纲要》领导小组的框架下,设立实施本规划专责工作组,专责工作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珠三角九市分管副市长、省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专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专责工作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珠三角,特别是广州市,各类重要空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点强化其规划调解和规划监督职能;研究制定本规划实施的阶段目标及量化指标体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并进行评价和绩效考核;对凡涉及区域战略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利用的规划,进行必要的协调。专责工作组还可承担“‘大广州’乃至沿珠江两岸规划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并根据珠三角一体化发展需要,承担其他跨行政界线区域规划协调。 3.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建立本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和评估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各市对于区域公交走廊规划控制,交通枢纽、区域CBD地区和新城的规划编制,区域绿地控制和区域绿道建设,以及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内容,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各市实施《规划纲要》和建设宜居城乡绩效考核。考核情况要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布。 五、近期重点项目
规划近期,至2012年,实施的重点项目包括法规、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表5)以及重点工程建设(表6)等两个方面。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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