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上报分行需不迟于私募债到期前6个月,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理财资金以全额认购模式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理财业务出池申请表》,申请出池对接发行理财产品。
(8)后期管理
私募债到期前,分行应做好管理工作,监控企业信用及财务状况,并严格按照信用风险管理部下发的“招银信部63号文”对项目进行管理。
附件1: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行业名称 农、林、牧、渔业 工业 * 指标名称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信息传输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计量 万元 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中型 500≤Y<20000 300≤X<1000 2000≤Y<40000 6000≤Y<80000 5000≤Z<80000 20≤X<200 5000≤Y<40000 50≤X<300 500≤Y<20000 300≤X<1000 3000≤Y<30000 100≤X<200 1000≤Y<30000 300≤X<1000 2000≤Y<3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0≤X<2000 小型 50≤Y<500 20≤X<300 300≤Y<2000 300≤Y<6000 300≤Z<5000 5≤X<20 1000≤Y<5000 10≤X<50 100≤Y<500 20≤X<300 200≤Y<3000 20≤X<100 100≤Y<1000 20≤X<300 100≤Y<2000 10≤X<100 100≤Y<2000 10≤X<100 100≤Y<2000 10≤X<100 微型 Y<50 X<20 Y<300 Y<300 Z<300 X<5 Y<1000 X<10 Y<100 X<20 Y<200 X<20 Y<100 X<20 Y<100 X<10 Y<100 X<10 Y<100 X<10 Y<100 X<10 1000≤Y<100000 100≤Y<1000 100≤X<300 10≤X<100 11
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从业人员(X)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1000≤Y<10000 50≤Y<1000 Y<50 Y<100 1000≤Y<200000 100≤Y<1000 5000≤Z<10000 300≤X<1000 1000≤Y<5000 100≤X<300 2000≤Z<5000 Z<2000 100≤X<300 500≤Y<1000 10≤X<100 X<100 Y<500 X<10 Z<100 X<10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 8000≤Z<120000 100≤Z<8000 100≤X<300 10≤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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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五:股票收益权转让信托理财业务
股票收益权转让信托理财业务基本模式为:我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购买某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或个人(原则上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流通股票收益权,并办理股票质押手续,到期后A企业溢价购买上述股票收益权,并兑付理财客户本金和收益。
为了合规开展股票收益权转让信托理财业务,有效控制风险,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股票收益权转让信托理财产品运作模式
招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在该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购买A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B公司流通股票收益权,并办理股票质押手续。A企业有权在转让期限届满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溢价购买转让的股票收益权;若A企业未在该日行使优先购买权,信托公司有权将该股票收益权向第三方进行转让;若转让价格低于优先购买价格,A企业应在转让期限届满日向信托公司全额支付转让价格和事先约定的优先购买价格之间的差价;若信托公司未能在转让期限届满日前成功向第三方转让该股票收益权,A企业应在转让期限届满日按事先约定的优先购买价格购买股票收益权。
二、股票收益权转让信托理财项目准入标准
(一)转让方资质及授信审批要求
1、股票收益权转让信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第一来源应是转让方的生产经营活动现金流,而不是变现股票,故项目上报分行须重点审核转让方的资信能力,转让方必须有明确的期末优先购买股票收益权的资金来源,质押股票仅作为增信措施。
2、转让方有自主履行同比例认购配股、增发股份等的能力,以规避因上市公司折价配股、增发等原因产生的股价稀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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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方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我行内部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在4级(含4级)以上,且符合《关于加强融资性信托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并调整审批授权的通知》(招银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有关准入要求。
4、该类项目须按照54号文中的规定,由发起行部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逐笔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根据“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发起行部须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二)质押股票要求
除创业板和ST股外,标的股票可为主板及中小板的任一股票,包括限售股,限售股的解禁日距离理财产品到期日不得少于3个月。单一项目中,单只质押股票原则上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含10%);我行所有已开展的项目中,同一只股票合计质押的数量。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1)上一年度亏损或本年度出现季度亏损,或发布半年度或全年亏损预告; (2)可能因实施重大重组等情况造成长期停牌;
(3)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4)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 (5)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有关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
(6)上市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做,但质押率较低);两高一剩行业,光伏产业。
(7)连续3年没有分红。
(8)总市值小于15亿元,流通盘市值小于8亿元。
(9)其他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2、标的股票权属清晰,转让方真实、合法、有效持有股票,可办理质押登记、强制公证等手续,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对股票质押情况进行公告。
3、转让方持有股票的时间超过一年,且与股票发行公司不存在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持有股票未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未以第三人为权利人设置任何质押或其它权利负担(项目发起行部在尽职调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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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要求转让方配合提供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以确认标的股票未质押给第三人)。
(三)质押率、警戒线、平仓线要求
针对不同标的股票及其市盈率,确定相应的质押率、补仓线(即警戒线)、平仓线标准,具体如下:
标的股票 市盈率1质押率2 市值法 ≤50% ≤45% ≤45% ≤40% ≤35% ≤30% 4补仓线3 调整法 ≤80% 5TTM 净资产法 ≤80% - ≤80% - ≤80% - 6平仓线 限售股 ≥140% ≥150% ≥150% ≥160% ≥160% ≥170% 流通股 ≥130% ≥140% ≥140% ≥150% ≥150% ≥160% ≥120% ≥130% ≥130% ≥140% ≥140% ≥150% 沪深300 非沪深300 (总市值>50亿元) 非沪深300 (15亿元≤总市值≤50亿元) ≤25 >25 ≤25 >25 ≤25 >25 ≤70% ≤60% 对于市盈率在25倍以内的股票,可从市值法、调整法或净资产法中任选一种;对于市盈率在25倍以上的股票,只能从市值法或调整法中选择单只股票融资额较少的一种。
2、警戒线设置为市场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1.3,即:当市场风险控制指标小于1.3时,股票收益权转让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同类股票等保障措施,使市场风险控制指标大于等于警戒线。平仓线设置为市场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1.2,即:当市场风险控制指标小于等于1.2时,信托公司可立即通过各种措施处置股票。
市场风险控制指标=(质押股票数量*收盘价+保证金)/转让价款及预期收益
3、质押股票市值不超过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10%(含10%)。 1
市盈率(TTM)=估价日收盘价*当日公司总股本/净利润,其中净利润取最近四个季度的“归属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例如,最近披露的是一季报,则用(一季报数据+上年年报数据-上年一季报数据),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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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率=转让价款/股票评估价值
补仓线和平仓线计算方法:(质押股票数量×收盘价+保证金)/转让价款及预期收益 市值法:股票评估价值=质押股票数量*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调整法:股票评估价值=质押股票数量*(每股净资产*70%+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30%) 净资产法:股票评估价值=质押股票数量*最近一期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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