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
(7)自行销售或者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份额登记事宜;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2)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7)妥善保管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基金托管人需查询、调取基金合同原件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协助,因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协助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1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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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担责任;
(25)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2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872603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一)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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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者资料表;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4、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委托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份额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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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20年,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股份、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交易所债券、新股申购、债券回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含定期存款等)、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权益类收益互换、沪港通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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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取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管理人登记证书的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以及交易所规定新增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上述产品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提交人全套交易文件,交易文件需载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基金,并明确上述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本金及收益将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如确有真实原因致使交易文件不能载明上述内容的,上述产品到期或赎回后,管理人负责将本金及收益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上述产品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管理人的,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进行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在持有上述产品期间,投资上述产品的交易文件有任何变更的,管理人负责审查同意该变更的行为不损害本基金投资者实际利益;在持有上述产品期间,管理人对上述产品不进行抵押、质押、非交易过户等有损本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整体市场估值水平的变化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在降低市场风险的同时追求更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参与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得投向“既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也未资产托管”的私募产品;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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