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十七)关于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问题
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了消防执法不仅要各司其职,还需共同协作。建立消防执法信息互通和协同工作机制,对于贯彻落实《消防法》确立的“部门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形成执法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有关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应当进行通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十八)关于文职人员参与执法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任务繁重与各级消防机构警力不足之间矛盾日益突出。2006年开始,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文职人员,这支队伍在消防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执法权限的局限,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方面,仍难以给予消防执法一定的帮助。此次《条例》首次确定了消防文职人员的协助执法法律地位,第五十三条
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发展消防文职队伍,将进一步延伸消防监督执法触角,弥补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保障消防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十九)修订后的《条例》法律责任增加的消防违法行为
《条例》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
(1)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不符合规定的;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3)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4)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或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6)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出租、使用居住房屋的;
(7)建设单位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
(8)建设单位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
(9)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
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的;
(10)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臵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11)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
(12)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13)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报告的; (14)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的;
(15)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
上述行为,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较大,因此,《条例》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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