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从业
第二十条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全国统一编号和从业印章样式。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
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制继续教育培训教材,采用网络教育和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组织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验证
(一)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凡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接受验证。
(二)验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验证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验证期内完成的三项工程造价工作业绩证
明;
(5)前一个验证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市、州所属造价员在市、州所属范围内变更的,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市内变更)”,送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其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填写变更记录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和刻制从业印章;
(二)跨市、州变更的,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及省直单位变更)”,送所属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再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三)省属单位造价员变更的,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及省直单位变更)”,直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其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填写变更记录,并刻制从业印章。
(四)办理跨省变更的造价员,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跨省变更)”,送所属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再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转入或转出手续,审核通过后,办理转入我省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收回原资格证书,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办理转出我省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收回从业印章,并在其资格证书上加盖“已转出”印章。
(五)造价员的变更办理时间集中在每月的第二周。造价员自变更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变更。
(六)外省或行业变更到我省的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我省规定专业不符的,应参加我省组织专业知识考查或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并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一)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造价员专用章;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受聘于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应申请注销造价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并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 7月 1日起施行。湖南省2007年12月26日印发的?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湘建价资?200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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