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手册》内容框架(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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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
1.1 基本要求
1.1.1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1.1.2 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1.1.3 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基本要求
1. 建筑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 2.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标准化程序 3.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 4. 建设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 5. 建设项目关键岗位日常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 6.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 7.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 8.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
9. 建设施工各类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
10. 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企业或项目办理报告、登记、备案事项及要求
1.2 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
1.2.1 一般规定 1.2.1.1 从业资质
1. 凡在天津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必须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施工,对主体工程的
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对非主体工程可以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施工。
3. 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严禁非法转包、挂
靠。
1.2.1.2 安全生产许可证
1.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凡未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投标。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有效期
满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建设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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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4.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在有效期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1.2.1.3 执业资格
1.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
执业资格证书所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
1.2.1.4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1. 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2. 及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印制。
3.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延
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可延续3年。
4.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1.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 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依法批准的开工报告。依法批准开
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2)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 (3)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6) 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等。 2. 天津市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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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
并做好开展监理工作的文字记录。
5. 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实施全面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及时查处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1.2.1.6 安全质量观摩示范工地
1.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以下简称“观摩工地”)的评
选审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组织实施。
2.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于每年4至10月共组织7次观摩活
动,原则每月一次。
3. 申报条件:(一)基本建设手续齐全;(二)未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三)
施工过程中,未因违反质量、安全、市场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四)以标段为单位,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宜在2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工程造价宜在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处于主体施工部位(处于其他施工阶段的视工程特点具体情况组织观摩);(五)扬尘治理达到“五个百分百”要求;(六)在工程开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项目所属监督部门提供观摩计划,未提供观摩计划的工程不予以评审。 4. 申报项目应提供的资料:(一)填写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申报表;
(二)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三)工程的观摩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创优目标、项目管理特色、工程技术亮点、常见问题的预防与整改措施、扬尘治理措施、现场观摩组织情况等内容。申报观摩工地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该项目所属企业本年度不得申报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5. 被审定参加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包括以下
内容:
(1) 基本情况篇:本工程类型、规模、创优目标等情况;
(2) 质量篇:本工程中常见问题的预防与整改措施、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等
情况;
(3) 安全篇: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具体措施等情况: (4) 文明施工篇: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措施;
(5) 扬尘治理篇:本工程扬尘专项治理措施及重污染天气下的应急预案; (6) 资料篇:本工程施工过程控制、验收、创优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7) 特色亮点篇:本工程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 6. 做好工程项目具体地点的指引标志,安排好接待、观摩引领指示线路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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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7. 参加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门口设置观摩工地亮点展示说明、平面布置,各亮
点点位设置详细说明,已完部位应做图片展示;
8. 各项目在观摩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观摩活动签到表和项目编制的宣传材料
(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市质安监管总队创优办公室。
1.2.1.7 市级文明工地
1. 市级文明工地的创评范围包括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道路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有相对固定施工区域的其他工程。
2. 市级文明工地的评审实行“项目创建、企业申报、属地(或隶属)推荐、专家
评审”的工作机制。
3. 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是施工企业展示企业综合管理能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具体体现。应当受到社会的鼓励和行业表彰。 4. 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是天津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选
优秀企业和个人的主要指标。
5. 市级文明工地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组织与制度、绿色施工、安全生产、施
工场区办公区生活区管理以及市建委阶段性专项治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抽查内容包括内业资料(文字),实体质量及现场询问三个方面。
6. 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创评活动设“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
地” 两级奖项,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在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基础上择优产生。
1.2.2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2.2.1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方针 1.2.2.2 全安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1.2.2.3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2.2.4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分解 1.2.2.5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 工程项目部应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5. 对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6.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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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应按计划实施; 8.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9. 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进行安全生产责
任目标分解;
10. 应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 11. 按考核制度,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 1.2.2.6 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1.2.2.7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1.2.3 现场安全管理
1.2.3.1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1. 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
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
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3.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论证;
4.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
5. 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2.3.2 安全技术交底
1. 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
安全技术交底;
2.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3. 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
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4.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1.2.3.3 安全检查
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 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
并填写检查记录;
3.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
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1.2.3.4 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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