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 7月 1日起施行。湖南省2007年12月26日印发的?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湘建价资?200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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