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景区内建(构)筑物、弱电设施的防雷装置要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备齐全。对于新建项目的防雷装置要严格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程序要求运作:设计图纸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从基础接地体到防雷接闪器及过电压保护装置等都要按照图纸要求安装;工程竣工后要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于景区内原有的防雷装置要按照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保证防雷装置安全运行,杜绝不合格防雷装置投入使用,造成雷击事故。
第六十一条 地质灾害规划
1.根据地方地质环境条件,做好景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2.做好绿化,防止土地沙化及山体滑坡地质灾害的发生。 3.构筑地质灾害防灾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预报。 第六十二条 旅游安全防范
1.制定景区旅游安全与防范措施(细则)。
2.景区各入口处设立宣传栏,提出进入本景区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3.景区内各景点凡涉及到游客人身安全的地域应设置提醒标志和防护设施。 4.景区内各种机电游览和娱乐设施质量合格,始终保护完好状态,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5.游船等水上游览设施应配备有关的安全救生设备,配置专门的救护人员。 6.带有刺激性、惊险性,旅游娱乐游戏项目,应配有防护设备,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章 居民调控规划
第六十三条 居民调控原则
1.居民与社会受益原则
居民与社会共同受益是最基本的原则,只有居民与社会经济得到共同发展,居民才能真正投入到风景资源保护的合作中。为此,在发展风景旅游事业中应积极鼓励景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兴办旅游商品企业、作坊、餐饮、家庭旅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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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各类旅游经营、旅游服务,让居民得到实惠,增加收入。 2.发展与环境保护原则
居民与社会的发展不能以破坏资源、环境为代价,居民社会的发展必须纳入景区可持续发展体系之中。居民的旅游商品生产、旅游经营及村镇建设应符合风景区的保护要求,与景区景观保持和谐一致。
3.个体与整体协调原则
相比较而言,居民是个体,风景区是整体,个体必须服从整体,这样才能得到共同发展。在保护风景资源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分配居民与风景区之间的权利、责任、利益。 第六十四条 居民调控
1.太极洞片区居民调控
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结合太极洞片区的性质、功能及景区发展速度,对本景区内和外围居民点提出三种调控类型,即搬迁类、合并聚居型和控制发展型。
①搬迁型居民点
现片区二级保护区内的桃园冲、妍庄、羊角、高唐冲、桃园村、板栗岗、新舟、金钟卡,三级保护区内的铁匝岗、冯家冲、新塘等居民全部搬迁至狮子山口、大山冲一带或新杭镇。对于搬迁居民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批次实施。
②聚居型居民点
在狮子口与大山冲一带形成居民安置区,合并后的聚居点要控制扩大发展规模,并提倡与鼓励以上自然村居民到风景区外定居。
③控制型居民点
片区二级保护区内的五间屋、碾子湾等自然村,因处于风景核心地区之外,可以不实施整体搬迁,但不得接纳景区内要求搬迁的居民,不得外进其他村的居民和农户。按规划登记造册的户籍人口数控制发展,除人口自然增减和户籍正常分合的情况除外。
2.卢湖片区居民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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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结合卢湖片区现状及规划功能、发展分期等特征,对卢湖片区内和外围居民点提出三种调控类型,即搬迁类、合并聚居型和控制发展型。
①搬迁型居民点
地处卢湖上游的居民点,因其生产和生活对卢湖水质及生态植被、动物繁衍栖息产生不利甚至破坏性影响,规划逐步搬迁至景区外围地带居民调控区内。此类居民点主要包括关塘、许家湾、阴山边、阳山边、宋家冲、东冲岗、龙口村等。
②聚居型居民点
在综合考虑卢湖周边人口分布特点、对卢湖水质的影响及搬迁成本的情况下,规划卢湖片区设置三个聚居型居民点,分别是卢湖新镇、甘溪沟中心村、汤家边和大杨村。这些聚居点地理位置较好,交通较为便利,发展经济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少,其发展与扩大不仅有利于加快景区人口的外移,还可以带动本地区经济发展。
③控制型居民点
片区内除以上的所有居民点均规划为控制型居民点,除接纳景区内要求搬迁的居民点和人口自然增长外,不得外进其他村的居民和农户。按规划登记造册的户籍人口数控制发展,除人口自然增减和户籍正常分合的情况除外。以上居民点也可搬迁至聚居类型的卢湖新镇。
第十四章 规划实施
第六十五条 规划实施细则
为实施《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落实规划图则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本细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以下简称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2.本细则规划范围指包括太极洞、卢湖两个片区,总面积为93.87平方公里的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具体四至边界见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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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细则旨在加强对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管理,用规划来规范风景区两个片区的开发管理。
4.本细则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规模的变更、各类建筑物、建设项目的改建、拆建、新建和风景区道路设施的新建和改造等的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5.本细则涉及的指标和技术规定是结合风景区的实际情况和考虑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或未详细说明的指标和技术规定应符合国家、安徽省、宣城市以及广德县的现行规定。
6.本细则建议正式运转太极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设办公室作为常设规划管理机构。
7.控规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均采用国标[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的标准。
8.风景区中所有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逐步与图则中的规定一致。 9.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规划管理机构核准。
10.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11. 建筑物使用性质和建筑物改建、扩建后的使用性质与所在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管理机构核准并符合本次规划文本中附表五、六、七“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12.拆除风景区内已有噪音大、污染重的企业;特别是位于安徽、浙江、江苏三省结合部的化工等有污染的生产性企业,由三省统一成立跨省风景区行政机构进行协调。
13.控规的地块划分依据地形条件、功能分区及旅游项目的规划;各地块的界线可根据现状情况和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作适当调整。
14.风景区中所有新建旅游项目要符合控规的控制要求,控规中所策划的项目只具有指导性,仅做参考,对以后项目的建设不起硬性规定的作用;但是,新建项目与已策划项目的类型应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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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风景区内所有建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绝对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图则中关于各功能区、各地块的规定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限制。
16.风景区中所有建设项目,其风格及色彩要与风景区整体环境相融合,不得与自然景观相冲突,否则规划管理机构一概不予批准。
17.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专用,任何与交通无关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的改建、扩建和新建不得占用。
18.改建、扩建和新建的建筑物、建设项目必须按图则所示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19.各片区的主要交通出入方位必须遵守图则有关规定,并参考图则有关主要出入口位置的规划。
20.各片区中游客容量的计算值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并不是该片区的实际接待人数。
21.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项目、数量等均应满足图则中有关规定,其设置方位可参照图则所示。
22.风景区中不设置过多的人工草坪,保持其原有的绿化风貌:但各地块中改建、扩建和新建的建筑物、建设项目在满足图则所规定的绿地指标的同时,还应提高绿化覆盖率,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和庭院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23.风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就业,在发展风景旅游事业中应积极鼓励景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兴办旅游商品企业、作坊、餐饮、家庭旅馆,从事各类旅游经营、旅游服务,让居民得到实惠,增加收入。
24.风景区中居民调控的方位及类型依据控规文本及图则中的有关规定,明确需要调控的户数和人数。
25.对于不能一次性搬迁到位的居民,可根据开发进度分批次实施搬迁,逐步与图则中的规定一致。
26.卢湖新镇毗邻老集镇建设,四至边界及规划面积见图则。主要功能定位为行政管理和居民住宅,可设置少量的旅游服务设施,各类建设用地的占地比例不得超过图则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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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老镇区内各类公共建筑全部迁至新镇规划区内,居住建筑原则上全部搬迁,但考虑到崩口岭一带的居住区(主要为一类建筑)整体搬迁费用过大,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因此保留此地带作为缓冲区不进行一次性的整体拆迁。建议在远期规划中,当地政府运用多种行政手段实施逐步搬迁。保留地带的范围见图则。
28.卢湖片区中应通过新镇区、老镇缓冲区以及休闲接待区的布局来体现风景区的多重功能,同时注重自然风貌的保护。
29.卢湖新镇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的标准。
30.鼓励并奖励提供更多为改善风景区环境所必需的设计。
31.如开发建设者、受委托的设计部门及各类管理部门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违反规定的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可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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