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等,否则遗嘱就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答: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他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为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6.怎样进行遗产的分割?
答:1.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2.继承方式的适用。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7.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怎样?
答: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8.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二者有何区别?
答: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当继受的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情形。
两者区别:1.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被继承人、继承人先后死亡导致两个直接继承相连在一起;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是具有替补继承性质的一次性的间接继承。2.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3.主体不同。转继承中先后两次继承的主体可以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而代位继承则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二、案例分析
1、甲一年前认识了现在的所谓丈夫。当时两人在丈夫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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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可结婚不久甲发现丈夫早在六年前就已结婚,与甲登记时是他单位的一个朋友给他开的假证明。问甲的婚姻是否有效?所生子女怎么办? 答:甲的婚姻无效。所生子女适用于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财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2、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答: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3、王清与丈夫办理离婚事宜,发现丈夫把家中的存折、股票和一些贵重饰品都藏了起来,拒不交出。请问王清该怎么办?如王清是离婚后才发现,那她还能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吗?
答:根据婚姻法47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丈夫的隐瞒行为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4.、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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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分别说明理由。
答:(1)根据遗产继承法有关推定司法解释,在同一事件中彼此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推定长辈先死,因此,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为:李树刚、李全喜、李山依次先后死亡。
李树刚的遗产12间房:李全喜的遗产包括自己的4间房,从父亲那里继承原4间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2间属于自己,这样他有6间房子,分别由妻子任平,两个儿子继承(李林、李山);李山死亡时他的遗产包括自建2间新房和从父亲那里继承的2间房产。
(2)根据法定继承关于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定,李玲是被继承人李树纲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任平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李林可以继承父亲李全喜的遗产;何慧、李洁可以继承李山的遗产;李明星可以代为继承李树纲的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的态度,已经超过继承法关于受遗赠时限规定,所以不能分割遗产。
5.、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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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
(2)无效,见前《意见》第36条第2款。
(3)应为有效,符合《民法通则》第24条关于遗嘱有效的规定。
(4)刘季南的遗产应按1995年的遗嘱,有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4人平均分配。
第九章 刑法作业
一、简答题
1、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2、简述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构成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必有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具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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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防卫意图;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罚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同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等强制方法相比,刑罚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2.刑罚只能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对无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适用。 二、案例分析
1、被告人,张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株洲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劫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提问: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答:二人已经着手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处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实现,是属于犯罪未遂。
2、某保卫干部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人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的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声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1)请问: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假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这时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不构成犯罪,是属于意外事件。 (2)构成犯罪,故意伤害(致死)罪。
3、某甲与某乙均为20周岁,两人约好去某丙家中行窃。经某甲与某乙密谋,由某甲在外面放哨和接应,某乙到某丙家中行窃。当某乙窃得某丙金表一只准备逃走时,恰好碰到下班回家的某丙,某丙要求某乙放下窃取的金表,某乙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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