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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资〔2012〕2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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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建价资?2012?25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建设厅?关于报送湖南省造价员资格管理机构的函?(湘建价函?2005?11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

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

附件:

湖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

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市、州所属造价员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全省统一专业、统一命题及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仿古、房屋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等)、安装工程(含电气、给排水、暖通、机械设备安装等)二个专业。 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写本省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为中价协编写的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写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应用指南丛书?。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取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课程体系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岗及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并用印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四条 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十六条 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在我省的,应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不在我省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造价员登记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造价员登记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续教育证明;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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