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及依据文件;3、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4、工程可行性报告;5、有关环评材料;6、占用协议书。所有材料报长委8份,报省批6份,报泰州4份,报本市2份。其中:5000T级码头(含5000T)以上或占用滩地搞涉水工程由长委审批,5000T级以下码头由省水利厅审批。
2、县级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对河道防洪及河势进行分析;3、占用工程设计图和平面布置图;4、河道段面图;5、所在开发区、镇、村签署意见 (所有材料一式3份)
3、取水许可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③《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建设项目和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3、水资源评价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4、第三者承诺书;5、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有材料报长委8份,报
省6份,报泰州4份,报本市2份)。说明:日取水量在2万方以上报省厅批准,10万方以上报长委批准。 4、河道采砂、取土批准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按规定填写的《河道采砂、取土申请书》;2、河道采砂、取土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即采砂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其中河道采砂为上报件,取土审批由靖江审批,10万吨以上由长委审批,10万吨以下由省厅审批);3、河道采砂、取土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5、涉水工程建设核准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工程规模;3、设方案;4、立项批复(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占用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地点河道名称;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的地点、范围);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
制并经靖江市水利局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靖江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7、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2、水污染排放明细表;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环境评价报告;5、排放口所在地平面图
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办理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2、建设项目概况;3、取水水源认证;4、节水措施;5、退(排)水情况对环境影响分析;6、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7、专家评审意见(所有材料报靖江2份、报泰州4份、报省6份、报国家8份) 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一)办理依据:①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2、工程设计图;3、工程平面图;4、工程批复或立项文件(所有材料一式3份)
10、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办理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2、项目可行性报告;3、项目平面布置图;4、有关依据性文件(所有材料报靖江3份、报泰州6份、报省9份、报国家12份)
第三章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立案 1、审查立案材料;
2、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填报《立案审批表》;
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告知检举(举报)或批办机关(或领导)不予立案的理由;
4、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按管辖权移交,并填制《案件移交书》。 二、调查取证
1、根据需要,制作、送达《接受处理通知书》;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法律文书;
3、扣押违法物品、收集证据、开具《物品暂扣、封存清单》。 三、责令改正、撤案
1、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予处罚的,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经查当事人行为不违法的,制作报批《撤案报告》;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告知
(1)被查实的违法事实;
(2)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当场处罚
(1)制作、宣读《当场处罚认定书》;
(2)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制作、报批《调查终结报告》 2、告知
(1)依《调查终结报告》量罚建议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当事人被查实的违法事实、拟对其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接受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维持或变更原作出的处罚意见; (4)对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非法经营性的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或个人2万元以上,对经营性的罚款5万元以上)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将案卷及有关材料转法制机构。 3、处理决定的送达
(1)根据行政机关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并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3)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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