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开口前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8、组织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 9、组织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10、审核、批准不超过1次的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但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11、审批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编制的贯通及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12、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 13、审阅通风报表、瓦斯日报表。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求通风部门制定措施,督促处理。
14、根据生产、地质、瓦斯赋存情况确定抽放瓦斯的方法。审批抽放瓦斯专门设计。
15、组织抽放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6、审阅矿井监测监控日报。
17、批准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不包括联通采空区)时,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的书面措施。
18、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
1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20、安排瓦斯治理安技措项目,确保通风仪器仪表购臵,安排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及通风系统改造等基本投入计划,落实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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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副总经理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安监质标部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2、瓦斯治理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把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中心内容抓好。
3、监督瓦斯治理有关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核、审批、批准。 4、监督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5、监督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6、监督使用防爆设备、供电线路做到“三无”,电气设备无失爆。 7、参加反风演习和预案演练。 8、查处瓦斯治理存在的“三违”。
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七、机电副总经理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机电、运输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2、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安排提前申请,与生产互通信息。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组织抢修,尽快使备用机完好,并制定预案。
3、加强供电系统、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不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组织安排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
4、参加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反风演习之前安排专人检查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臵达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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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保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供电。 6、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安排断开进入井下的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
7、严格井下中央变(配)电室、采区配电室、配电点的停送电责任。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检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8、严格执行停风地点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臵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的规定。
9、严格执行任何地点排放瓦斯期间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放臵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的规定。
10、严格管理、审查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制止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11、督促井下电钳工、主通风司机持证上岗。
12、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13、落实“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的规定,制定相关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八、生产(衔接)副总经理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生产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负责。
2、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方针。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理念。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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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瓦斯治理设施不完善不生产,规程、措施没有批准不组织生产。
4、做到不超通风能力生产。遇通风系统不能满足生产安排时,主动以风定产,以风定面。
5、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生产系统落实瓦斯治理责任的相关制度、措施、管理台帐。
6、回采工作面通风、防尘、抽放、监控等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装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组织生产。
7、对符合串联通风要求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掘进工作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8、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安排断开进入井下巷道的水管等一切导电体,并安排在所有井口设臵警戒。
9、严格执行任何地点排放瓦斯期间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臵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的规定。
10、严格管理、审查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规程。制止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11、负责安排临时停工的地方,不得停风,否则安排队组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封闭前必须设栅栏或警戒。
12、参加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
13、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停止推进),立即组织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砌筑永久性闭墙,保证综采工作面在45天内完成封闭。对停采后至闭墙结束期间的工程,要制定详细计划,责任落实到人头。因故不能按期封闭,负责组织制定防火措施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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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组织对废弃的溜煤眼、暗立井和风眼进行永久性封闭和充填。 15、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九、安全副总工程师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安监质标部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技术责任。
2、瓦斯治理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把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中心内容抓好。
3、监督瓦斯治理有关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核、审批、批准。 4、监督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5、监督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6、监督使用防爆设备、供电线路做到“三无”,电气设备无失爆。 7、参加反风演习和预案演练。 8、查处瓦斯治理存在的“三违”。
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十、采煤副总工程师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负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方针。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理念。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3、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瓦斯治理设施不完善不生产,规程、措施没有批准不组织生产。
4、做到不超通风能力生产。遇通风系统不能满足生产安排时,主动以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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