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述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直是会计界和法律界关注的话题。注册会计
师被称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其收益与风险、地位与责任并存,它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职业。注册会计师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旨在保护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谓注册会
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由以上我们可以知道,承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是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由于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而导致的违约,或因未能恪尽职业应有的谨慎,或出具不实报告的故意欺诈行为,使的委托客户或其他报告的使用者蒙受损失,或虽未构成损害,但已违反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种种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分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小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法院判决的,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是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由法院判决的,它是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发生舞弊或过失行为并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害后,由政府部门或自律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刽对其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事务所等。
这三种责任之间相互依存,不能相互代替。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的。只有三种法律责任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保障广大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获得了重大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数目的迅速增长导致了会计服务供大于求的形式。为了招揽业务,一些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不正当措施,致使注册会计师业务市场形成了“小鱼吃大鱼”之势,导致了市场的极大混乱,使那些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遵纪守法的事务所陷入困境。这些事情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形象,同
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任何一种职业应担负的责任与其社会地位有着直接的关联。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如果注册会计师工作上出现了失误或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的甚至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法律也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相对于我国国情,现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下面就是现行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分析:
(一)无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当前,我国所有的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还有《虚假验资证明处理函》和2007年出台的《若干规定》中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有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还有这样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1,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当前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让注册会计师个人因执业过失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使民事责任承担主体还不够全面。这种局面将导致多方面问题:第一,限制了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推广力度,不利于与国际接轨;第二,注册会计师由于不需要个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导致其责任转移,从而放松了对其自身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过失行为。
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当前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已经脱钩改制,不再属于事业单位而隶属于某个行政部门,这就增强了其发生解散清算的风险。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解散清算时,由于法律上没有注册会计师个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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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1993年。
执业过失而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导致在原存续期间内,由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执业行为不当而被卷入民事诉讼时,就找不到法定对象来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民法通则》中也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的予以保护”2的原则。在20年内,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当会计师事务所被清算后,如果在原存续期间爆发民事责任,由于找不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那么受害人只有通过追究当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来寻求权利保护,以获得赔偿。但由于当前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以自己不是民事责任承担者为由来推卸责任,这样权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甚至有时候,注册会计师还钻当前责任规定的空子,在事务所经营一段时间后,先申请撤消清算,然后再重新组合,开办新的事务所,以逃避原存续期间内还没有爆发的民事责任。
(二)缺乏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专业判断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3。《刑法》中也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4。但这些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没有具体界定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三者之间的区别,这就使得在行政处罚和司法判罚中,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无法公允合理地对注册会计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主要有过失和故意两种。
“过失”通常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达到的谨慎为标准,根据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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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1987年。 《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1993年。 4
《刑法》,第33条,2001年。
失。普通过失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没有保持职业应有的合理谨慎。例如,在审计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存货重要性不高,就没有采取实地盘点措施等等。重大过失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一点职业谨慎态度,完全不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来执业。例如,在执业过程中,不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为审计依据等等。
“故意”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欺骗他人,提供虚伪陈述,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特征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主观上的不良动机,又称为欺诈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 “普通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重大过失”行为,则以“量刑”较大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从轻判处;对于“欺诈”行为,要同时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在刑事处罚中从重处理。
但由于没有界定注册会计师的“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的专业评判标准,加上每个法官的轻重尺度不一致,造成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不能作出合理处罚。
从目前司法审判的执行标准和力度来看,在民事责任审判中,法官对于 “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往往比较同情权利损失人,从而对注册会计师加大判罚力度;但在刑事责任审判中,由于没有依据和标准界定“欺诈”或“故意”行为,除非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造假,法官往往对注册会计师宽大处理,尽可能轻判或不判。同时,由于没有专业评判标准来界定“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行为,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也有很大空间的裁量权,这也导致处罚责任不够公允和统一。
(三)不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主要强调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执业准则,这是评判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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