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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论》——案例分析(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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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论》——案例(30个) 1: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 浙江仙居的内部职工股能不能上

市流通?

3: 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 4: 致诚与成吉思汗的股权纷争 5: 兰州黄河的家族控股集团与外

部经理人的股权斗争 6: 广东福地的股权激励 7: 华远公司职工持股方案 8: 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

9: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对标管理10:中石化弃子求变

11:用友软件二度高派现 12: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13:蓝田退市:拷问市场各方责任、义务、权利

案例14:张文越与新亚公司的合同 15:日本企业对中国人没有吸引力 16: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资格

17:中国企业家成长多烦忧 18:富士胶卷“失算”中国市场 19:TCL收购乐华达成秘约? 20:大股东互相揭短

21:“深深房”诠释尴尬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

22:中国彩电反倾销突起内讧 23:国有企业经营者该不该持大股 24:QFII资金醉翁之意不在酒 25:给胡润一枚大勋章

26:196家“嫡系”国企大考

27:太太药业家族内部的股权合并 28:独立董事都忙什么去了? 29:济南5家上市公司全盘皆输 30:上市公司利润超分配现象

案例1: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某市造纸包装公司创始于1964年,1992年被国家列为全国五百家大型企业之一,被轻工业部列为全国大型造纸企业之一。1993年该公司会同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和一家造纸试验厂发起组建北京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共同拟定了关于组建“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在章程中他们约定:1.公司发起人为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中外合作企业、造纸试验厂。2.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3.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其中中外合作企业以专利出资300万元、造纸试验厂以非专利出资150万元、包装公司以机器设备投资216.6万元。试问《公司法》颁布后,上述条件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案例提示: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5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飞翔”公司的章程约定,发起人为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中外合作企业、造纸试验厂3家,少于5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约定中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符合公司法规定。 3.《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约定中,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少于35%。

4《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约定中,中外合作企业以专利出资300万元、造纸试验厂以非专利出资150万元,总计450万元,为注册资本的22.5%,超过20%。

案例2:浙江仙居的内部职工股能不能上市流通?

浙江仙居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1993年7月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进行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6 400万股,其中国家股3 266万股,占51%,法人股2 084万股,占32. 6%,内部职工股1 050万股,占16 .4%。某一职工在企业改制时,购买了企业的部分内部职工股,1996年他又购买了5 000股的内部职工股,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过户。1997年5月,由原浙江新昌制药股份公司、浙江仙居药业股份公司、浙江省医药有限公司合并组建成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净资产折为新公司的股本,原3家公司注销法人资格,成为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批准,仙居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转换为仙居制药厂职工技协的法人持股。1999年8月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申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已经发行社会公众股票和上市。在浙江医药的股本结构中,仙居制药厂职工技协持股721.2万股,比例为4.17%,为第三大股东。另外,浙江医药有内部职工股为1 904. 72万股。

问题:2002年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获准上市,那么,仙居制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能否上市呢?

案例提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某职工甲持有所在企业A的内部职工股,后来A企业和其他企业合并组建B股份公

司,B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持有的内部职工股能否上市?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A企业在重组为B公司时,对原来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原来A企业的内部职工股转变为B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则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三年)后可以上市。如果不是转变为B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自然不能上市。由于仙居制药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在3个公司合并时,已经转为职工技协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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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在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股本中已经没有所谓的仙居制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因此,不存在与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一起上市的可能。职工技协所持有的法人股,根据现行规定,尚不能上市流通。

案例3: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持股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 6个发起人为湖南省农科院、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湖南东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中科院长沙农业现代化研究所、湖南省郴州市种子公司和袁隆平先生。袁隆平先生以379.16万元现金投入股份公司,按1:0. 65936的折股比例折为 250万股,占总股本的 5%(这是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开发行后只占2.38%)。股权性质为个人股,由袁隆平先生个人持有。这样袁隆平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名誉董事长、董事。袁隆平是如何拥有379.16万元入股现金的呢?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是由袁隆平先生授权使用的,根据公司和袁隆平签订的协议,袁隆平同意在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将其姓名作为股份公司的名称和公司股票上市时的简称,公司则向袁隆平先生支付姓名使用权费580万元。这样,等于是其他发起人股东同意用支付姓名使用权费的方式,使袁隆平先生拥有了一笔资金,并用来入股企业,成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这种方法,解决了自然人没有现金入股企业的难题。据湖南省四达资产评估事务所1998年的评估,“袁隆平”品牌的评估价值为1 008.9亿元。这一点儿姓名使用权费,相对于品牌价值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就有人测算袁隆平先生的身价,方法就是用股价乘以袁隆平先生持有的250万股份。实际上,在主板上市企业,发起人股份目前是不能上市的。不论是发起法人股,还是发起自然人股。不能用流通股的价格去测算不能流通的发起人股份的价格。而且,袁隆平先生作为上市公司的名誉董事长、董事,在职期间是不能转让股份的。所以,测算出来的“身价”只是代表象征意义,是一种纸上富贵。发起自然人股份的价值远不及测算出来的“身价”值钱!

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有哪些限制?

案例提示: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五个以上的发起人,并没有限定发起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

经济组织,因此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

2.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第一,货币出资。第二,实物出资。既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债权、有价证券等,一般股东以有形财产,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第三,无形财产出资。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其中,工业产权出资,在我国主要是指以无形财产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是指那些因保密需要或因丧失新颖性等情况,而又无法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目前在我国除了允许土地使用权出资外,从2000年7月开始国家允许以勘探权、采矿权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袁隆平是以现金379.16万元出资拥有250万股,现金来源是从公司获得的580万元的姓名使用权费,而不是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3.股东可以现金、实物和无形财产出资,但以无形财产出资必须是发起人,发起人以外的自然人不能以无形财产出资。当然,袁隆平作为发起人之一,可以无形财产出资,只不过在本案例中,袁隆平并未以无形财产出资。如果自然人不是发起人,则不能以无形财产出资。

例4: 致诚与成吉思汗的股权纷争 大连致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与大连成吉思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吉思汗)都是大连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为了产权归属问题,于1998年7月28日对簿公堂。当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前门庭若市,庭内座无虚席,各路新闻媒体穿梭其间,摄像机、聚光灯林立。案情自上午9时审理至晚7时半,双方聘请的均出自于中国政法大学的高层律师据理舌战近8个小时,仍未能使这一轰动全国1年之久的产权纠纷案得出明确结果。

致诚董事长杨振华,1983年高中毕业,靠自身的热情和拼搏的勇气在天津街开起了从事服装经营的“弟弟亭”。因经营有方,“弟弟亭”名声鹊起。随后杨振华改变经营范围,扩大经营目标,不但跻身于服装加工业,而且在餐饮服务业、房地产业中崭露头角。后经资本运作,于1992年9月19日以法人代表身份成立致诚集团,此时资产逾亿。1990年12月18日,致诚出资262.5万元与日本人增冈厚子合资兴办“大连增振皮装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法人代表为杨振华。1991年4月,都兴平出任公司总经理。

都兴平是杨振华在经营服装时结识的商业伙伴,当时是年轻有为的某国有企业厂长。杨振华出于双方合作的默契和信任,多次邀请他加入致诚集团。1991年4月,都兴平出任增振皮装公司总经理;同年12月6日,公司更名为大连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由于都兴平经营有方,业绩显著,在1991年至1994年间,由致诚董事会决定,成吉思汗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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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公司投资建立了亨利达经贸公司、大福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商业公司、大连成吉思汗时装公司、大连成吉思汗洋服有限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家具有限公司等8个子公司。

1992年9月,致诚集团成立时,由大连致诚企业有限公司、中日合资大连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大连欣浪国际海员娱乐有限公司等企业组成。同年12月28日,鉴于都兴平的工作业绩,致诚集团第33次董事会决定,任命都兴平为大连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终身董事长,并决定将致诚集团在皮装公司股份中的5%赠予都兴平。1993年9月,经工商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都兴平。1994年6月22日,股东大会通过了以分立经营的方式把原致诚分为致诚集团、成吉思汗集团、天柱总公司3个部分,选定都兴平掌管成吉思汗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赠予都兴平10%的股份,但3个企业的所有资产仍为原致诚集团的股东所有。杨振华称,这次分立的主导思想是,一方面通过分立这一做法,来展示致诚集团敢于大胆用人,以给予高层干部丰厚的待遇来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人才;另一方面考虑分立可使3个企业并驾齐驱,在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政治风险的同时加快原致诚的增值发展。

1994年7月9日,杨振华与都兴平签订了《委托代理意向书》,约定皮装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委托都兴平经营管理50年,都兴平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杨振华享有受益和处分权。双方还约定,此意向书经公证后方可生效。同年11月8日,包括皮装公司、成吉思汗经贸公司在内的9家公司建立了成吉思汗集团,工商登记中,都兴平占有88.5%的股权,出资人为都兴平等13位自然人,注册资本为3012万元。同年12月,致诚还决定将皮装75%股份以262.5万元的原值转让给成吉思汗。此间,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通过了致诚股东会《关于转让成吉思汗皮装公司股份的决定》,皮装公司的《董事会协议》,中外双方《修改合同协议》、《修改章程协议》,大连开发区发展局下发了《关于大连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并在大连工商局进行了中方股东变更。后来股权转让通过抵消往来欠款的方式完成。致诚于1995年4月7日开具了收到262.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收款发票。

1996年3月28日早晨8时30分,杨振华与致诚集团成员一行十几人到成吉思汗集团总部,强行收取了成吉思汗的公章、财务印章、支票、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文件、档案、资料等物品,从都兴平的办公室里取走了资料、文件、保险柜等,同时封存了成吉思汗的办公车辆,将账簿柜贴上了封条。而后,又对成吉思汗的10家成员企业采取了同样的行动。总计取走印章53枚、支票390张,从而引起了全国民营企业界极度关注的“3.28\

采取行动前,致诚首先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会上宣读了两份决议及一份声明。因认为都兴平借分立之机将成吉思汗据为已有,股东会决定,从即日(3月28日)起免除都兴平担任的大连成吉思汗皮装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国际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不再享有其在公司的一切权益,同时任命了新的人选。

4月3日,都兴平写信给大连市政府,指控杨振华带人抢劫“成吉思汗”及其下属企业账目、印章,利用取走的支票共从“成吉思汗”转账划款81.9万余元,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3025.27万元,请求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问题:1.成吉思汗企业的产权应该归属谁?

2.造成致诚与成吉思汗股权纷争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案例提示: 1.要搞清楚成吉思汗企业的产权归属,首先搞清楚两个企业的产权关系,即是否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

是否存在隶属关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需明确以下3个焦点问题:第一,皮装公司的注册资金及投资来源;第二,“成吉思汗”其他8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及投资来源;第三,皮装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

都兴平称,杨振华成立增振皮装公司时是以该公司的名义从大连市中山区旅游工艺品时装门市部借款270万元验资并取得注册的,1991年1月23日,杨振华又以该公司的名义贷款300万元。不久,杨振华将总共570万元资金分三次借走560万元。自己到任后,才发现增振皮装公司实际上是个负债公司,杨振华并未真正投资;而且,除皮装公司外,自己与他人最初以5万元和10万元现金投资开始,靠滚动发展陆续办了成吉思汗经贸有限公司、大福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家具有限公司。1994年10月,杨振华再三动员他将杨在皮装公司75%的股份以262.5万元的原值(皮装公司注册资金额)转让给自己,此间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在大连工商局进行了中方股东变更。致诚开具了收到262.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收据。至此,杨振华不再拥有他控股的成古思汗集团75%的股份了,也谈不上委托他经营的问题了。

杨振华称,致诚成立皮装公司时的资金虽由中山区旅游工艺品时装门市部借出,但该门市部是自己于1988年5月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借款属于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流动。其后,致诚与皮装公司也有资金往来,但到1995年底,双方往来资金基本持平。成吉思汗集团中的成吉思汗经贸有限公司、大福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大连成吉思汗时装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商业公司、大连成吉思汗洋服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家具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皮装公司。都兴平是利用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以皮装公司的资金,将属于致诚的企业注册在自己或他人名下,并隐瞒了将时装公司登记为集体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登记为都兴平和其他人这一事实,严重侵害了皮装公司的财产权。至于75%的股份原值转让,是在签订《委托代理意向书》后,为了完善委托代理的内容做出的,目的是使都兴平成为“成吉思汗”的大股东从而行使管理权,但这些股份不是以都兴平个人身份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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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致诚与成吉思汗股权纷争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企业登记、分立、股东确认、股权转让、资金往来等活动中都不够规范,而爆发了严重的产权纷争。

案例5:兰州黄河的家族控股集团与外部经理人的股权斗争

1999年5月,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股,6月上市。第一大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持有法人股4000万股,占上市公司40 .73%的控股权。这个企业是由杨纪强带着四个儿子创建的,目前是中国10大啤酒集团里惟一的一家乡镇企业。杨纪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农民企业家、兰州黄河啤酒厂的创始人。他和四个儿子分别担任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这是一个家族公司改制上市的典型,大股东和上市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999年7月,兰州黄河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兰州黄河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中的1 980万股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北京荣园祥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每股1.2元,而当时兰州黄河的每股净资产为5 .05元。大股东转让股权的速度之快、价格之低,令人质疑!这一转让是如何发生的?

王雁元,1997年进入黄河集团,负责公司上市及宣传工作,在股份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全盘策划,并组建了公司首届董事会,11名成员中杨纪强为董事长,来自股东单位的有3名董事,其余8名董事均为非股东代表,并有两名独立董事,王雁元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雁元在进入黄河集团之后,就开始秘密筹建自己的家族势力,利用上市公司为自己的家族企业谋求利益。1997年,在王雁元出任黄河集团领导职务一个月后,华夏明珠科贸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法人代表孟祥魁为王雁元之子。1998年,王雁元向杨纪强批得上市开办费1 000万元,汇入华夏明珠科贸公司。1999年6月,兰州黄河股票主承销商以财务顾问费名义先后向华夏明珠科贸公司账户汇入资金292万元。

1999年7月22日,就在上面的股权转让公告当天,北京荣园祥公司刚刚注册成立。出资人为王雁元的父母亲,法人代表还是孟祥魁。关于股权转让,杨纪强称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个没有看清内容的文件上签的字,转让协议是采用抽页换页的方式伪造的假合同。而公司的独立董事则称集团公司不仅知晓此事,而且是主动要求转让股权的。因为黄河集团效益太差,所属子公司全面亏损,集团外债7亿多元,银行整天讨债、税务整天要税。把黄河集团对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转移到外地,可以避免银行强行收贷,可以更好地逃债。

1999年10月下旬以后,两个家族势力的矛盾更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发展到顶峰,是在11月6日,兰州黄河股份公司在兰州和北京同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从未发生过的奇事! 以董事长杨纪强召集的董事会在兰州召开,只有3名董事,缺席董事过半数,会议开成了情况通报会。以王雁元召集的董事会在北京召开,到会董事超过2/3,但是董事长未到会。北京的会议开到一半,王雁元和一位公司副总就被兰州警方依法拘留。原来早在9月,黄河集团就已向警方报案,指控王雁元利用职权,非法转让黄河股权。

1999年12月,在部分股东和监事会召集下,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修改公司章程,免去第三届全部董事和监事,选举第四届董事和监事,杨纪强任董事长,杨世江(杨纪强的二儿子)任副董事长。解聘公司原全部高管人员,由杨世江任总经理,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兰州黄河事件以杨氏家族成功地“保卫黄河”而告结束。但经此一事,兰州黄河元气大伤,2001年中期企业已经陷入亏损。

经此变故,兰州黄河又要回到家族治理结构的老路上。在新组成的董事会中,上届11名董事只有3名留任,非出资人董事比例大大减少,独立董事自然也消失了。董事中有杨家父子三人,其中父子二人囊括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可以看出,杨纪强对公司治理机制的看法发生了180度大转弯,从启用能人、设立独立董事,重新回到了信任、重用家族成员。

问题:1. 家族企业在聘任职业经理人时,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

2. 中国的家族公司,应如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案例提示:1.该案例的主要问题是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董事会成员中,出资人董事所占比例过低,非出资人

董事的比例过高。当一个董事会完全是总经理一手炮制出来的时候,内部人控制就难以避免。内部人控制是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生成的。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不掌握企业经营权的分散的股东成为企业的外部成员,企业实际上由不拥有股权或只拥有很小份额股权的经理阶层所控制,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内部人控制本身是公司制不成熟和不规范的产物,它往往会给公司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带来一系列弊端。

2.本案例的关键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建立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又能适应市场经济快节奏的运作并提高决策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自股份公司产生以来各国经济学家、法学家和管理者们一直高度关注,孜孜探索的问题。内部人控制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制度或机构对王雁元进行监督和制约,只要“哄住了”杨纪强,别人就不能说什么!杨纪强自己也承认,企业内“人治”色彩太强。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强化所有者的约束,进一步明确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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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权力、责任和法律地位,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案例6:广东福地的股权激励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200O年3月公告对高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共有16位高管人员成为受益人,每人将获得从32万元到36万元不等的奖金,其中,约7万元以现金形式发放,约25万元到29万元用于购买公司流通股。奖励基金的来源是1999年度公司经审计后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中,按1.5%的比例提取,共566万元。奖励基金中,70%奖励董事、高管人员,30%奖励监事。奖金的用途是20%发放现金,80%购买流通股,购股行为在1999年报公布5天以后进行。

根据广东福地2000年年报披露的对董监事、高管人员持股数量变动的分析,我们发现,在2000年度广东福地激励基金的受益对象中,9名董事(兼高管人员) 除一人外,每人获得17 800股,一位副总经理和一位监事长各获得16400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财务总监各获得15700股。所以,12位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共获得20.66万股的流通股票奖励。

到2001年3月,福地科技的激励基金购股实施了一年,效果如何呢?据有关媒体的公开披露,一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二是奖励基金认购流通股成本过高。关于奖励基金购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至今未见明文规定。因为高管人员持股在职期间不得流通,离任或退休后方能解冻。所以,在发放奖励基金用于为高管人员购股时,是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离任退休后股份获得解冻流通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至于第二个问题,购买流通股的成本过高,实际是购股的风险问题。福地科技的股票在2000年3月份为17元多,2001年3月已下跌为10~11元(2000年9月曾10转增2),更为糟糕的是,福地科技在2001年中期已经亏损,每股收益为-0.182元。一场股权激励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改善反而恶化了,福地科技甚至准备在2001年停止这种奖励做法。

问题: 1.奖励基金购股,该不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权激励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改善反而恶化,是行业经营的风险、还是这样的股权激励做法无效?

案例提示:

1.我们认为,为体现国家对建立企业激励机制的鼓励,对高管持股部分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离任退休后股份获得解冻可以流通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制,高管人员退休离任后实际缴纳的税收将减少。

2.股权激励后公司经营业绩的恶化,应该有行业经营风险问题,把所有的账都算在股权激励头上并不现实。但这种股权激励也有其弊端,如购买流通股的成本过高,高管人员持股在职期间不得流通,离任或退休后方能转让,因而使激励作用有限。因此,公司欲实施对高管人员的激励,还须综合设计激励模式。

案例7:华远公司职工持股方案

华远公司创立于1987年,是一家自负盈亏的企业。由于国家没有一分钱投资,决定了华远公司只有努力经营才能够生存、扩张,否则就只有倒闭。正是这种与生俱来的生存风险,造就了华远公司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公司内部建立了高效率的决策和执行体系;公司员工、干部实行聘任制,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报酬与职务由其业绩决定。这样的竞争机制使得公司充满生机。公司从1987年负债1500万元起步,到1992年发展成总资产4亿元、净资产1700万元的中型房地产公司。1993年,公司在国内完成扩股的基础上吸收外资入股,使公司注册资本扩大到78125万元。1996年,公司外方股东 (其惟一资产就是所持有的华远公司股份)在香港上市,为公司打开了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大门。1996年、1997年公司两次扩股,现在公司注册资本13亿元,净资产32亿元,总资产62亿元。公司股份制后,6年平均每年税后利润2.5亿元,累计竣工住宅140多万平方米,上缴国家税费近10亿元。

在公司发行股份时,为了使职工与公司成为利益的共同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了职工个人股。考虑到公司管理人员由于任职岗位不同而对公司的经营影响大小不同,公司规定副总经理以上至少要购买10万股并且不能转让,部门经理至少要购买7万股,员工每人4万股。由于职工所持的股票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其自身长期经济利益与公司利益成为一体。此外,由于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每股2元,职工因此所受到的激励就更大了。由于公司几年来经营良好,充满生机,大家对公司非常有信心,认股资金很快到位。设立职工个人股的另一个目的是为职工创造一个投资致富的机会,在1995年外贸部规定合资后取消职工个人股后,华远职工所持有的个人股在1997年由外方股东收购,职工个人股投资在5年内收益达154%。

但对于华远公司来说,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推出应该是在公司外方股东(华润北京置地)1996年在香港上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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