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和要求
目 录
1、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和要求
2、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药学研究核查资料 3、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 临床前药理毒理研究部分
4、SFDA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与组织实施 5、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及关注的事项 6、新药Ⅱ、Ⅲ期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及案例分析 7、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8、药品抽样一般原则和要求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和要求
依法起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研制新药,必须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第2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监部门审查研制情况及条件、申报资料、样品检验(第29条)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16个条款涉及现场核查内容
指导思想
围绕现场核查核心任务,设定核查工作目标
1、确认真实性;实地确证药品研制、生产情况以及原始记录的真实性
2、确认申报资料的“三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确证工艺符合性;实地确证实际生产工艺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
分 类
第一种分类: 原因
1、有因核查
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问题
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核查的其他行为 2、常规核查
临床前现场核查 临床现场核查
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生产现场检查(上市前样品批量生产) 第二种分类: 申报类型 新药
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的药品
仿制药
进口药品
补充申请(有可能进行现场核查)
附:
? 新药(报临床和临床后报生产)
? 新药管理(报临床、临床后报生产、直接报生产) ? 仿制(报生产、报生产批临床)
? 补充申请(生产工艺未变更、生产工艺变更) ? 新药报临床:仅进行研制现场核查,不抽样。 ?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8条。
? 新药临床后报生产:进行研制现场核查,抽取研制的连续3批样品;同时进行临床
试验核查(含生物等效性);国家局药审中心审评符合规定后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
理中心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抽取1批样品。
?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6条、10条、13条、15~18条。 ? 新药管理(化5,中7、8)报临床:仅进行研制现场核查,不抽样。
?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8条。
? 新药管理(化5,中7、8)临床后报生产:进行研制现场核查,抽取研制的连续3
批样品;同时进行临床试验核查(含生物等效性);国家局药审中心审评符合规定后由省局认证中心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抽取1批样品。 ?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13条、20~23条。
? 新药管理(化5,中8)直接报生产:仅进行研制现场核查,抽取研制的连续3批
样品;国家局药审中心审评完毕符合规定后由省局认证中心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抽取1批样品。
?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13条、20~23条。
? 仿制直接报生产:进行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抽取包括生产现场检查
批次的连续3批生产规模样品。 ?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6条,第20~27条。 ? 仿制(口服制剂)批临床后报药审中心(一报两批):口服制剂直接报生产,但国
家局会先发进行生物等效性的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结束后,企业需打报告到注
册处申请生物等效性的现场核查,核查结束后随省局药品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表+生物等效性资料一起报到国家局药审中心。国家局审评符合要求,发生产批件。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11条
? 补充申请(生产工艺未变更):仅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抽取连续3批样品。如
变更生产场地,技术转让等。 ?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30、32条。
? 补充申请(变更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国家局药审中心审评完毕符合规定后
由省局认证中心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抽取连续3批样品。如改变生产工艺或国
家局认为可能改变生产工艺的补充申请。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31、32条。
生产现场检查类型
? 第一种类型-报仿制: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5份,省局存档1份,认证中心存档1
份,企业存档1份,报国家局2份
? 第二种类型-已批品种:均需向注册处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的请示原件1份 ? 第一步:生产现场检查(以文号计):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3份,省局存档1份,
认证中心存档1份,企业存档1份+ 2份批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省局和认证中心各1份)(依据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文,与省所上市前三批抽样相结合,省局
抽生产现场检查批次样品,另外2批样品由省所抽样;药品批准文号的范围为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2007年10月1日后获得文号注册申请过程中未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品种。
? 第二步:省局生产现场检查报告 + 企业主动送到注册处的生产现场检查批次的1
份省所检验报告书原件------省局出具同意药品注册生产通知书-------企业才能生产销售该品种。
? 第三种类型-补充申请:见附表,均为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原件4份(省局存档1份,认证中心存档1份,企业存档1份,报国家局1份)
1、省局直接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变更生产场地,技术转让等) 2、国家局审评完毕通知省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改生产工艺等)
? 第四种类型-待批品种或其他: 依据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待批品种指2007
年10月1日之后受理但未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品种,由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企业(转报省局)或直接通知省局(转报企业)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按新药管理的生产现场检查等。
引入和确定相应的概念
引入“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的概念
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申报生产注册申请的样品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若申报生产注册时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与申报临床相比发生变化,应对变化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引入“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的概念的相关说明
根据核查的环节,分为3个阶段: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确定“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定义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药品批量生产过程进行的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明确依据两种生产工艺核查的情形
核定的申报工艺:主要针对新药、按新药程序申报的申请、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补充申请 申报的生产工艺:主要针对仿制药
细化核查执行主体
分解并由不同主体承担“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生产现场检查工作
认证中心负责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62条、生物制品的特殊性)
省局负责“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生产现场检查
“增加适应症注册申请”不设置生产现场检查
“增加适应症注册申请”属于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但由于增加适应症不涉及生产工艺的改变,不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所以未纳入《规定》的生产现场检查范围。
将仿制药和补充申请临床试验纳入核查范围 对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将临床试验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并报送省局。省局应当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规定》第11条)。
将仿制药和补充申请临床试验纳入核查范围
将仿制药和补充申请临床试验纳入核查范围的相关说明 纳入目的:体现全程监管的理念
细化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82条的程序,申请人报送药审中心临床试验资料的同时,报送省局。
省局组织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确定仿制药、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程序和抽样要求
确定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程序和抽样要求:第25、26、27、28条
确定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程序和抽样要求,第29、30、31、32、33条
补充申请分为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和生产工艺不发生变更两类:前者适用于核定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后者适用于依据《药品注册批件》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明确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为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现场检查。
考虑到我国药品注册申请人和药品研究、生产单位的地位、责任和关联性;借鉴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向整治工作的经验
核查工作不单纯告知申请人,对相关研究单位也一并告知。 核查人员:2人以上。
现场核查执行主体、参与人员 现场核查主体: 省局
国家局,包括: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药品审评中心
现场核查参与单位和人员: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省级药检所 申请人
人员:药监系统监管和技术人员,以及系统外的专家
职责分工
国家局:
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 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三种情形研制现场核查、四种情形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负责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 一、二类药品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审评中心
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审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可能涉及药品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省局
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
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负责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
总结:所有受理品种的研制现场核查、四种情形生产现场检查
说明: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负责,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应当予以协助。
临床前现场核查
临床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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