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
(十三)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问题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有效运行,《条例》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既考虑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又兼顾了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1.明确了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2.为进一步通过市场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培育企业自觉做好消防工作的主动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可以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确定的依据之一。
(十四)关于消防宣传教育问题
切实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是狠抓火灾预防,前移防控火
灾关口,稳定火灾形势的迫切要求;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也是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治本之策。据统计,因思想麻痹、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占我省已查明火灾的90%以上,占重特大火灾的100%。新《消防法》关于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条例》专门设定“消防教育”一章,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地区火灾规律和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条例》将包括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文化等十三个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职责划分根据各自单位性质有所侧重,操作性强。如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职责则侧重于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明确了新闻媒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四是明确了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和宣传日。规定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以便于全省集中时段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扩大消防宣传的影响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十五)关于消防组织建设问题
消防力量是消防安全的保障。近年来,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在促进经济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在《消防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职责。《条例》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这种规定,一是进一步强化消防规划的执行力;另一方面,也是对《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的进一步重申。
二是对专职消防队的组建、验收、撤销、管理、使用和保障作出具体要求。《条例》规定,“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执勤。专职消防队的组建、验收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同时,《条例》规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合法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是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职责。规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同时《条例》还规定,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以便消防部门更好的进行指导、调动。
(十六)关于消防行政权力的规范问题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条
例》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行政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一是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方式和要求。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权采取查阅、复制资料,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抽查人员技能掌握情况,询问有关情况,临时查封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是规范消防执法政务信息公开。第四十九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三是保障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举报、投诉是《消防法》确立的“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的重要途径之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登记、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并按照时限的要求,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三是强化消防行政执法廉政建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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