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开工备案材料时,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开工备案回执由建设单位存档备查。有关部门应建立开工备案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用冻结法凿井的,从开始施工冻结孔时为项目开工; (二)采用普通法凿井的,从井筒开挖时为项目开工。
第六章 施工、监理和质量认证
第二十六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煤矿施工等级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严禁挂靠施工资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第二十七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建设工程,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煤矿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所在地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保证安全设施的投入,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以及“一井一制”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一)建立安全、通防、地测、机电、技术、工程管理等安全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
(二)对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防突员、抽采工等10类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统一配备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三)建立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 (四)统一配备和管理安全仪器仪表、设备和器材。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审批、安全会议等制度。
(六)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统一协调指挥安全管理和工程安排。
(七)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八)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九)组织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实施综合防突措施。
(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并建立职工培训和健康档案。
(十一)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主体责任,应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配足配齐特种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
(四)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管理和工程安排服从建设单位统一指挥和协调。
(五)组织制定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六)严格按设计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七)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档案。
(八)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有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领导值班和轮流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级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的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监理业绩。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与报告责任。监理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程结束后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并承担相应安全、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
(二)矿井进风井和回风井贯通时,必须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
(三)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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