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井下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检工负责将有害气体积聚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排放瓦斯时,下风流与排放瓦斯平行作业队组、人员的撤退工作由矿值班长和矿副值班长负责,现场人员的撤退工作由本队跟班队长和班长负责。排放瓦斯时需要撤退的队组、人员在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中必须说明。
2、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瓦检工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3、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4、排放瓦斯前,所有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0%;排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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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开口但未形成独立回风的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必须切断瓦斯流经区域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只有第一台局扇服务巷道内的瓦斯排放完毕后,经检查下一台局扇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送电,排放被串联工作面的瓦斯。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瓦斯
9、矿井停电后,矿机电部门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长、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否则必须切断该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由通风部门组织编制措施(预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安全出口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控制风量,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或根据总回风巷瓦斯传感器监测数值)检查瓦斯浓度不超2.0%时,再逐渐将防爆门或安全出口风门关闭。
10、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或根据总回风巷瓦斯传感器监测数值)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由通风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带领瓦检工入井排放瓦斯,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瓦检工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电器设备安装地点和配电室等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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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井下)逐级送电。
排放瓦斯工作全部结束后,经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汇报当天值班长后,方可恢复各采掘点的生产。
三、局扇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11、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超限值在2.0%以下(不包括2.0%)时,瓦检工汇报通风调度后,负责现场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经瓦检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包括2.0%),不超过3.0%(不包括3.0%)时,由瓦检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队值班领导。由通风队值班领导口头提出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队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3、停风时间超过8h,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0%(不包括3.0%)时,当班瓦检工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队值班领导和通风部门负责人。由通风部门负责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负责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瓦斯浓度超过3.0%(包括3.0%)时,瓦检工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队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和矿总经理。由通风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结束后经通风队队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5、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采空区),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通风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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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通风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门制定排放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7、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或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质安全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18、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火区(上述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严格控制风量,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全负压通风地点严禁超过1.5%,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后,瓦斯浓度分别不超过1%和0.75%。
19、排放临时停工区(巷道内有风筒)的瓦斯时。采用调节排瓦斯“三通”(预先安装)排放瓦斯,掌握排出的瓦斯浓度。
20、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当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斯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准送电,排放时掌握瓦斯排出浓度。
21、一个采区严禁两台局扇同时排放瓦斯。
22、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排放正负巷瓦斯时,必须坚持先排下巷后排负巷原则。
23、在任何地点排放瓦斯,从排放到结束,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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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瓦斯及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通风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杜绝瓦斯超限,推进瓦斯治理工作进一步细化,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南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 组 长:董事长 常务副组长:总经理
副 组 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经理 机电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工程师 采煤副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成 员:领导组成员由安全生产各职能管理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1、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瓦斯治理方案。瓦斯治理方案必须详细规定本矿井各采煤工作面、各掘进工作面、高冒区、闭墙前、尾巷和贯眼等井下各地点的瓦斯治理办法。
2、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方案必须有以下内容:第一、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可借鉴邻近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统计和分析。第二、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方案,即一面一策。必须明确采取措施后采煤工作面班最大产量,此期间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口等处瓦斯浓度最大值;掘进工作面班最大进尺,此期间工作面、回风流等处瓦斯浓度最大值。第三、采掘工作面投产后,要对瓦斯治理效果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制定补充瓦斯治理措施。
3、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制定矿井瓦斯超限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矿井各级人员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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