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大会检讨; 4、通报批评; 5、行政处分; 6、调离执法岗位; 7、赔偿损失; 8、辞退; 9、刑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分。
(六)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当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免予或者适用上条所列处分。 (七)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单位对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应责成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1、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定案后出现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3、错误的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九)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 (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1、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2、对造成的错案或执法过错故意不报的;
3、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追究的; 4、一年内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2次以上的;
5、因错案或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严从重处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对错案或执法过错人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错案或执法过错案件: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水行政主管部门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原处理决定被改变或者撤消的; 3、经查实的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 4、其它。
(十三)追究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十四)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五)追究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工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法制和人事机构负责;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建立内部评查制度,每季度末对办结的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年底进行总评查。
(十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错案或执法过错的追究情况,应及时
报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十三、水行政国家赔偿制度
(一)水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4、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牌费用的。
(二)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行政执法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则水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递交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方式是: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我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返还财产或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十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靖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工作由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刘放;副组长:祈为民、朱建平、黄翠凤、盛兴灿、罗平;成员:戴靖乾、高伟忠、陈金富、贾雪梅、刘炳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服务科。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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