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王冠华是否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业务?
案例13:蓝田退市:拷问市场各方责任、义务、权利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公告称,鉴于注册会计师拒绝对湖北生态(原蓝田)2002上半年及全年财务报告发表意见,经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的慎重审核,依法提出了湖北生态股票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审核意见,同时交易所从2003.5.23日起终止其上市资格。这意味着,发端于“洪湖水 浪打浪”这句几乎家喻户晓广告词的蓝田终结了其上市历程。然而蓝田事件前前后后延续的近两年时间里,证监会多次进驻调查、刘殊威学者角度的诠释、投资人维权的声音却余音未了。人们不禁要问,我们失去了蓝田,可又得到了什么?笔者试图通过监管、中介、投资人多个角度回顾蓝田事件带给证券市场的诸多思考。 监管方
作为监管方的证监会,在蓝田事件发生的前前后后无疑是重要的主角之一,事实上,很少有人知道,从99年起证监会曾经多次对蓝田的配股进行了成功狙击。也就是说早在媒体大量关注蓝田问题之前,证监会就给予了蓝田股份足够的重视。不无巧合的是,我们考察了蓝田股价走势K线图之后发现,蓝田的股价(复权价)表现恰好是在99年创造了历史高点,从这个角度看,证监会并不存在明显失察的责任。随着蓝田事件逐步升级,以及证监会日益感到问题严重之际,进驻蓝田展开调查就成为监管者必然的选择。带着蓝田存在的财务上的诸多疑问,证监会展开了对蓝田公司的调查。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证监会多次对蓝田展开调查的同时,并未得到完全的披露,也就是说到了第四次调查才得以通过公司公告的形式加以披露,这不能不说是一点遗憾。据笔者了解,目前仍然有证监会入驻上市公司调查,而未加详细披露的个案发生。众所周知,调查个案发生的同时,信息披露的高度透明与投资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流通股东。而管理当局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如能够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无疑将大大改善各类投资人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况。 中介方
令人不安的是,蓝田事件中的主角并非是广大投资人赖以信任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担负投资人与公司信任、投资桥梁的会计师们,在近年来广泛受到市场各方的抨击。甚至随着安然事件的披露,带满光环的国际五大事务所也遭到人们一致的批评。投资人不禁要问,值得信赖的中介怎么了?人们担心的不是出现一个“中天勤”,而是担心产生中天勤的制度环境,以及出现更多的中天勤!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为了争取客户,审计程序形同虚设,有些甚至根本没有对事务所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估。相当多的高风险审计工作由缺乏经验的助理来负责,由审计助理直接出报告,并且替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据笔者了解,甚至一些助理把事务所里老资格注会的印章带在身上全国各地搞审计工作。诸多市场不规范行经的发生,中介机构难辞其咎。 投资者
投资者在蓝田事件前前后后扮演了什么的角色?没有人能够否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投资人担当了蓝田事件最终的“买单”者。投资人的信心在市场的跌宕起伏中遭到严重伤害也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我们如何修复类似事件带给市场的负面影响?“人民时评”说的好:信心哪里来?将保护投资者的监管理念付诸实践极其重要,但仅仅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是不够的。缺乏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情况下,\板子\打在投资者身上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恢复市场运行中的信用体系,才可能将保护投资者利益最终落到实处。蓝田事件戏剧性的场面中,一位学者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风波中学者的铮骨风范令人钦佩,但我们也不能不说这其中有些许的遗憾,担任监督重任的媒体并没有表现足够的睿智和勇气。正像学者刘姝威所说“对蓝田股份得出这种结论,自己并没有用过于复杂的分析方法,无非就是那些常用的20多个财务指标。”笔者了解到,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著名的“银广厦”事件中,有媒体事实上早在“银广夏”事件披露之前,就曾经开会研讨过是否就手中已经掌握的大量资料作出报道,最终这家媒体并未作出睿智和勇气的选择。
事实告诉我们,只有监管方、社会监督、中介各方尽职尽责,投资人才可能喝上真正的“野耦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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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监管方、中介方和投资者从蓝田事件中应反思些什么?
案例14:张文越与新亚公司的合同
张文越系新亚公司总经理,1992年12月10日,他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次年1月11日获得批准。1993年8月25日,经与公司的几位副总经理协商后,张文越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实施权转让给新亚公司,张文越之妻李丽和新亚公司的第一副总经理王春强分别作为张文越的代理人和新亚公司的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在某地区由新亚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张文越不再向本地区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该地区以外,张文越有权再行转让;张文越负责解决本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新亚公司进行全力协助,以促成专利技术的顺利实施,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以后,新亚公司每年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支付给张文越。本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新亚公司负责按期交纳,如张文越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方负担。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它必要事项作了约定。新亚公司实施该项专利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张文越支付了许可费。新亚公司的上级单位得知此事后,多次点名批评张文越,认为其作为新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许可自己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去实施,基于自己与自己签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非法行为,反复做张某的工作,令其退还从公司获得的许可费。
张文越认为,自己作为非职务发明专利的所有人,有权许可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在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况且,是在征得公司的几位副总的同意之后,与代表公司的王总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新亚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自己根据合同取得技术转让费是合法的。
问题:张文越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公司的董事、经理对公司应负什么样的义务?
案例15:日本企业对中国人没有吸引力
作为工作单位,日本企业对中国人没有吸引力的理由恰恰就在于参与经营的当地职员没有发展的机会。这也反映了日本企业在经营本土化方面落后于欧美企业的现状。
中国加入WTO以后,日本的对华投资急速增加。其投资目的从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扩大出口到参与当地市场和研究开发,涉及非常广泛的领域。而投资的成败关键取决于能否吸引优秀的人才,遗憾的是日本企业在这一点上尚无任何保证可言。
中国英才网最近面向中国的大学生实施了一项“中国大学生心目中最佳雇主企业”的调查,结果鲜明地显示出日本企业不受青睐。据这一调查显示,在最有人气的50家公司中,外资企业占了33家,而日本企业只有索尼、松下和丰田三家。仅从外资企业看,以IBM、微软、宝洁(P&G)、通用电器、摩托罗拉为首的美国企业独占鳌头,而排在日本企业首位的索尼公司仅排名第11位,位居排名第8位的韩国三星电子之后。
这一调查还显示,大学生在求职和择业的时候,首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工资而是发展的机会。作为工作单位,日本企业对中国人没有吸引力的理由恰恰就在于参与经营的当地职员没有发展的机会。这也反映了日本企业在经营本土化方面落后于欧美企业的现状。
如果说过去只是把中国作为一个出口的生产基地,这种障碍通过优秀的管理体系总能设法加以克服,然而,如果今后逐渐进入参与当地市场竞争的阶段,那么开拓市场、回收销售款等单靠总公司派遣员工根本没法完成的事情将越来越多。
在推进经营本土化的时候,应进一步启用那些既了解日本又了解中国情况的留学生(即所谓“NEC”——Nippon Educated Chinese——受日本教育的中国人)。虽然采用留学生的情况正在不断增加,但给他们的工作却往往是翻译和安排旅行日程,无法发挥他们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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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经营者那里,我经常听到这样一些话,中国企业在与外国企业谈判的时候,如果对方是美国企业,则往往所有的人都会中文,而当对方是日本企业的时候,会说中文的只有一个——就是翻译。而且,在当地的大部分日本企业的管理人员都由总公司派出,并且每满三年即进行调动。而在当地采用的中国员工的级别最多升至课长一职,永无出头之日。
目前,已经在部分企业中出现了试图改变这一状况的动向,但因无成功的先例,很难引来优秀的人才。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引来优秀的人才,公司内部缺乏能够委以重任的人,这种恶性循环至今尚未结束。
此外,在中国人看来,以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为特征的日本企业的人事制度好像吃大锅饭的国有企业,因此难以确保崇尚能力主义的优秀人才。这也使得日本企业很难做到将管理权限由总公司派遣的日本人手里移交当地的经营者手中。
关于在中国的人才战略,日本企业应该向欧美企业学习。例如,位于北京中关村的微软公司,为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等一流大学的学生们准备了电脑角,免费供他们使用。然后,从中筛选优秀的学生,向他们提供奖学金,让他们到海外留学。留学回国以后,让他们在微软工作,当干部、所长,最终甚至还让他们担任总公司的领导。这绝不仅仅是一种承诺,而是已经付诸实行,并有很多成功的例子的事实。
相比之下,日本企业采取的还只是权宜措施,不能不说尚缺乏中长期的人才战略。日本企业要想真正地在中国市场上一决胜负,就必须立即推进以留学生为核心的经营本土化战略。
问题:为什么日本企业对中国人没有吸引力?我国企业应采取的人才战略是什么?
案例16: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资格
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为解决下属电厂发电问题,准备进口一台12.3万千瓦燃汽轮机发电机组。经市政府安排,该机组安装在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的下属电厂。1993年2月6日,在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主持下,美视光电有限公司、南山热电有限公司及能源总公司三方达成协议;12.3万千瓦新机组扩建投资股份比例,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为15%,南山热电有限公司为52%,能源总公司为33%。同年3月2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同意参股建设12.3万千瓦燃汽轮机组的批复》,确认三方上述投资比例及新老机组捆在一起,整体股份化的协议,并要求各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同年27日,市计划局发文,批准新机组固定资产总投资为2300万美元,其中美视光电有限公司投资345万美元,南山热电有限公司投资1196万美元,能源总公司投资759万美元。同年4月下旬,新机组运至并安装。
南山热电有限公司于1990年4月注册成立的,当时股东有南山电子工业开发公司、香港南海洋行(国际)有限公司和华能南方开发有限公司三家。1991年1月,依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南山热电有限公司增资和股权转让的批复》,上述三家股东按投资比例,将1990年的部分未分配利润注入原公司,并通过转让股权增加了市投资管理公司和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两家股东。1992年3月18日,南山热电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市证券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了股份制改造会议,随后成立了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年5月26日,向市体改委申请设立股份公司立项。8月26日,市体改委批准南山热电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可即行开展资产评估、净资产验证、制定改组方案、草拟改组文件。10月27日,五家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12月9日,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确认,法律意见书定稿。
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认为,南山热电有限公司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违反三方协议,没有将新老机组捆在一起,没有将美视光电有限公司及能源总公司列入上市公司发起人,而且将美视光电有限公司及能源总公司的投资界定为定向法人股,只给美视光电有限公司250万股。如果美视光电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则按每股1.5元计算,美视光电有限公司应享有2400万股;即使按定向法人股设置,以每股滥价3.2元计算,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也应享有1125万股。因此,美视光电有限公司曾找过市证券主管机关,要求做发起人,并提出股份比例要求。并起诉南山热电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根据三方协议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确认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按美视光电有限公司投资额应认购该上市公司股份2400万股。
问题: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能否成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17:中国企业家成长多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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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主办的第十届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调查结果发布暨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62%与40%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中国企业家队伍“数量缺乏”和“素质低”,中国企业家队伍尚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到底是什么阻碍了中国企业家的成长呢? 1.三大制度制约成长
回收的3539份有效问卷显示,目前,选拔任用制度、薪酬制度、监督约束制度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家成长的“瓶颈”。
目前企业经营者获取职位的途径中,组织任命的比重还是太高。这说明职业经理人才市场还不发达,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的市场化程度还非常低。
对于薪酬制度,74.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最有效的激励因素是“与业绩挂钩的高收入”。但实际情况与不能令人乐观,企业经营者实际的收入形式与期望的收入形式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调查还显示出目前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约束制度的不健全,也是阻碍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2.成长环境亟待改善
调查结果显示,对“企业经营者教育培训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情况的评价,表示“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比重分别为21.4%和1.9%。有关人士表示,调查结果反映出我国现在管理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管理教育培训师资等条件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家队伍成长的需要;另一方面,教育培训市场非常混乱,造成了中国企业家在素质技能方面的提高遭遇到种种障碍。 3.身心健康状况堪忧
目前企业经营者的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状况逐渐成为影响企业家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与往年的调查数据相比,企业经营者对“经济收入减少”和“没有足够的社会保障”表示担忧的比重在增加。对于自己业余生活表示“不满意”的占到15.5%。另外,有关专家认为,传统陈旧的思维方式也是阻碍企业家队伍成长的一个原因。
问题:你认为哪些制度制约了企业家的成长?
案例18:富士胶卷“失算”中国市场
富士是率先打进中国市场的外资感光材料企业,早在20世纪80年代,富士胶卷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曾一度高达70%。如今它却败给了老对手柯达胶卷,而且败得一塌糊涂,究其根本原因,还得从 “98协议”的那场博弈说起。 1998年,当时的中国政府面对负债和亏损累计近百亿元、一触即溃的中国感光业,已经没有了退路,时间再拖下去,整个感光业性命堪忧。因此中央政府的态度是,如果要合资就对全行业合资。朱总理亲自抓了这件事,但富士似乎无意接下这么大的烂摊子,甚至当中国政府要人访问日本提出要会见富士方面有关人员时竟遭到了拒绝。应该说,自从富士回避和拒绝中方开始,就已经意味着它输掉了在中国市场的前途,尽管当时它在中国感光材料市场居于霸主地位。而柯达却抓住了这个难得的机遇,从而获得了竞争的绝对优势。
当然,当时富士的决策层是如何思考的,我们作为局外人无从知晓,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富士对中国市场的成长潜力和速度缺乏足够的信心,因而低估了这笔生意的价值。更糟糕的是,富士甚至没有为此进行过任何公关活动,以便缓解和消除因拒绝中国政府而造成的一些看法和隔阂。富士今日之败局与当初埋下的这个隐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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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不及富士的柯达自告奋勇地向中国政府伸出了橄榄枝,成就了一个空前绝后的项目,以企业对政府的方式,完成了对整个中国感光行业的合作。朱镕基总理与柯达前总裁裴学得亲自拉开整个大幕,柯达投入10亿美元、一口气吃下6个厂、跨越6省10市、3个行业、跨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大整合, “98协议”宣告诞生。此后,柯达成就了在中国感光行业的领先优势,没有人能够撼动这一地位。
在这份排他性协议到期的时候,柯达在自由竞争中保持和扩大领先优势的能力比以往任何时刻都更为明显。截至2001年,柯达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几乎超过富士一倍,中国成为柯达全球第二大市场。
柯达在市场份额不及富士一半时,却敢于下注这场豪赌,不仅显示出这个国际级企业的长远眼光和魄力,也让我们看到了它对政府公关的重视和科学化的操作。 与柯达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富士明知自己已经犯了重大的战略错误,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来扭转乾坤,反而一错再错。
2001年11月13日,乐凯牵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联合承诺仪式,向所有的消费者保证“作为合法的企业公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走私,不造假,不向走私和造假者提供产品和方便。”当时,柯达、柯尼卡、爱克发等厂家都到场签字,富士派了一个人到会场,但没有签字。某知情人士说:“乐凯此前曾与富士联系过,富士答应参加,但条件是必须修改‘联合承诺’,将‘不走私’改为‘我们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走私’。其真实用意不言自明。” 富士的这次错误同样是致命的,众所周知,除了与柯达整合的七大感光材料企业外,当今的乐凯是中国民族感光材料工业唯一挑大旗的企业,乐凯的发展始终牵扯着中国政府高层的敏感神经。况且时值中国打击走私初见成效的2001年,由乐凯发起的这次联合承诺的政府外衣色彩是相当厚重的,可是令人惊讶的是,富士却以近乎“蛮横”的态度回应。随后,富士在中国市场的降价运动就开始全面上演。
富士开始了迅猛的攻击,它通过媒体向外界宣布,要趁柯达与中国政府的“98协议”到期,以及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入世后双方面临的市场环境将更为公平的契机为突破点,在中国感光材料市场对柯达展开全面反击。 富士的降价狂潮引起市场的关注。其13元胶卷的低价则引起业内人士的怀疑。我国对感光材料市场管理一直非常严格,富士在中国是没有权利生产感光材料的,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胶卷均为直接进口,按正常对外贸易,进口彩卷的到岸价为每卷1.3美元,我国对进口民用胶卷征收的关税是60%以上,再加上17%的增值税,生产成本、经销商和分销商的利润等,进口民用彩卷的最低零售价不应该低于15元。
迄今的结果最终证实了业内人士的猜测,为了争抢市场份额,富士棋走险着,从“98协议”后开始利用中港照相、珠海真科作为前沿阵地,进行大规模的胶卷走私活动,试图以逃避关税带来的低价格来冲击柯达,突出奇兵抢占市场。走私来的胶卷帮了富士的忙,逃了60%以上的关税,不能不说是占了绝大的便宜。
调查表明,内地有关公司从香港中港照相集团属下富士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购货开始,后来发展成为与其合伙走私,并有严格的分工。货物进入内地后,一部分由珠海市摄影器材公司消化,另一部分由该公司转交给富士摄影器材公司在北京、辽宁、四川等地的分公司。实际上,富士摄影器材公司积极主动地参与了大部分走私活动,甚至成了内地有关公司走私的后台老板。据调查,竟然还有相当一部分走私胶卷是通过“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属下的美丰船务等公司运至厦门,并由涉及远华案的福建九洲集团公司接货,转交珠海市摄影器材公司。
据珠海海关有关人士介绍,这些年,为数不少的富士胶卷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入内地:一是“拼装”,将胶卷与别的货物一同运进来。如以某公司的名义进口(电子原件、橡胶等)大宗商品,低报价,在集装箱中夹杂着胶卷成品;二是“闯关”,由一些货船通过海上偷运过来;三是化整为零,主要是从广东、福建、广西等地一点一点偷运上岸,再分送给各地的大经销商。
这样,富士就在中国市场搭建起了一条走私—分装—再到降价销售的商流链条。而对于富士的降价风潮,柯达、乐凯、爱克发等对手并没有逆来顺受、听之任之。他们的反击在无声无息中悄然打响。
这本来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型的原理,即使在兵戎相见的竞争对手间,也是必须要遵守公允的游戏规则的,这种规则可能并不是大家坐在一起制定出来的,但是他受着市场自动平衡调谐机制这个“无形的手”的控制。当你的竞争反击策略未超过这个底线时,大家都可以接受,可是一旦超过了底线,受到损害的就可能是全行业、全市场参与者们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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