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三种处罚同时发挥着维护经济市场运行秩序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仍然受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干扰和影响,一些注册会计师仍然有着“遇事就找领导”、“害怕吃官司”的老思想。因此,很多注册会计师依然有着重视红头文件的命令,而轻视法律条文的规范的做法,并没有对相关的法律规范给予充分的关注。甚至,很多注册会计师还不知道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到底由谁来负责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所以,规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普遍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使其充分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是一种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职业,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才能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要熟悉会计和审计实务,还要了解税务、法律和企业管理等领域的规范标准,同时还要有较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想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就要具备相当熟练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所以,注册会计师要想保持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就要接受岗后教育和培训,并积极参与执业实践,同时还要虚心向有关专家咨询,对那些自己无法胜任的专业服务,最好不要承接。
(5)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当前,由于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又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诉讼案件爆发性地增多。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审计人员应该坚持树立诚实守信、内省自爱、克己慎独的职业道德观,崇尚“社会公众利益至上”的利他道德伦理思想,塑造正直向善、知耻明志的基本人格,以尽量规避和减轻法律责任。
(6)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只能与正直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前,对那些第一次接触的被审计单位,要通过多方途径深入了解其过去的财务状况,全面评价管理当局的品质,弄清客户委托的真正目的。当执行目的比较特殊的审计业务时,更应当保持谨慎。
第二,要谨慎对待那些有财务困难或陷入法律纠纷的被审计单位。当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财务欺诈风险时,应当考虑是否拒绝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
(7)明确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并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如下会计责任:建立健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而注册会计师主要的审计责任则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其发表的意见负责。
为此,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具体准则《错误与舞弊》,明确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限: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保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审计风险,通过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揭露出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与舞弊。但受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和相关审计测试和的限制,就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完全遵循审计准则的独立性,也不太可能揭露出所有的错误与舞弊,而只能确信其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没有重大错误与舞弊。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只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只有会计责任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负责。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加强自身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与一般的企业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是质量
控制。假如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不严格的话,某个人或某个部门的失误就可能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出现重大错误。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落实到整个审计过程和各个审计环节,促使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能够严格遵循执业准则,保证其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
3.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提高管理水平:
当前,注册会计师协会最主要的工作是行业监管,为此,注册会计师协会组建了监管部,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建立了各专门委员会,并开发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初步构建起了行业监管体系的轮廓框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诸多注册会计师涉案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前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由此,注册会计师防会应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如完善内部制度建设、科学确立监督检查重点、引入司法机制、积极探索有效开展监督检查的新途径,以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力度,促使其改善经营状况
如果不能从根本处着手上市公司和经济市场的薄弱环节,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披露标准,加大对被审计单位管理的力度,而只是单方面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让注册会计师担负和他的职业不相称的风险,会挫伤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
(三)改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 1.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
(1)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法律法规的主要缺陷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问缺乏必要的协调衔接,以致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都不相同。例如,在《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都
强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工作程序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而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及《刑法》等法律中,都只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工作结果之间的联系。
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按照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来履行工作程序,就算其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也不一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其他的法律,则主要按照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来判断是否应当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这些法律之间的规定各不相同,并且司法解释也不一致,这就导致实际司法判决都各不一致。所以,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中比较紧迫的任务就是协调各法之间不同规定的矛盾。
(2)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第一,协调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使之尽量趋同统一。
第二,应当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考虑到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等数据,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3)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涉及法律责任纠纷时,往往无法将其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对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己经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确立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鉴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使其真正成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权威性标准和衡量注册会计师业务质量的尺度。
2.加大行政、刑事责任的执法力度,为注会行业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首先,关于行政处罚。上文提到,在违反有关规定时,有关部门往往对注册会计师处以罚款等较轻的处罚,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的财务造假行为。欧美国家,如美国、英国,其行政处罚手段中虽然也有罚金,但都规定1000美金的上限。可见,欧美国家也只是把罚款作为一种辅助性手段,而主要依赖于专业协会的其他方式来处罚,这些处罚力度较大,效果也很好。因此,在我国应当减少罚款在行政责任方面的运用,而应该多运用暂停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证券从业资格,甚至撤消事务所等处罚手段。
其次,关于刑事责任。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方面,长期存在着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追究,以追究个别责任人代替对公司法人的诉讼倾向。因此,我建议,应当在犯罪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严厉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事责任的惩罚性功能,起到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同时,加大对法人犯罪的惩罚力度,对违法犯罪的会计师事务所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这几年,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一方面说明广大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缺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内部的了解。因此,应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宣传力度,降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高期望,避免由于曲解民间审计的公允性而导致不必要的诉讼。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分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然后才能行之有效地解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历来是各国审计研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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