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进口方可能不需要声明或承认根据关税优惠的货物的原产地在哪里:
()a海关价值不超过美国1000美元或等值的党的货币或较高的数额,因为它可能建立;或 ()b具体的货品,一方已放弃对于这种证据的要求。
15。根据第段14,如进口构成的一系列进口可合理地视为已实施或安排为避免原产地规定的这篇文章的目的一部分,进口方海关当局可能会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关于出口第4.14条:义务
1。在出口商或生产商变得意识到,它提供了错误或虚假声明或原籍国或任何其他此类错误或虚假的证据证明,出口商或生产商须给予通知尽快海关的导入和导出的方,以及进口商,任何变更,会影响宣言或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了一项宣言或原产地证书的须提供其出口方海关当局要求这些文档的副本。 3。关于出口,每一缔约方应提供处罚虚假申报、认证,或向海关提交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其领土内的起源的相关文件。 第4.15条:记录
每一缔约方应要求,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在其各自领土维持一段不少于3年后的出口或进口,日期视情况而定,有关那出口或进口的所有记录都是必要的证明索赔的关税优惠作好资格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第4.16条:原产地核查
1。为了确定是否进入领土的一方从另一方境内的进口货物有资格作为原产货物,进口方可能,通过其海关当局,验证任何关税优惠的方法的声明: ()a书面要求信息给进口商;
()b写问题和信息向出口商或生产商通过海关出口方;出口方境内的请求 ()c请向出口方海关当局核实原产地;或 ()d缔约方海关当局等其他程序可能会同意。
2。如果一款建立的机制未能确定原产地,进口方可以请求,通过海关出口方,参观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出口缔约方领土内的楼宇: ()a审查记录指的起源;和
()b目的:观察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设施。 3。请求方应通过其海关当局:
()a确保向出口方海关当局提出任何要求充分是值得提出要求的材料和伴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特定货物和出口商或生产商的那些货物;和
()b指定日期起计60天内书面的问题或请求发送到出口商或生产商,充分应对的问题或请求. 4。双方同意,以便通过其海关当局根据这篇文章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的援助请求。 关于起源的第4.17条:决定
1。如果问题结果使或访问,而向出口商或生产商要求方是满足的货物有关,这些问题被投入或访问,而原产货物,依照本章的规定,它应允许这些货物的优惠准入。 2。可能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如果: ()a货物不这样做,或不符合要求的这一章;
()b出口商或生产商未能充分回应通过海关进口方的进口方或其他延长的期限可能由进口方,但不是超过30天;海关指定的时间的请求之日起60天内提出的问题
()c要求的海关管理是出于任何原因,未能符合要求从进口方海关当局核实货物的原产地和建议请求方海关当局的这种无能或者,未能在90天;内回应请求或 ()d出口商或生产商不同意通过海关进口方在30天内访问。
3。在事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被否认进口缔约方应确保其海关当局提供书面向出口商,进口商或制造商,视情况而定,这项决定的充分理由。
4。其中一方核查表示模式由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虚假或不受支持表示,原产的好,党可以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相同货物出口或由这样的人,直到它满足出口商或生产商不再是良好的导入到其领土资格行为作出虚假或不受支持起源申述。 第4.18条:费用
1。遵守核查请求的一般费用将由承担: ()a请求的方;或
()b党它访问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视情况而定,另一方境内。
2。在非同寻常的成本或怀疑在确定费用出现时,这些应由当事方之间的相互协议解决。
章5 海关手续
第5.1条:定义 为这一章的目的:
海关法指任何立法实施、应用或执行由海关总署的一方; 海关罪行指任何违反或试图违反海关法;
海关手续是指受海关管制的货物,海关当局的每一缔约方所应用的处理。 第5.2条:目标
这一章的协定》的目标是:
()a确保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的海关法律的适用和其他海关行政政策的缔约方; ()b确保高效、经济行政的海关手续,并迅速清关的货物; ()c促进贸易各方; ()d应用简化的海关手续;和 ()e促进海关当局之间的合作。 第5.3条:范围
本章适用于,按照每一缔约方各自国际义务和海关法,适用于货物贸易各方的海关程序。 第5.4条:海关程序和便利化
1。双方的海关程序应当尽可能和他们各自的海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标准和建议做法的世界海关组织,
包括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的原则.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海关程序和做法都是可预测的、一致的、透明和便利贸易。
3。缔约方海关当局应定期审查其海关程序,以便进一步简化和进一步互惠互利安排,以促进贸易的发展。
第5.5条:海关合作
1。其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各方海关当局可能,他们认为合适,互相帮助,就原产货物,通过提供关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a这一章的操作与实施; ()b货物运输的各方;
()c调查和防止从表面上看海关罪行;
()d制定和实施海关的最佳做法和风险管理技术; ()e简化和加快海关手续; ()f推进技术技能和技术的使用; ()g应用程序的海关估价协定》;和 ()h在其他事项方面的额外援助。
2。在一方给另一方根据本章提供的信息将该信息指定为机密,另一方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5.6条:海关估价
缔约方应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根据GATT1994第七条、海关估价协定》的规定的货物的报关价值。 文章5.7:预裁定
1。每一缔约方,通过其海关当局,应提供书面税则归类及货物和是否好有资格进入海关免税根据条3.5(货物确认后修理或改装)(简称\先行裁决\,2(a)分段所述的人的原产地预确定。
2。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或维持程序预先裁决,应为:
()a提供进口商在其领土或出口商或生产商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事先裁定之前进口的货物 ()b需要事先裁定申请人提供的货物和发出的事先裁定;所需的所有相关信息的详细的说明
()c提供,其海关当局可随时发出的事先裁定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附加信息在一段指定的时间; ()d提供任何事先裁定基于事实和情节提出申请人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所管有的决策者;和 ()e提供,事先裁定发给申请人,尽快,或在任何情况下收到的所有必要信息后60日内。 3。一方可能会拒绝按照分段2(c)它所要求的其他信息不提供指定时间内的事先裁定的请求。
4。除5段,每一缔约方适用于所有进口的货物,执政这一裁决或按照该缔约方法律规定其他期之日起3年内导入到其领土所述的事先裁定。
5。一方可能会修改或撤销这项判决裁定后的事先裁定基于事实或法律错误,提供的信息是虚假或不准确的如果还有变化在国内法中符合本协议,或物质的事实或情况下执政所基于的改变。 6。一缔约方的国内法律的保密需要,各方应当公布其预先裁决。
7。如进口商要求对一种进口商品的待遇应由先进的执政,海关当局可评估的事实和情节的输入是否符合先进的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情节。 8进口方可以申请措施条5.12的规定。 第5.8条:审查和上诉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其境内进口商有权: ()a行政复议独立于官方或发出审查;测定的办公室和
()b司法审查的行政审查,根据党的国内法最后一级采取的决心。 2。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这种决定的理由。 3。行政复议的层面可能包括任何权力监督海关当局。 第5.9条:咨询
缔约方海关当局将鼓励有关影响货物贸易各方的重大海关问题相互协商。 第5.10条:无纸贸易
1。海关当局每应努力提供一个电子支持环境,它和其交易的社区之间的业务往来。
2。在实施无纸化交易提供的倡议,各方海关当局应考虑到方法在亚太经合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 第5.11条:快递托运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高效货物清关的所有,同时保持适当的控制和海关选择。事件中党的现行制度并不能保证清关效率,它应采取加快到快件的程序: ()a提供预检的快件;与相关的信息
()b允许单个文档覆盖所有提交货物载件运快递装运公司通过电子手段如果可能的话;和 ()c尽可能的情况下,减少所需的快件释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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